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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制思维推进教育信息化健康发展

2017-04-15陈良玉

中国教育信息化·高教职教 2016年12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

陈良玉

摘 要:根据信息化教育的发展趋势,及时健全与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组成,也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需求和现实需要。只有社会、学校、家庭等各自负起责任,联合共建良好的教育信息化育人环境,全面依法治理教育领域,才能高效地推进教育信息化深入发展,促进实现教育现代化。

关键词:互联网络;信息教育;法制管理;人才成长

中图分类号:G4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454(2016)23-0019-04

面对“互联网+教育”的开放性、泛在性及在线化、数据化的学习环境,针对“十三五”教育信息化实施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为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新要求,让每个孩子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需要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信息化教育环境提供保障。只有在与教育相关的各个领域中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才能确保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进而健康成长成才。具体地说,在教育信息化“十三五”期间,应致力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信息化教育法制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在教育领域,就是要坚持全面依法治教。在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教育信息化承担着扩大教育机会、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使命。依法治教的目标任务,就是要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以法治精神和理念去统率及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法治精神将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立德树人理念,全面落实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各项制度与具体行动当中。党的十八大提出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时,明确要求“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这对教育事业来讲,无异于一场深入骨髓的“升级改造”;对与教育信息化相关的网络服务行业而言,更是带来商机无限。然而,纵观我国有关信息化教育的法律法规,除了教育部2000年7月5日发布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这一部门法规对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和网校做出规范性的规定之外,严格来讲,至今还没有一部权威的完整的关于信息化教育方面的法律规章颁布。[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因此,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来讲,都应该适时地依照立法程序建立健全和完善包括互联网、传媒体等在内的信息化教育方面的法律,以发挥法制对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教育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今,我国互联网企业已成规模化发展,但在互联网络的运营世界中却乱象丛生,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变数和风险甚或陷阱。在信息化教育发展进程中,随着 “互联网+教育”的盛行、城乡学校“三通”(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的普及,在有效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同时,新问题、新矛盾也逐渐突出。这就是当缺乏教育信息化法律法规的治理时、在深入推进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鱼龙混杂的自然现象。当未成年学生进信息化网络空间学习时,为避免分心网游上瘾,并不是在网页入口处有几个流动闪烁的提醒式“小图标”就能对其起抑制保护作用,而是需要有一个自始至终都真正安全和健康的公共网络空间。所以,在未成年人的信息化、网络化教育保护当中,要大力提倡打造优质健康、绿色生态的信息化教育平台。在打造信息化教育平台的过程中,网络企业、传媒单位应承担起更多的安全上网的法律责任,以避免未成年人沦落为网络阴暗面的感染者和牺牲品。

近年来一些教育怪象及荒唐事件的频出,就因所发生的大多数教育事件均属于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法外之地才呈现难以遏制和消除且不断滋生蔓延的趋势。学校好多教师不用心研究教育规律、不先读懂学生再因材施教,却喜欢从海量的网络教育资源中抄袭别人的网络作品,稍加改头换面后变成自己的教学资源随意在课堂上展演,这跟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仍游离于教育信息化大门之外、对抄袭和剽窃他人网络作品无法律依据予以惩治有关。再如为数不少的大、中、小学生则习惯沉溺网络游戏和电视传媒等虚构的魔幻世界和剧情当中,甚至视生命如草芥地去盲目模仿与体验以至校园欺凌等恶性事件不断;同样地也与网络开发企业和营运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借助大数据技术收集青少年学生的消费数据,进行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生产或随意虚构故事剧本,尔后以各种形式向广大儿童少年强行推送有很大关联。因此,政府应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适时立法,互联网管理者、网站主办方以及广大群众等,则应依法共同参与建设和努力,理顺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信息化和谐协调的生态化发展。

国家法律的威慑性在于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刚性惩治力度,然而,现有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责任主体和惩治措施却并不明确,这也无疑降低了法律应有的社会威严与执行效力。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就属于停留在理性呼吁的层面。[2]显然,警示性的理性呼吁并不能有效遏制違法违规行为的产生。要使国家制定的法律真正落地,就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责任主体的认定与惩治措施模糊的问题。

综上所述,只有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整体战略部署之中,通过立法程序、在法治的框架中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去研究和判别并及时应对与治理纷呈的各种教育怪象,才能更加有效地全面推进信息化教育向纵深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教育监管机制

基于“互联网+教育”思维,重构“以生为本”的安全网络空间和互联网教育体系,是“互联网+教育”画龙点睛之所在。面对全球互联网新业态迅速发展的潮流,搭乘信息化快车,是我们实现教育现代化不容错失的共同机遇。通过网络云端,可以根据学习者的不同需求、不同时间、不同场地实时推送学习方案,实现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低成本投入就能取得效益最大化、学习无边界化的因材施教目标。毫无疑问,插上“互联网+教育”翅膀的传统教育将迎来新的腾飞之路。“互联网+教育”让受教育者可以在全球性的广泛教育资源系统中,根据自身特点挖掘所需的知识资源,形成最佳的个性化学习过程,进而更为自由舒展地健康成长。

