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2017-04-15李昂
李 昂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2)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李 昂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领域。由于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均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劳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区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变得极其困难。同时由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风险责任承担上的截然不同,使得区分好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区别及实践意义
一、从典型案例入手对比分析两种合同
杨某有杉木一堆,共计100立方米。其雇佣王某将杉木该运到指定的另一处。双方约定:只要将100立方米杉木运到指定地点即可,是否另外请人由王某决定。完成后由杨某支付报酬500元。不运完则不付款。在搬运过程中王某受伤。事发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另外一个案例,张某有杉木一堆,共计有56颗。其雇佣李某、吴某、陈某等三人将该杉木运到不远的另一处,每运一棵为2.5元,多运多得,运完为止。其中陈某在扛运一杉木过程中不慎跌伤,共用去医疗费2100元,事发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给付医疗费用2100元。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王某和陈某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关键在于杨某与王某、张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是雇佣合同关系,王某和陈某的请求就应得到支持。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陈某和王某的请求法院就不应当支持。要区分杨某与王某、张某与陈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要分析两者之间的特征来表现出两者间的区别。
二、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特征和区别分析
(一)雇佣合同的特征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三)对比两者分析两者间的区别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2、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5、法律责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区别两者之间关系的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承揽人在工作中独立承担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应负全部责任。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若该风险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承揽人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揽人不能以为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为由,要求定作人给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是雇员在从事雇佣合同的工作时,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合同时造成自己或第三人损害是,应由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除非定做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因此,承担责任的主题,取决于对合同性质的定,对我们研究两者之间区别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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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1990-),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法律硕士,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