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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权力清单,一份沉甸甸的司法责任

2017-04-15郭洪平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6期
关键词:责任制检察院检察官

■郭洪平

2016年最后一个季度,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国栋比平常要忙碌很多,除了办案,他最牵挂的莫过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体制改革:按照上级院统一部署,他们成立专门组织,抽调精干力量,加班加点,在较短时间内研究制定了符合本院实际的系列改革方案。

“目前,员额制已经到位,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批准我们入额检察官为15名,绝大多数已配备到一线岗位从事办案工作。”陈国栋告诉记者,除了这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相关改革也都有序推进,按照“大部制”思路整合后的新机构目前也已全部开始运行。

放眼全国,北戴河区检察院的经历,只是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一朵浪花。

2016年,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部署,一手抓改革整体谋划和统筹推进,一手抓改革举措的落地见效,司改工作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这一年,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各地把检察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结合推进,强调员额内的检察官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级检察院已部署在全省三级检察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均制定出台了本辖区内检察官权力清单及系列配套制度,一些省份已全部推行了新的办案模式,“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稳步建立。

这一年,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制定印发了“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着力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这一年,公益诉讼试点全面提速。从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到2016年底,13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案件4378件,其中,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3883件,提起诉讼案件495件。

这一年,内设机构改革稳步推进。全国24个省份700多个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和中编办联合下发的《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开展内设机构改革,吉林、海南检察机关的做法受到中央政法委领导的肯定。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完成其他改革任务,检察改革五年规划提出的91项改革举措,从制定制度层面已完成56项,正在试点或推进的12项。

“司法改革后,最明显的变化是一线办案人员多了,办案质量明显提升,队伍充满活力。”对改革显现的成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滔深有感触。

而在山西省山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主任赵叶云看来,随着各项司改举措的落实,检察官的办案职权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特别是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打破了案件办理“三级审批”模式,使员额制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有了自主决定案件的权力。赵叶云说:“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但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越多,责任越大;权力越明白,责任越清楚。只有将责任和义务与手中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行使职权时格外严格、审慎,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待。”

延伸阅读: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部署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推出了一批有分量的改革方案和举措,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

(本文发表于2017年2月27日《检察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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