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清官能断“家暴事”
2017-04-15
新副刊
《反家庭暴力法》:清官能断“家暴事”
到2017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在这一年中,章小云与家暴的丈夫离婚后,争取到了两个女儿的监护权,3岁的小儿子判给了前夫。去年夏天,她再次踏足前夫家中,准备接走两个女儿时,前夫咬掉了她的鼻尖。检察院批捕了她的前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他在看守所里给她打了电话,“别想摆脱我,这辈子就跟你过了”。
“很多时候,并不是离婚了就能摆脱控制。”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解释。李莹是章小云的代理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内,人们都在问,为什么这两个人已经离婚了,仍然算是家暴案件呢?
“他们确实不是很理解。”李莹作出解释,这种情况,属于家庭暴力实施者进行的延续性伤害。
今年1月有这样一个案例:64岁的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家中遇害,犯罪嫌疑人龙建才,正是傅明生在22年前审理的一起因家暴提请离婚案件的被告。
李莹认为,应该把前配偶、前亲密关系者实施的延续性伤害,也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细则当中。
全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儿”的现象仍然存在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但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执法部门,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儿”的现象仍然存在。
立法只是个开始,让法律真正起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暴者安全的作用,还有漫长的过程。
李莹期待国家进一步制定和推行《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我们现在就是要通过立法,提高家庭暴力的犯罪成本。”
据她解释,需要更新家庭暴力的定义,除了身体暴力和经济控制,也应当把性暴力、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此外,保护令制度、法律援助等具体的规则,也需要更加细化。
她举了个例子。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后,“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一方面是执法成本太高,警力不足,缺乏监督,另一方面也没有具体划分权责。
“现在几乎是全看当事人是不是害怕法律,自己配不配合执行。我担心的是,当他们发现,触犯了保护令,只要没有构成犯罪,也只是受到司法强制措施,比如罚款,最多十五日以下拘留,甚至很多没有真正执行。他们就会觉得,也没什么事儿嘛!这个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保护令就真的成了一纸空文。”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