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A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17-04-15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陈某某诉A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1日,A市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对市白酒厂以西、水利路以东、光华街以北、铁路专用线以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陈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7月18日,陈某某与A市人民政府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方式及补偿数额,但未约定补偿款的领取时间。陈某某的房屋经市人民政府验收合格交房后,市人民政府一直未支付陈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陈某某认为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违法,于2015年6月24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裁判结果
A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行政补偿协议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确定了先行调解的处理方案。在对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后,最终促成陈某某与市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类型新颖。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也未明确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应进行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2015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即属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二是调解结案效果较好。根据可以调解的新规定,审理法院积极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实质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胡蕊hurui@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