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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研究

2017-04-15李媛媛常晓君

大观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护传承旅游开发

李媛媛++常晓君

摘要:在国际竞争和地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人们将发展的重点放在经济建设方面,这直接导致部分古老建筑物、历史遗迹等在拆旧建新中被摧毁或被商业化操作,文化遗产经营管理忽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必然导致文化遗产被严重的破坏甚至难以修复,为缓解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旅游资源商业运用之间的矛盾,人们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间关系的平衡。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山西省为例,针对山西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展开研究,为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遗产开发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山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旅游开发

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不仅可以有效的保存祖先创造的物质遗产,而且可以使国家和地区在世界文化中体现民族文化特点,进而丰富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的培养,如果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旅游开发,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更是具有明显的作用,所以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人类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商业活动都不能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

一、山西文化遗产现状

“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可见山西文化遗产的丰富,这在山西省文物局对外公布的数据中也得到了验证“我国建国后确定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为2351个,其中土地面积仅占全国总领土面积1.56%的山西省占有量却高达11.5%,共有271个,居全国第一”[1]。在丰富的文化遗产中,平遥古城、云冈石窟、五台山被列为世界级文化遗产,在全国排行中仅次于四川省,另外,116项文化遗产项目和近200个保护单位被收录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位居全国第三,可见山西省文化遗产在质量方面也具有显著优势,其中河曲民歌、晋南威风锣鼓、稷山高跷、临汾蒲州棒子、潞安大鼓、杏花村汾酒酿造技艺等均是极具山西省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结合山西省文化遗产现状可以看出,其一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文化遗产优势,另一方面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开发方面也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如何在两者中寻求平衡是山西省在认识到文化遗产价值前提下的首要任务。

二、山西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分析

(一)山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必要性

山西文化遗产在质量和数量方面均在国内占据较显著优势,所以山西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已经成为保护民族文化,甚至世界文化的重要工作,这直接决定了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必要性[3]。其次,山西省文化部分文化遗产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严重受损或被严重破坏,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保护传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彻底的消失,例如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城墙部分严重坍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左权八路军总部遗址因年久失修,原样难寻;蒙山大佛受煤灰侵蚀严重;百年民居大量倒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等。另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在文化遗产基础上的旅游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但其以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为前提,所以山西要提升本省的第三产业,甚至通过第三产业带动整体产业的发展,也必须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保护传承。

(二)山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现状

山西文化遗产之丰富令人震惊,但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整体保护传承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主要受以下因素导致:首先,我国《文物法》中虽然明确指出文物的所有者具有维护文物原样的责任和义务,山西省地方有关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占用古民居的主体具有维修古民居建筑的责任和义务,但相关责任主体受自身经济条件和文物保护专业性等因素的限制,维护工作难以持续开展,即使开展也难以保存文化遗产的原样[4]。其次,山西省文化遗产数量众多,要实现全面的保护传承对资金、人力、物力、技术等因素均具有较高的要求,而山西省文物保护经费和队伍建设有限,部分文物保护单位甚至只能将文化遗产保护等同于防雨漏防火灾和危险警示,并不能真正完成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工作,部分文化遗产虽然得到了政府资金保护开发,但受专业性、保护经验等因素影响,在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却破坏了文化遗产的原样,例如碛口古镇等[5]。再次,由于部分非文化物质遗产坚持传统的传承戒律,而且在接受传承的过程中较辛苦,与现代年轻人的生活观、审美等存在冲突,所以在保护的过程中仍逐步走向消亡。

现阶段山西省政府已經认识到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必要性以及过去在文化遗产传承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积极调整文化遗传保护传承的措施。首先,对山西省境内濒危文化遗产项目进行重点保护,在此过程中进行“山西省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并在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家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探索。其次,重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使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合理的、持续的梯队结构中得到保护传承。再次,对山西省文化遗产相关部门、机构的工作机制进行完善,保证其在职业道德、专业性、经验性等方面满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另外,通过建立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的预算法和实施细则等保护山西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经费可以切实的应用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并通过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

三、山西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

(一)基于旅游开发中的三大矛盾明确开发思路

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存在三大矛盾,第一是保护与开发的矛盾,要解决此矛盾,必须先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开发的价值取向、开发的模式,并判断是否可以实现保护性开发。第二是开发主体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取决于文化遗产在开发过程中要涉及跨学科的知识,而且开发过程涉及多元化的主体,对学科关系和相关主体关系进行明确,是保证开发过程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6]。第三是开发活动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例如在开发非物质遗产的过程中,传承人、专家、旅游者、社区、民间团体、媒体、政府、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均衡就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了解各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协调仿真和处理。

