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民事诉讼诉权保障的理解及现状分析

2017-04-15谭天祥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2期
关键词:登记制诉权立案

谭天祥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对民事诉讼诉权保障的理解及现状分析

谭天祥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 湘潭 411100)

无救济就无权利,民事诉讼诉权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权利,如果说既判力是民事诉讼的终点理论的话,那么诉权理论则是民事诉讼的起点理论。

一、对诉、诉权和诉讼权利的理解

1.诉权这个概念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有争议。诉、诉权和诉讼权利三者到底如何下定义,如何揭示其本质特征,目前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大都停留在理论上的探讨,没有将这种理论严格地表述为法律条文。我的理解,诉是一种请求;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发起诉讼的权利依据,有人说,诉权有宪法依据,我认为这种说法有点牵强,宪法是规定了公民有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还有规定了公民的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监督性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诉权,诉权只不过是我国顺应世界潮流,建立司法制度后,为配合司法制度的落实所必须提出的一个概念,当然这个概念早就被发达国家所接受和应用。

2.对诉权学说的理解。诉权学说分私法诉权说和公法诉权说中,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但并不是说民事诉权理论就采私法诉权说,因为整个诉讼程序,可以说由司法机关主导,最终判决的执行更依赖司法机关,虽然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部分的处分权,但这种处分权是受到限制的,所以,从权利最终怎么得以保护这个角度,本文倾向公法诉权说。

进一步对公法诉权学说的理解,本文较支持判决请求权说,或者叫纠纷解决请求权说,这种学说比较务实,符合普通人的心理,关键是能解决问题,法律制度(或学说)不能促进社会进步,不能解决问题,这样的法律制度怎么会有生命力?理论的逻辑再周延,再有高度,离开了社会基础,离开了人心,都是空中楼阁,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所言,从另一角度可解读为“法律太抽象没有生命力,实施中具体化的法律才有生命力”。

3.理清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作为当事人程序权利,如作狭义的理解,仅指起诉权,则不能涵摄诉讼过程中其它程序性权利,则不能包含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但太过于形式,则失去实际意义。如作广义的理解,包含了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上诉、和解等权利,则与诉讼权利的内涵相混淆,诉权似乎是诉讼权利的概括和总称,但由此则失去了诉权这一提法宪法上的意义,即人的基本权利中的诉权。一般来说,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上诉、和解、举证、质证、答辩等权利都是诉讼权利。

二、我国目前诉权保障情况现状分析

1.立案登记制保障了诉权,但同时要谨防有人因此滥用诉权。从当事人角度看,要启动诉讼程序,就必须先立案,案件才能进入实体审查,立案是形式上的诉权,是诉权外在表现的主要形式,以前确实听说过,很多人要起诉行政机关,但很难立案,法院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总是利用职权对立案相关法条作最狭义的解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我们发现立案确实比以前容易了,起诉政府的案件,往往存在滥用诉权的现象,这种现象特别是当行政相对人是有实力的企业的时候表现尤其明显。主要表现是对起诉条件要求不严,有时可以说对法定的起诉条件视而不见,如有个案子,相对人请求撤销“规划变更行为”,但行政相对人只是从小道消息听说规划变了,其原有的项目期待利益将不可能实现,因为土地用途变更了,也就是说他原来的意向用地上不可能再搞原来的项目,这一变动将会对他的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基于信赖利益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否认,行政机关会因避免诉讼的角度,在行政行为作出时遮遮掩掩,有时故意不给相关文书,如因此爆出的广西律师因立案时,不给收据,引发撕扯,衣裤破损事件,该律师被评全国最潮律师。但从全面贯彻执行诉讼法律的角度来说,需要就事论事,必须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法官如果从当事人的口气、身体语言提前预判某件事情,犯了先入为主的错误,法律人依据的是法律,不是直觉,法律人要尽量中立,克制。

2.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难问题确实得到基本解决,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公正、效率等问题。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量有明显的增加,办案人员工作量增大,长此下去会把办案人员搞疲了,一支没有热情的办案队伍办不出好质量的案子,悲观一点看,现在的立案量已经开始慢慢回落,因为当事人发现,立案容易了,但得到公正、效率的判决的当事人还是那些有门路的当事人,那些有钱请好律师的当事人,侥幸不会重复出现,天上不会掉馅饼。

3.如能建设一支好的司法队伍,立案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立案登记制总的来说是确实方便了当事人,即使当事人的材料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立案过程中,经释明,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提出新的观点,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有时候确实促使案件事实越来越明朗,焦点越来越集中,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其实立案本不是问题,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条起诉条件规定中的“利害关系认定”,“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什么算具体”和“受案范围的把握”,都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尤其在立案,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在立案阶段就能洞穿其中的法律关系,找到争议症结所在,从中梳理出办案思路。可以这么说,一个优秀的法官,从立案阶段就能初步整理出办案思路,进而把控整个案件的走向。“正确的路线方针确定之后,干部是关键”,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没有一批有素质的法官做保证,制度达不到它最初的设计目的,制度会被玩坏。

三、畅通诉讼渠道任重道远,保障诉权是第一步

保障诉权有点高大上的感觉,现在社会纠纷多如牛毛,敢于起诉的,都是有诉权意识的,这种权利意识目前比较淡薄,无论国家机关,还是普通公民,在普通人心中,更多的是考虑“走法院这条路通不通”,习主席讲“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这话一针见血,洞察秋毫,但这话只讲了一半,只看到了问题,没有讲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还是要承认“立案登记制”这些司法改革带来的新变化,“诉权”这个名词从提出到正式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我没有考证到底走了多长的路,但能在《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中看到,确实是一件鼓舞人心的事情,因为虽然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不明,但对审判来说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想,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下一步,诉权这个概念必将在正式的法律中出现,到那时,诉权才会真正得到保障!

谭天祥,男,汉族,湖南洞口人,学历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

猜你喜欢

登记制诉权立案
论民事诉权保护
从高粱双反立案调查说起
刑事诉权理论:质疑、反思与修正
浅析我国二元诉权说
立案
“先调查,后立案”为何不可?
中国养老产业发展研究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模式选择及其正当性
论立案登记制度中对恶意诉讼行为的防治
立案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