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施策破解不作为问题
2017-04-15李广智
■李广智
综合施策破解不作为问题
■李广智
近几年来,随着正风肃纪、惩治腐败力度的持续加大,腐败现象得到遏制,一些人以权谋私、吃拿卡要、雁过拔毛的问题有了明显收敛。但同时却出现了一些干部不作为、不担当的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应综合施策加以破解。
一、作好辩证分析是破解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前提基础
干部不作为、不担当成因复杂,情况不尽相同,只有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找到问题的破解之策。从表现形式看,干部不作为、不担当大致有六种类型:
第一种是违规乱为型。过去一些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靠违规操作、牺牲长远利益换来所谓的“政绩”,如违反土地使用、节能减排等政策规定乱铺摊子、上项目,随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政绩和有作为的“口碑”。现在执行政策严格不允许这样做了,这部分干部给人的感觉是不作为了。这种本来不该为的“乱作为”,理应坚决刹住。
第二种是随意变通型。过去对一些不太合规的事情,只要找人说情、给人送礼就能办到,因为有的干部规则意识差,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打擦边球、搞变通随意作为。现在送礼不敢收,不该办的事也不敢办了,于是一些企业感到一些机关干部不作为了。这种靠变通政策的“作为”,突破的是制度的刚性,消解的是政策的权威,也应该坚决反对和制止。
第三种是不敢担当型。在正风反腐、严肃问责的大环境下,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怕决策失误、怕承担责任、怕惹上麻烦。在政策界限不清晰时止步不前、犹豫观望,该决策的不敢决策,该解决的问题不去解决,该办的事拖着不办,不敢触及矛盾和问题,工作节奏明显慢了下来。其中也有少数领导干部自身不干净,怕触及矛盾得罪人而“引火烧身”。这种不作为问题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表现较突出,要靠健全激励保护机制来解决。
第四种是缺乏动力型。有些掌握审批和资源资金项目分配权的干部,把公共权力当作了个人权力,办事收取好处成为一种习惯。过去是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在面对严格的纪律约束,“潜规则”被打破了,利益链条被斩断了,金钱礼品不敢收了,办事无利可图则失去了动力,变得拖拖拉拉、不积极作为了。
第五种是能力不足型。一些干部能力不足、本事不大,对当地情况、上级政策缺乏了解和研究,主要靠送礼拉关系来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现在“旁门左道”行不通了,一些干部出现了“本领恐慌”和“能力危机”,面对新常态茫然不知所措,不会作为了。
第六种是有意避嫌型。以往由于官商勾结滋生不少腐败问题,为政商关系蒙上一层阴影。现在一些领导干部为了避免嫌疑,与民营企业既不往来、也不关心,对企业的事情能躲则躲、能拖则拖、能不办则不办,甚至新官不理旧账,过去承诺的招商政策不兑现,过去欠的工程款无人还。
上面列举的前两种类型的“不作为”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应该禁止,这样的“不作为”比乱作为要好。后四种类型的不作为,从根本上说要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来解决。同时,还要靠强化监督制约、追究问责和建立激励容错机制等综合措施来破解。
二、强化监督问责是破解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有效手段
要把治理不作为不担当作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不作为、不担当不是正风肃纪导致的必然结果,而恰恰说明作风建设还不够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中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把治理重点转向不作为,强化执纪问责,激发党员、干部担当和创业精神”。要把治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作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上升到违纪的高度来对待。对不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作风拖拉、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诫勉、通报和党政纪处分。对不会为、不能为的,要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庸懒散拖”的干部及时给予组织处理,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氛围。
把不作为不担当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八项监督内容,其中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要践行党的宗旨、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对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从监督重点来看,《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对不作为不担当造成后果和损失的要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发出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规定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责情形——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的,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的,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的,要予以问责。对不作为、不担当甚至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必须坚持“零容忍”,通过严肃问责遏制为官不为。
三、健全激励容错机制是破解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内监督条例》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但在严格监督的过程中也要体现出对干部的信任和爱护。建立信任、激励和容错机制,可以解除干部的后顾之忧,为干事创业者提供良好环境。
一是对领导干部的反映和举报不搞有错假定。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是两条并行不悖的原则。信访举报是群众表达意愿、参与监督的重要方式。但领导干部受到了反映和举报,不是一定就有问题,错告、诬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反映举报的一般性问题,应尽可能采取函询、约谈的办法了解情况。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消除干部的抵触情绪和委屈心理,让干部充分感受到组织的信任和关爱,切身体会到是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放下包袱去干事作为。对查无实据的反映和举报要给予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能干事、真干事的干部挡住“冷枪暗箭”。对造谣诬陷、打击报复性质的反映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从严从重惩处,不能让造谣诬告者为所欲为。
二是建立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敢闯敢试、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要允许试错”。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清晰地划定了容错界限的“四个标准”:即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并且明确了可以容错的“五种情形”: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在实际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政策界线,既严肃执纪,又给敢闯敢试者纠偏改错的机会,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是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引导广大干部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往往容易得罪人,有一些“杂音”。对这些敢于负责、敢于碰硬的干部,对迎难而上、敢闯敢试、勇于承担责任的干部,要撑腰鼓劲、大胆使用,形成信任干部放手干事、激励干部敢涉险滩、鼓励干部真抓实干的用人导向,这是对干部敢于担当负责的最大激励。
(作者系中共黑龙江省纪委副书记)
责任编辑/赵嘉宾zhaojiabin@fendouzazh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