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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背景解析

2017-04-15■张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4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服务

■张 立

· 集外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背景解析

■张 立

今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修订后的新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6月1日生效,取代了2005年由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老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追溯至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发布了首部规范互联网新闻传播行为的行政法规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7年间,三部法规相继出台,接力承担起各个时期的历史使命。从这三部法规的交替登场可以看出,是互联网发展的大形势、传播技术催生的种种传播乱象,倒逼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不断升级换代。

传播形势迫使管理规定接力出台

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的 《互联网站从事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该版规定没有分章节,一共只有19条,两千字出头。从名称上可以看出,规范的对象是 “互联网站”,规定的性质是 “暂行”。

回想2000年,国务院新闻办1月在北京召开首次互联网络新闻宣传工作会议,新闻网站正处在大发展的开端,北京 “千龙新闻网”、上海 “东方网”、天津 “北方网”在这一年相继开通,许多媒体刚刚开设自己的新闻网站,发布的内容大多是本单位已经刊发的新闻信息。《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网络新闻传播行为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内容简单,规定笼统,与当时新闻网站的发展形势相匹配。

到了2005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一年,被业内人士称为是“中国网络媒体中的主力军,新闻网站从影响力迈向传播力的一年”。人民网和新华网成为全球100强的大网站,每天有着数千万人次的访问量。这两家网站对于重大事件的报道,成为商业网站转载的主要来源之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这一年取代了暂行5年之久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从这两部法规的名字上可以看出, “登载”变成了 “服务”, “互联网站”变成了“互联网”,规范的范围更广泛。内容上,2005年版规定丰富了许多,共分为六章33条,五千多字。该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还包括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通讯信息。该规定专门设立了 “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开出了具体惩罚清单。

2017年5月2日发布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名称与2005年版的没有变化,但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是发布的机构,由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5月,这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而设立的一个专门主管机构。

其次是规定管理的范围,不再仅限于互联网站、电子公告等,还包括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多种新媒体。在2005年,还没有微博客、公众账号、网络直播,这些新媒体大多都是在最近几年产生和兴起的。伴随着触摸手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终端的影响赶超PC终端,新媒体成为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规定管控范围延伸至新媒体,也是大势所趋。

再次,2017年版规定明确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在2000年版、2005年版的规定中,新闻网站的编辑人员没有资格领取记者证。新闻网站迅猛发展,使得在2014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 《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规定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一类资质并符合条件的新闻网站中,专职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在岗人员可领取记者证。此次2017年版规定的范围并不仅限于许可一类资质的新闻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皆可持有记者证,这将有力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档升级。

网络安全法催生2017年版规定出台

2017年版规定第一条点明了制定该规定有三个依据,其中一个依据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版规定施行的日期也与网络安全法施行的日期一致,都是2017年6月1日。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网络空间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网络安全法的约束。网络安全法是催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规出台的政治背景,2017年规定是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对网络安全法进行细化。

2017年版规定多条新增内容,都是落实网络安全法的规定。比如,在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上,增加了 “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对运行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多条新增规定频频强调保障信息安全的技术和制度,均源于网络安全法的规定。

2017年版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指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这是响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目的是把 “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原则法律化,让每个人使用互联网时,既有隐私,也增强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

2017年版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指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一条与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一致。这样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运营者的责任,对于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传播乱象倒逼2017年版规定出手

之所以专门制定法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基于新闻的特殊性。新闻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其显著特点是真实性、导向性和公益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2000年版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 “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关于导向性,2005年版规定和2017年版规定都明确表述: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国家新闻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强调杜绝有偿新闻,2017年版规定明确指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

正是新闻有了这样的特性,传播新闻就设定了门槛。三个版本的规定都设立了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条件。互联网迅猛发展,催生了种种传播乱象,迫使主管部门不得不修改规定,出台越来越严密的措施,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规范。

2015年1月至7月。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开展了为期半年的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曝光了数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新闻网站案例令人触目惊心。比如,国内知名的财经类新闻网站21世纪网,把新闻当作赚钱的工具,寻找上市和拟上市公司,以曝光负面新闻为要挟,收取钱财;某些新闻网站的编辑,利用工作便利收受钱财,违规删除信息。2017年版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条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日常运行中搞有偿新闻、有偿删帖和新闻敲诈,旨在将违规行为封杀在萌芽状态,避免酿成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今年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10家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和新媒体网站联合发起成立了 “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强调 “先授权后使用、先授权后传播”的新闻传播底线。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未经许可随意转载使用新闻作品的情况变得非常普遍,原作者和他所在的媒体付出的劳动被轻易窃取,由此引发了不少版权诉讼官司。此次传统媒体高调保护版权,旨在捍卫自身权益。2017年版规定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

标题党是又一严重扰乱传播环境的乱象。许多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在转载新闻时,大幅度修改文章标题,有的断章取义,有的歪曲原文本意,有的追求 “三俗”,以达到吸引受众眼球的目的。比如在反腐败案件报道中,爱盯着 “性词语” “床词语”,把这些字眼做进标题里,通过刺激读者感官而获得点击量。《华西都市报》一篇报道原题为 《狱中局长的双面人生:不帮儿子找工作退休前却 “捞一把” (主题)成都市卫生局原局长周光荣因受贿罪被判14年6个月 (副题)》,被某网站转载时标题改成了《成都官员的权色交易:护士发短信约其汇报思想》。对于标题党乱象,2017年版规定开出了药方: “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自媒体当下已经发展成为一股强有力的传播力量,大部分自媒体能够传播正能量,但也滋生出一群制造负能量的 “羊毛党”。他们通过抄袭、标题党,甚至伪造事实的手法洗稿,制造所谓的爆款文。这样的文章连真实性都没有,完全背离了新闻的本质。2017年版规定对于自媒体的管理思路是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间接地对用户进行管理。2017年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第十六条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近2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发展需要规范,规范是为了健康发展。2017年版规定与前两个版本的规定相比,对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行为、营造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主任编辑)

观点速递

对待反腐倡廉这样具有严肃性的新闻报道,各类媒体应充分做到传递正能量,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不能将硬新闻做软化处理,在报道上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让受众 “只见色不见贪” “只见财不见腐”。同时,主流媒体不要经常善用一些批评报道和评论,做到与正面性报道相协调,引导公众舆论朝着求真、求善、求美的目标迈进。

——帅全锋,《青年记者》2017年3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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