卧底采访,不得已而为之
2017-04-15游天燚
■游天燚
卧底采访,不得已而为之
■游天燚
从2013年开始,我先后在江西某电视媒体和新京报担任调查记者。从业四年,卧底过食品业、医疗业、服务业等多个领域,揭露了多个行业内存在的不法内幕,对卧底这种采访方式,有着深刻的体会,深解其中的况味。
做好挨骂的准备
2016年11月,我入职新京报,第一次卧底对象是一个传销组织。在该传销组织卧底6天后,揭露了其不为人知的内幕。
“我刚从燕郊的传销窝点逃出来。”2016年11月20日,举报人王建和我在丰台区一家咖啡馆里见了面,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手提包,从里面拿出一张写有“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东方夏威夷南岸小区”的纸条,“我怕忘记地址,出来的时候记下来了。”
燕郊存在传销窝点已经不是首次发现,早在2014年前,当地警方就曾打击过燕郊的传销窝点。传销又现,传销人员通过网络招揽社会人员进入传销组织,这是一个拥有新闻价值的题材。
想要进行深度报道,卧底调查是最好的采访手段。
对于我来说,利用卧底的手段进行采访并不是首次,但是卧底传销组织、同吃同住、从一群被深度洗脑的人那里得到传销利益链的证据,还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没人能预想进去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
2016年11月25日,我向报社领导提出卧底王建所述的传销窝点。经过前期的准备,第二天中午,我找出平时出差常用的行李箱,装了几件平日里的衣物,入冬后的北方干冷,再带一件厚棉袄也是必需的,至少可以让传销组织里面的人对我不起疑心。
2016年12月12日,《“投49800回报450万” 家庭式传销侵入燕郊》见报,报道长达两个版,并在“新京报”“重案37号”等微信公号推送。报道以内蒙古人刘奇为主线,揭露了传销组织的危害,它让一个年收入近20万元的养殖户成为一个“白日梦者”。
报道发出后,我想刘奇见到报道后是会幡然醒悟,还是会怒不可遏?
果不其然,刘奇还是开骂了。他向我发来谩骂的短信,短信里写着“侵犯隐私”“不得好死”等词语。刘奇已经被彻底洗脑了,怎么可能悔悟?
为了完成这个采访,我选择隐藏身份,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这种带有侦察性的手段,也是接近真相的有力方式而已。卧底传销被谩骂,这算不了什么。当我选择利用卧底的手段进行隐性采访时,就做好了承受谩骂的心理准备。
保持一份冷静
虽然没有电影剧情中的曲折离奇,但每一篇卧底报道自有它的“惊心动魄”。
就像卧底传销组织一样,要深入其内部获悉其内部事项,既隐匿身份、目的,同时还“佯装与被访对象具有同一立场”。这种暗访手法是最深入,也最易获得核心信息的一种采访方式;对记者的人身安全来讲,也是最具危险性的一种。
2015年8月底,我在江西南昌某电视台担任法治节目的调查记者,8月中旬的时候接到市民的举报信息,江西一家企业生产的绝味鸭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过前期的调查,这家企业为绝味鸭脖在江西的子公司,负责供应华中地区的绝味鸭脖,覆盖范围涉及安徽、湖北、福建、江西等地。
接到举报线索后,我找到企业,以应聘为由进入公司,根据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的安排进入称量班,每天从下午六点左右上班,直到第二天凌晨两点左右下班。和企业的工人们在一起,“要支持他们的立场”,这样才能获得更多、更真实的信息。
在厂里卧底一周,住在厂区,与工人们同吃同住,零距离接触,把自己和他们融在一起的情况下,保持一份冷静,这是一个卧底记者必备的素质。卧底调查是一个求证的过程,必须带着举报人所述的问题进行采访,不断地核实,人证和物证俱全,发现的问题是常态化的,才是我需要的新闻素材。
一周的卧底时间足够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现象在卧底期间每天都有发生,包括回收那些卖不出的卤制熟食。
看着工人们按照带班领导的指示,违反着《食品安全法》,我却不能跟风操作,必须问相关负责人:“为什么?”
这种“较真”是必需的,要利用这种“较真”的方法问暗访对象,搜集其态度,获取证据。
卧底的时候,没人知道我的真正身份,一个不满23岁的年轻小伙子与一群40多岁的叔叔们在一起的时候,自然得到照顾,这种照顾是长辈对晚辈的嘘寒问暖。不论是在传销组织,还是在食品工厂,有人的地方就有不同的“温暖”。
在卧底调查的时候,我也想过,卧底结束后,这些曾经对我嘘寒问暖的人将会面临失业,或者面临法律的制裁,心里总会过意不去。
毫无疑问,卧底就是一场心理战。
不能触碰红线
从业4年,对卧底采访,我还是心存一丝抗拒,因为稍不注意,就会触碰法律红线。
2017年8月,我卧底了北京一家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是一家不折不扣的“网络医托”公司,为四川一家民营医院提供患者资源,同时也为北京两家民营医院服务。
举报人是公司的前员工,她在举报内容中用“实在看不下去”“骗子”“没良心”“骗脑瘫患儿上钩”等词语来述说着这家公司的不法行为。
举报人的陈词只是一个参考,仅凭几段工作人员的录音说明不了具体问题。想要深入报道,“卧底调查”是最好的办法。
做好隐藏身份的准备后,再经过公司的层层面试,成功进入公司工作。公司的部门主管安排我做话务员,每天利用公司派发的未实名制的手机号码拨打医院后台咨询系统提供的患者家属的电话,以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名义获取脑瘫病患者的详细信息,再伪造国家脑瘫病患者普查的行为对患者信息做登记。获得这些信息后,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医院医生或者专家组成员给患者家属打电话,为患者诊断病情。诊断过程中,这些假医生夸大患者病情,一步一步地将患者邀约到指定医院就诊。
卧底过程中,我要拨打电话,要去“骗人”。但我是一个记者,要是拨打了电话,骗了人,岂不是和网络医托一样,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但要是不打电话,完不成部门主管指派的任务,我的卧底采访也面临失败的境遇,这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最后,电话还是打了。不过,打完电话后,记录下这些电话号码,在下班后,向患者家属说明我的意图。
公司部门主管在每天工作结束后,会查看话务员的通话时间和通话数量。电话不能不打,也不能真打。只能先打后解释。这样才能避免自己触碰法律红线,避免“真记者成为网络医托”。
卧底期间,明知道这是公司负责人的行为,但是缺少扎实的证据,一切辩说都是无力的。我根本没有办法接触到公司的最高负责人,更别说从他口中了解他是怎样把公司变成一个“网络医托”公司。关于这样的证据,都是在他的私人场所。
对于一个记者来说,是不可能在未经采访对象的允许之下,进入私人场所获取采访素材的,否则是侵犯隐私。
被卧底企业实质上是属于私人领域,因为企业管理本质上是老板的私事,他采取什么管理手段,完全是他本人的自由。于是,一般而言的“卧底行为”是侵犯了企业主的自由权利,不过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违法犯罪活动,这种企业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则可以进行卧底采访。
这也是我是否决定卧底的准则。
(作者系新京报社会新闻部调查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