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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费(THC)的合法性分析

2017-04-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2期
关键词:附加费班轮海运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0000)

码头作业费(THC)的合法性分析

吴瑶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000)

2015年,国家发改委结合交通部对THC费用的收取展开调查,引发11家班轮公司主动降低价格,此行为可看做双方妥协的结果。本文通过对收取THC行为与国内外法律、公约对比分析,认为THC之争的最终解决仍需要市场发挥主要作用,法律法规做辅助,政府提供监管。

THC;法律分析;运价协商

2017年3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11家班轮公司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THC)收费行为,主动提出降低收费标准。这是2016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交通部对我国市场上班轮公司收取THC等附加费的行为开展执法调查以来,班轮公司首次主动规范收费。然而,3月2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向全国进出口商发出《关于国际班轮公司主动降低码头作业费事宜的通告》(《通告》)。《通告》不仅未对班轮公司主动降低收取THC的行为表示赞赏,反而对其收取THC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THC在中国不是一个独立的附加费,并建议取消不合理的THC收费。这使得收取码头作业费(THC)是否合法及合理的争议再次成为焦点[1]。

一、THC的由来

THC是集装箱运输的产物。随着集装箱的出现,承运人运输环节延伸,不光负责海上运输,甚至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从事部分内陆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延伸至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由此而来,便产生一个问题:从集装箱码头堆场到船舷之间产生的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由谁来承担?各种国际公约没有相应的规定,国际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一般只有装卸费的约定,因此这便成了问题遗留下来。

二、船货双方的THC之争及其影响

(一)船货双方争议焦点

货方认为,附加费的制定缺乏承托双方协商机制。海运附加费的制定和征收是班轮公司完全掌握话语权。班轮公司针对货主采取不交费(海运附加费)就不给提单、不让提货的强硬措施,使得弱势的货主不得不屈从。

班轮公司对货方提出的质疑予以否认。班轮公司解释,由于集装箱运输业务是一个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高,因此,行业内企业数量不多,市场结构类似于寡头垄断。实际上,集装箱运输市场化程度高,竞争相当激烈。近几年航运业不景气,部分班轮公司连续出现大幅亏损,如果一个行业既是垄断行业,企业又大幅亏损,不符合常理。班轮公司征收附加费最主要的目的只是弥补成本,而不是赚取利润。

(二)收取THC对各方的影响[2]

进出口企业THC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的贸易成本,THC对于货值低的初级产品影响尤其明显。如果货主拒交THC,船公司就扣发提单或不让提货。为避免贸易合同损失,我国货主对各种海运附加费用和条款只能被动接受。

从表面上看,收取THC对所有集装箱班轮运输企业都是有利的,实际上主要的受益者是部分班轮企业巨头。[3]近年来,航运业整体低迷,班轮公司希望靠低运价揽货源,再通过收取海运附加费弥补收入。于是,海运运费一路下降,甚至出现零运费、负运费,而THC等附加费用逆势上扬、只升不降,海运附加费与海运运费倒挂,价格结构严重扭曲。

在我国外贸出口交易中,FOB占85%以上。在此情况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班轮公司为抢占运输市场份额,选择让利给国外买家,再通过收取海运附加费弥补收入。在我国,海运附加费占运价的比重平均为30%-50%,甚至有个别航线高达80%。[4]此次11家班轮运输公司调整THC标准有利于进出口企业降低成本,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缓解收费不合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运价协商机制。

三、THC纠纷的合法性分析

(一)收取THC是否违反《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我国是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参加国,应当保证该公约的适用。但在THC问题上,公约很难发挥作用。目前THC基本上都是由各船公司独立设置;THC非公约下的海运费或附加费,缺乏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根据欧盟法班轮公会活动现已不具有合法性,再加上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服务合同机制的引入,班轮公会已经式微,取而代之的是航运联盟。联盟成员不允许统一定价,要证明其在THC收取上存在“协同行为”举证相当困难。[5]

(二)收取THC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

《反垄断法》第7条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做出相关规定。《海运条例》第2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它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第3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及中国港口的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行为展开调查。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重点是分析班轮运输公司是否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形成垄断。班轮公司属于《反垄断法》界定的专营专卖行业,有权垄断特定航线的运价,但其垄断行为和服务价格必须合理合法,且国家主管机关应当主动监管和调控。2006年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国际班轮运输码头作业费(THC)调查结论的报告》,该报告强调“码头作业费(THC)在性质上属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费的组成部分”。介于THC已经纳入班轮基本运价的事实,班轮公司利用其在班轮航线上的垄断地位,向中国货方另行收取一份远远超出港口向船方收取THC费率的几倍,甚至超出装卸包干费费率的THC费用,确实有违《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之嫌。[6]

四、THC之争的解决途径

THC之争本质上是在集装箱货物运输时代如何保护中小货主的问题。(一)一步完善运价协商机制[7]。航运与贸易是相互依存的。应重视承托双方的协商机制、听证机制等程序设计;在承运人单独收取THC时,应要求其证明THC数额符合合理性条件。当承运人单独收取THC时,其与发货人形成单独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海运费过低作为说明THC合理性的依据。(二)政府适当干预。2015年国家发改委会同交通部对我国市场上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收取码头作业费等附加费的行为展开了执法调查。而后11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相继主动承诺规范码头作业费收费行为,提出调整收费标准。此次班轮航运公司主动降低收费标准可以看成是政府部门干预的成果。(三)货方应主动争取有利条件。中国在出口货物时最常见的贸易术语为FOB。收货人支付运费,但托运人仍要承担THC费用,这给托运人增加了额外支出。因此,出口货物时,货方应努力争取采用CIF等到岸价贸易术语。[8]

[1]《关于国际班轮公司主动降低码头作业费事宜的通告》

[2]参见缪触.THC:中国货主飞来之祸.中国企业报,2002.5.13(2);

[3]程蕊.码头作业争端之我见.上海海事大学,2006/06

[4]参见 焦点视界 THC平均每箱降费120元,真的降了吗?各大船公司降价明细,2017/04/26

[5]朱作贤 THC之争的法律迷思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4/18

[6]王沐昕 缪坤玉 班轮公司独立收取THC合法吗? 航运交易公报,2017/04/03

[7]参见 海事界 11家班轮公司承诺规范THC收费行为

[8]仇晓黎 收取THC(码头作业费)的合理性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论文 2007/04

吴瑶(1992.6-),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学生,硕士,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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