“互联网+教育”给教育教学带来质的飞跃式发展的同时,因为在营造信息化教育环境时,必须先配置信息化教育硬件和软件,以及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等,也为信息化资本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商机。大量互联网教育公司涌现,以及其它相关行业和商家蜂拥而至,在线教育、课程改革、基地建设、各种线上辅导培训等都将成为他们的“淘金池”。 事实上,当前各种各类良莠不齐的教育软件与产品已涌入全国各地的大学和中小学校园。为有效治理信息化教育新产品及教育网络空间的混乱现象,国家出台相应的统领全局的能约束信息化教育产品准入的法律规章已迫在眉睫。否则,构筑健康安全的网络学习空间就无从谈起,绿色、生态、健康的教育教学环境也更难营造。因此,我们既要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构建安全的信息化教育网络空间,也要在信息化教育背景下开展有效的综合治理。

1.携手联动共织信息化教育安全网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和司法监督管理等能够落实到实处,国家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审时度势地按程序依法成立一个净化信息化教育环境、整顿违法有害网络教育站点的专职监管机构。除了社會、司法、学校之外,还要把家庭教育中的监督管理责任也纳入到立法的设计当中。努力创设一个开放性、透明性、简洁性、家长和学校都易操作的公共监督管理渠道。利用多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组成的联合共同体,搭建一个多维度的立体式协作监管机构,形成合力,用法治思维审理和净化网络环境,及时有序地整顿和清理信息化教育中的“软暴力”和“灰地带”。严禁不法企业借助大数据技术收集未成年学生的消费数据、经编码器等信息管理软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如生产游戏类教育产品再通过隐蔽手段向未成年人推送的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教育信息化法律规章,再通过多管齐下、权责分明的执法治理,才能为孩子创造更适合健康成长的、绿色生态的教育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从社会、司法、学校、家庭四个方面来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与安全,但是,随着互联网络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攻击手段也在不断变化。针对如何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构建健康的网络环境,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防止网络欺凌等,在教育信息化、网络化方面,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网络安全保障仍处“真空地带”。因此,政府应及时按立法程序出台《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条例》、《信息化教育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规章。同时,在相关信息化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一系列关于网络营运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防范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在技术操作上不仅涉及网络信息的分级问题,而且也涉及对网站开发企业、网络运营商的行为监管是否有效等问题。这就需要社会、司法、学校、家庭联合,形成一个立体化、全局性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整个过程进行合理的安全控制。一方面从管理制度上的健全完善、管理人员的全方位培训等展开,以确保教育各类网站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在网络影视类、网络游戏类、虚拟社区等领域,网站开发企业、网络营运商更应主动自觉地设计能随时纠正网络媒体传播中存在问题的准入关口,以保障未成年人始终能安全上网。

2.用好社交网络平台融洽各方关系

网络社交平台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互动性,互动就意味着平等相处,平等相处也是教育的特质之一。在学校里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教师或家长沟通不能只是单向的信息传递,更忌讳转移责任和训示的口吻腔调。目前,从幼儿园到大学,普遍都以“校讯通”、“班级QQ群”、“微信群”等各种信息化社交平台作为学校管理和教师之间以及学校与家庭间的沟通方式。但是,学校和教师要怎样运用这些网络社交平台,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积极的沟通作用,值得深思。譬如在家庭和学校之间,通常学校里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仅发一些学校与班级活动安排、课堂作业布置或请家长配合完成类的日常事务信息,这在学校和家庭的沟通上显得很生硬冰冷。当学生家长一天内收到单位和学校的多条甚至十几条各种信息时,难免有意无意地错过一些信息,而有时错过的恰恰是单位或学校认为是重要的信息……久而久之,试想家长的心境会变得怎么样,家校之间的关系又会变成什么样。

教育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更是人生价值观和思想与理念的引领,是教师人格及学识素养的示范。同时,从某个角度来说,教育的价值就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校讯通”、“QQ群”、“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说到底只是一种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工具而已。其实,人与人之间交往最有效的方式,还是需要面对面、心对心地进行。在当前“互联网+”的时期,想要有效沟通,就更应在教育信息化的条件下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给对方发声、给自己思索的机会,以此来融洽学校师生和社会与家庭等之间的关系。这里有个值得大家借鉴的成功例子:丽水市教育局从2016年3月起,采用“互联网+”的新思维开展“万师访万家大家访活动”,建立“全员参与、全生覆盖、全程跟踪”的大家访大数据学情分析以及利用大家访改进教育教学的良性循环工作机制;此项活动在千家万户的赞誉声中收到了很好的效益。实践表明,家访是加强家校联系合作、形成教育合力的有效途径,更是教育教学工作不可分离的重要环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学校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地重构新型的师生关系,不断去创新和探索教育教学的新方法、新途径,千万不要让社交网络平台架空学校和家庭之间的联系。

三、共建数字化生态育人环境

“信息化”教育和“数字化”学习,需要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之间的新型关系。也就是说,政府与学校、家庭和社会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共同建设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完善信息化教育的法律规章,学校、家庭与其他相关部门则应共同依法执政、推进教育信息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把教育信息化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要营造良好的信息化教育环境,其最关键的因素在于家校之间的密切配合和无缝对接。

