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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研究

2017-04-15颜琳

青春岁月 2016年24期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出现了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在市场和政府调控经济同时出现失灵的情况下,可以对市场秩序的调控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地位尚未明确,有必要确立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地位,促进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

一、我国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分析,截止至2015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中行业协会的数量已达到9万。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发展逐渐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在社会经济调控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也日趋显著。然而,很多问题仍普遍存在于行业协会中。

1、定位不清

在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行业协会迅速发展壮大,致力于追求社会公共目标,它们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虽然已经初步确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行业协会主体定位不清的现象却十分普遍。行业协会最初由政府主持组建,大多数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行业协会在处理行业协会内外部各种关系时,扮演的角色就会出现频繁转换的现象。但是“行业协会”从部门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并无变化,实际上仍然是政府属性。

2、缺乏程序上的保护

行业协会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权利的救济途径严重缺乏,导致行业协会无法有效的执行经济调控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规定虽然明确了对于行业协会权利的保护,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救济途径。法律存在的现实意义在于切实的可操作性。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行业协会程序保护的相关规定,促进行业协会正常发挥积极作用。

3、法律法规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的规定,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就有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合法地位。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条例是目前我国关于行业协会法律规范位阶最高的,但即便是位阶最高的法律规范也只是行政法規。本条例指的是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但不仅限于行业协会,因此对于行业协会的经济法特殊性并没有加以区分。

因此,我国现行的行业协会缺乏全国性法律,法律制定严重滞后;各单行条例零散;内容极为不一致。这样的法律缺陷导致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行中不能明确职责,无法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

二、确定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在这种社会体系中,行业协会搭建起了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通过干预这种桥梁可以改变命令式的调控模式,使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的共同作用于经济社会,使经济运行更加符合经济规律。

1、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个的社会经济主体已经不能完成经济活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越来越大。另外,随着竞争激烈程度的逐渐加剧,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密码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单个经济主体无法解决的。为此,组成能够代表整个行业共同利益的组织势在必行,行业协会也就应用而生。

2、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完善的经济体制,这就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对于市场的直接干预,发挥市场的自主能动性。但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经济主体已经习惯于依赖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想要转变政府职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此,政府转变职能需要能够代替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出现,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业协会是能够代替政府的最适合的选择。

3、经济调控主题发展的需要

经济调控主体包括国家和市场,传统的二元模式是两者对立,这种二元模式容易出现两种情况:一、政府全能型。这种情况是政府全权负责。随着国家与社会之间对应关系的形成,社会参与到了国家决策权及其实施过程中,但是,个人和社会并没有分享到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政治决策权,也不能够在机制上对国家决策权发挥积极影响。二、政府无能型。这种情况是政府没有实际权力。最典型的实例是美国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时的“哈定—柯立芝—胡佛”三届政府无能局面。政府对于经济完全是无能为力,最终导致美国经济的严重衰退。因此,为了缓解政府市场传统关系的弊端,行业协会的出现将会有效的解决经济失衡的问题。它能够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搭建一个桥梁,起到缓冲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行业协会经济法主体地位的途径

1、加强机制方面的建设

完善机制建设有利于行业协会的正常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从运行、竞争、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机制建设。首先,运行机制方面。建立筹措资金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资金筹措途径,从会费、社会捐助、政府投资和企业赞助等方面吸纳资金,以程序完善筹集机制,保证充足的资金;建立财务审核机制,行业协会除了设立内部会计审核之外,还应当定期聘请社会符合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协会财务状况做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和政府部门公开,接受监督。其次,竞争机制方面。行业协会对于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了如指掌,在长期的运作监督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指导策略,这种对某行业起到推动作用的策略往往会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参考,试想如果行业中只存在一个行业协会,那么政府了解经济动态的来源就仅有一个途径,这样不仅参考性不足,更重要的是真实性欠缺,为此,应鼓励行业中建立多个行业协会,保障每个行业协会都参与竞争,促进行业协会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策略引导。最后,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应当允许并引导社会成员参与行业协会的决策,规范行业协会政策听证制度,吸纳社会公众参与,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的经济运行。

2、完善行业协会立法

应当尽快制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立法,即《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法》是关于行业协会的全国性的基本立法,在本法律中应当规范一切与行业协会有关的规范,例如,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的成立运作,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等。首先,关于行业协会主体资格的规定。通过法律规范使行业协会与民事主体、行政主体相区别,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运行机制、成员组成、资金来源等。其次,《行业协会法》应规范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包括规章制定权、争端解决权、监管权等,使我国行业协会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资格,促使行业协会发挥调控经济的功能。最后,程序诉讼方面。一方面,《行业协会法》应规定行业协会享有社会监管权,政府不得随意干涉,当行业协会权利受到侵犯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的调控行为明显损害社会成员利益时,赋予社会成员可以针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

行业协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双重缺陷的基础之上的,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于政府与市场间的桥梁作用,推动行业协会更好更有序的发展,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

【参考文献】

[1] 孙皓晖. 经济法学原理[M].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1987:323-327.

[2] 王全兴. 市场规制的若干基本理论研究[J]. 中国法学, 2001.

[3] 丁凤楚. 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制[J].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27-30.

【作者简介】

颜琳(1986—),女,汉族,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山东英才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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