在明确旅游开发的三大矛盾后,笔者认为山西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基本思路如下,首先,科学规划,山西省相关部门应针对山西省区域范围内拥有的各类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并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和建档,并由国家相关权威部门针对山西省文化遗产的目前情况和山西旅游产业的发展现状,制定针对山西省文化遗产开发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为山西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依据。在科学规划的指导下,山西省可以明确开发的基本方向和整体思路,并在开发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对后期需要继续开发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这对缓解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避免“拆东墙补西墙”问题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其次,山西省应积极完善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相关法律和条文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山西省文物保护工作条例》的技术上,针对重点开发和保护的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条例,如云冈石窟保护条例等,这一方面可以为解决开发主体间的矛盾和相关利益主体关系矛盾提供直接有效的约束,而且可以利用法律的权威性,制约旅游开发过程中,盲目追求经济价值而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发生,只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才能引起相关主体的重视,使山西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合理的、顺利的、可持续的进行。再次,在“三个加强,一个发展”的思路下进行山西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所谓三个加强即加强科学保护,加强科学研究和加强科学管理,换言之要在山西省形成高水平的技术队伍、研发队伍和管理队伍,对山西省重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推动山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山西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工作同步进行。现阶段山西省针对云冈石窟提出的“石窟危岩裂隙灌浆加固”技术“残断落石归安粘接”技术、煤灰石窟污染问题解决方案等,均是“三个加强”的成果,而“一个发展”即促进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在科学合理的研究、管理和保护基础上进行旅游产业的开发建设。

可见山西省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基于旅游开发的三大矛盾,积极构建保护性开发的思路,以科学的规划和健全的法律为前提,以科学的技术、管理和研发为基础,以旅游开发为基本方向,整体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符合。

(二)在认清山西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确定开发模式

1.保护和开发并举

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其不仅对后世具有教育、警示、文化传递等作用,而且可以服务当代,山西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实际上就是挖掘山西省文化遺产服务当代功能的过程,例如,山西省在平遥古城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后,已经成为山西除“煤名片”以外的第二张“城市名片”,甚至世界各地友人“只知平遥,不知太原”,平遥旅游项目在提升山西省国际影响力和推动山西省旅游产业发展、经济创收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对平遥古城的保护是推动平遥古城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得到保持的基本途径,所以山西省在进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保护和开发并举的模式,将丰富的、高质量的文化遗产通过有效保护,发挥最理想的旅游开发价值。如果在山西省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过程中,忽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就会导致文化遗产与人们的生活逐渐脱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削弱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价值,例如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晋祠,因旅游开发效果不如乔家大院,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在旅游者喜爱程度方面并未表现出明显的优势,所以山西省在进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应认识到自身文化遗产的优势和目前保护和利用情况的不足,将保护与开发并举。

2.在各旅游要素上彰显山西文化遗产的个性

旅游开发过程转化为旅游产业的经济效益,除取决于完备的旅游配套设施和大力的宣传推广外,还取决于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体现出当地旅游资源的个性,进而提升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积极性和兴趣等,这要求山西省在进行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过程中,注重对文化遗产个性的彰显和保留。

笔者认为山西省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彰显个性,应从以下角度出发:首先,提升旅游要素“食”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山西省应将极具地域特色的面食制作工艺与当地的风土人情、神话故事等有机结合,使旅游者带着情感和好奇进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观体验,山西省应通过建立基于山西面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馆、美食节等丰富旅游者参与山西个性的“食”文化体验。其次,提升旅游要素“住”的民族性和地域性,将山西省的窑洞文化与当地木板年画、民间绣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为旅游者提供个性的旅游居住体验等。再次,提升旅游要素“游”“娱”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例如将五台山佛乐文化与五台山佛事展示活动等相结合,将山西省的皮影戏、人鼓表演等融入山西省的民俗表演中等,使旅游者参与的旅游活动可以直接体现出山西省的文化遗产特色,提升旅游者参与旅游活动的积极性。另外,提升旅游要素“购”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例如山西省结合时代发展,将黎侯虎、中阳剪纸艺术等转化成具体的旅游产品,可以有效的刺激旅游者消费,而且可提升旅游者的旅游满意度。除此之外,提升旅游要素“行”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例如,在以山西为终点或起点的飞机上为游客提供冠云平遥牛肉、在各类旅游长途交通中播放山西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宣传片等,均是有效的个性化开发措施。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山西省文化遗产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受保护传承相关法律约束、资金支持、专业技术支持等因素的限制,现阶段保护传承的效果并不理想,要为山西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提供持续的动力,需要当地政府部门逐步引导,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在挖掘其环境价值、社会价值的同时创造经济价值,并反过来用经济价值为保护传承提供条件和环境。

【参考文献】

[1]雷蓉,胡北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分析——基于保护与传承的视角[J].贵州民族研究,2012(02):130-134.

[2]席岳婷,赵荣.基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73-77.

[3]阚如良,李肇荣.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J].旅游论坛,2008(06):361-365.

[4]贾鸿雁.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环境视角的实证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0(04):64-67.

[5]张舸,魏琼.“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的转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的互动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3(08):43-47.

[6]李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研究[J].大理学院学报,2014(05):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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