首先,学校应将“立德树人”思想放在首位。以德为先,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这是学校的首要任务。而要想把学生培养成新世纪合格的人才,就先要培养好新时期的创新型教师。所以,学校当前的迫切任务是要让教师在思想上、精神上重新强大起来,并对自身承担的精神责任有深刻的自觉性、自律性。同时,学校还应构建一个提供教师工作生活、学习交流、专业成长的信息化教育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可以及时发布教育教学共享的优质资源,也可以设计一些通过教师间相互合作才能完成的项目和活动,来增加教师的团队合作意识,体验和分享成功的喜悦。

在信息技术引领下的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学习过程的导学者、教学资源的开发者、教学方法的创新者、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教师专业发展的终身学习者。虽然课堂创新是信息化教育不变的追求,但未来教育衡量教师的标准不是看他课堂形式上做得好不好,也不是考量他教案和课件设计得如何精美以及付诸实施过程的详尽布置;而是要强调信息技术条件下教师的创新活动如何,看他能否培养出未来的学习型人才、创新型人才;也就是说,看他是否能培养出合格的“数字化”公民。因此,对学校来讲,应该借助教育部的“卓越教师培训计划”、“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提升工程”等政策优势和培训平台,主动积极地培养具有较强的创新思维能力、良好信息素养,尤其是要具有能融合技术、面向现实鉴别真伪的现代型教师。这样,学校才能引领一批骨干教师创造出适合学生进行绿色健康、安全有效学习的生态式教育环境。

其次,家庭教育要尊重生命成長规律和孩子权益。在网络走进人们的生活之后,现在的孩子从中开阔眼界、得到娱乐、受到教育时,同样不可避免地也遭遇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譬如,与协议相关的网络欺凌、网络欺诈和推销、与隐私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等。再如一些暴力行为事件被成年人编导成中小学生喜闻乐见的内容广为流传之后,尽管成年编导者不承认自己在教唆中小学生行凶施暴,可是诸多不良信息对中小学生的负面影响已胜过无数家长、教师的正面教育,这是不可否认的现实。面对许多同未成年人心智和能力不相称的事件发生,他们通常不会认识到潜在的危险及后果,更缺乏预见和规避相关风险的能力,甚至于最终以付出生命为代价。据权威机构统计,“近八成未成年人曾遭遇网络不良信息侵害。在不良信息中,59%以上来源于广告,以不雅图片、广告推销以及骚扰信息的形式呈现,这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可令人遗憾的是,近八成父母对孩子上网情况没有任何监控”。[3]因此,就家庭教育而言,家长或监护人有义务和责任要想方设法引导孩子利用好信息化、网络化辅助教育设备。同时,作为家长或监护人也要从认知和法律等多个角度重视儿童权利,尊重和保护儿童权利也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家庭教育的起点和归宿。

家庭教育以培养人格、涵养人性为目的,它与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是三位一体的,正确的家庭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然而,根据权威调查显示,约60%的家长陪伴孩子做作业所花费的时间最长,超半数家长和孩子谈话最多的主题是学习;多数家长心里没有儿童权利这个概念,也没有真正把儿童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来尊重。学生家长普遍关心的是孩子生命权、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而孩子的参与权、话语权,自己来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时间等权利得不到充分尊重。例如:有些家长私下翻看孩子网络通讯中的信息,甚至随意删除通讯记录及好友。却不知这是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违法行为。[4]在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中,未成年人家庭处在最重要的核心地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都应当明白孩子在家庭中都有哪些主要权利。父母不可不知的九项未成年人权利,分别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身体自由权、参与权、隐私权、生活获得照顾权、继承权、财产受到管理和保护权;其中生命权是所有权利的基础。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是国家对和谐家庭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监护人有教育、管理孩子的权利。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如果采用暴力行为虐待孩子,将不再是家庭内部私事而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戒或制裁。

依法治教,应当以法治精神与理念统摄和规范办学行为,并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方位落实和体现在依法管理的具体细节与制度之中。教育目标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立体化的生态教育环境来转变和实现。家庭教育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环境,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影响深远。因此,家庭教育必须遵循孩子的生命成长规律并采取适当的教养方式。而学校则应在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广泛利用信息化教育资源,对家长的教育理念进行指导和纠偏,帮助家长提高教育子女的能力以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总之,在信息全球化、科技化的社会环境里,我们的社会、学校、家庭都有责任帮助未成年学生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教给他们自我保护的方法,使他们懂得哪里有危险、面对危险要如何沉着地应对和处置等。在教育信息化前进的道路上,唯有社会与司法、学校和家庭等部门联合依法共同经营构建一个育人目标相同、内容衔接一致、功能相互补充、关系密切配合、和谐宽松的生态教育环境,才能让每个学生自然地健康成长,进而使每个生命都绽放精彩。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应用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32-34.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应用版[Z].北京:法律出版,2015:429.

[3]刘涛.未成年人保护 网络莫成法外之地[N].中国教育报,2014-12-1(02).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典:应用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428-430.

[5]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用问题版[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162-166.

(编辑:王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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