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A市B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7-04-1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刘某某诉A市B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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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市B区人民政府按照A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决定对A市B区山产品大市场北墙外第一条自然路以北、农田以南、西大街以东、东大街以西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刘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刘某某与B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B区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做出B征字(2015)第L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刘某某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A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前,应当先对被征收的房屋依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本案被告B区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间是2015年2月13日,对原告房屋做出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15年2月25日,且被告B区政府无证据证明送达评估报告时间。被告B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据此,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来确定,并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做出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评估报告在征收补偿决定后做出,使得补偿决定没有合法性基础,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判决撤销,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胡蕊hurui@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