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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

2017-04-15张亚

青春岁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缺失中国

张亚

【摘要】本文通過从简要论述法律信任的内涵作为根本出发点,分别从经济、传统文化、政治、法律运行情况等方面简要论述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进而简单谈谈重构我国法律信任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中国;法律信任;缺失;原因

一、法律信任的内涵

美国学者伯尔曼认为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法律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此种“法律信仰”的论调在中国也得到了广泛认可,我国法律界的许多学者将法律信仰分成三个层次,分别是尊重、信任和信仰,三者层层递进、相互依存。法律信任的基础就是尊重法律,而法律信任的升华就是法律信仰。笔者认为,本文所探讨的法律信任其实指的就是社会公众在同法律交往的过程当中,坚持将法律视作重要的交往媒介,即使已经明确认识到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下,也仍然愿意使用法律工具完成其参与和调控社会关系的环节当中,与此同时,人们也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法律在正常运作情况下产生的有利或不利结果。由此可见,法律信任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从本质上来说其实是一种对未知事物的猜测、预判,因此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

1、经济因素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或半自然经济状态,人们格外重视农业生产,并且始终生活在范围有限的空间当中,尤其是“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一直在我国延续了近千年,而法律在小农经济当中无法充分发挥出其应有功能,如果没有重大的政治问题,小农经济下的中国几乎不需要法律。但法律是商品经济下的“宠儿”,其能够在商品经济当中发挥巨大的能动作用,鉴于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够成熟,重产轻销的农业经济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在缺乏此种经济基础的背景之下,也使得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缺乏对法律的需求与重视,人们对法律也缺乏应有的信任与尊重。

2、传统观念

在我国几年前的封建统治当中,始终以儒家思想作为统治理念,而在儒家思想当中,人、神、天地、世间万物等均是构成宇宙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需要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行事,并始终克制自己的欲望以达到“仁”的境界。儒家观点中,调节社会关系的根本在于“礼”而非法律,人们更趋向于使用中庸的和解方式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冲突,并且始终对法律有一种莫名的排斥心理。另外,我国历代统治者坚持以修德行为主,以刑法为辅的治理原则统治着中国,没有能够专门保障社会公众权益的法律。加之我国以荀子等为代表儒家思想当中一直坚持“性恶论”的理念,即认为人生来具有劣根性,导致人与人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关系,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任了。

3、政治因素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历程当中,一直推行高度的君主专制制度,使用“人治”的统治手段即以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拥有最高统治权,将皇帝的意志作为法律并且其自身不受法律限制。此种私化的法律集中表现为专横独行、暴力强迫,这也成为长期以来我国统治者在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当中的主要表现,进一步加剧了法律信任的缺失。而社会大众在上千年的压迫当中已经逐渐丧失了自我精神的心理,习惯于依附皇权、接受皇权统治的状态。虽然之后陆陆续续有不少人民揭竿起义企图推翻暴君的统治,但最后其建立的新王朝本质上还是对皇权统治的一种延续,可见我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对皇权有着一种崇拜心理,但自始至终人们也没有崇拜过可以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法律法规。

4、运行受阻

在立法方面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人们对法律缺乏信任,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同时启动和运行法律的程序非常繁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因此许多人只好选择“私了”等非法律途径以便能够有效降低成本,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信任。在执法过程当中缺乏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强有力的约束性,也使得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暴力执法等现象颇为严重,在激化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三、重新构建我国法律信任的措施

1、制定完善法律

国家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的过程当中必须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多多听取社会公众的真实需求与相关意见,坚持遵守客观发展规律,并不断增强法律的正义性和可操性。以此在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的同时,使其能够更好地接纳法律并自觉加入遵守法律法规的团队当中。简单来说就是要增强立法的民主化程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当中,充分体现出公众自身的主体地位,使得立法机构能够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法律并严格依法行事,以此强化公民的法律信任。

2、限制行使权限

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府信用对构建和谐社会信用体系,增强法律信任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法律自身无法完全获得民众的信任,还需要依靠政府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行为作为辅助,因此政府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的信用环境,打消民众对法律的顾忌和猜疑,才能够增加法律信任。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利用严格规范的法律确保自身能够合理合法行使权力,进一步提升权利的灵活度与高效度,进而重新树立起政府和法律的威信。

3、完善司法制度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同时继续改革法院内部组织机构并清除一切如地方保护等可能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其次我国需要建立一支优秀专业的司法工作院队,确保在审判过程中法官能够合理使用法律做出公正、公平、正确的裁决,这也是社会公众能够对司法产生信任的根本前提。在执法方面,法院需要严格按照判决书执法,并适当加大执法力度,在秉持着公平正义、规范秩序的理念下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民众的法律信任。

4、加强普法教育

各地政府部门需要联手高校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普法宣传讲座、展览会,向人们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并在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当中积极宣传法律常识及其重要性。同时各大高校也需要积极加强法律专业教学,鼓励学生通过前往法院旁听、深入社会进行法律评价等实践活动锻炼自身的法律思维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强有力的普法教育下人们不仅能够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法律,同时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强化对法律的信任。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受制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相比于信任法律更倾向于崇拜权利,特别是在建国初期阶段对法律造成的严重破坏使得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也是困难重重。而人的内心思想会支配着自身的行为,因此为建设法治型国家,我国必须加强对法律信任的构建。在此,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尝试提出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加强普法教育等一系列措施,进而重新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为法治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奠定坚实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丽萍, 高 微, 蒲清平, 赖炳根. 略论当下我国法律信任的缺失与重构策略[J].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5,04:188-192.

[2] 邹 勤, 韩丽萍, 莫苏丹. 现今社会法律信任的缺失缘由及重构研究[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04:45-52.

[3] 张广利, 孙贵霞. 法律信任的缺失与培育:历史、文化视角的分析[J].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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