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问题研究
——基于司法效益的成本动因分析
2017-04-14朱晓邈葛鉴威
朱晓邈,葛鉴威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应用技术与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研究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问题研究
——基于司法效益的成本动因分析
朱晓邈1,葛鉴威2
(1.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应用技术与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2.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研究生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司法资源的配置情况影响着司法效益的实现,就民事诉讼活动而言,司法效益的实现应该是成本观念下诉权保护和程序优化的均衡。民事诉讼诉权的保护依托于程序的正义,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以保障诉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的执行成本与过程成本控制搭建以主体性与程序性为指标的交叉性司法效益衡量体系。在执行成本动因层面,通过审前的证据交换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降低民事诉讼成本投入,在过程成本动因层面,通过业务委员会、合议庭组织和联动化执行程序改革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优化。
司法效益;成本动因;民事诉讼;诉权保护;程序优化
一、司法效益的法经济学思考
(一)资源理论下的司法效益分析
人类社会的运行,在经济学的视阈内,就是在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司法活动也遵循着资源配置的一般规律[1]59-63。司法资源的配置,一直面临的资源分配初期主体间的矛盾和配置过程中因资源稀缺所造成的对于程序设计改进的要求。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司法方式解决,就要承担相对应的诉讼费用、时间投入和败诉的风险[2]8。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在受理诉讼请求后就要对案件进行查证和裁判,并在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资源主要面临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司法资源在当事人层面的投入和国家层面的配给如何协调,司法资源配给的重心如何向下进行调整。这种资源配给方式调整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当事人的投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高效实现并提高基层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水平。另一方面,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司法制度不适应性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隐性浪费,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对于司法活动公信力的质疑,拉升了社会潜在风险,并由此加剧了无序的社会资源配置,使得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配置效用降低[3]8。
而在司法程序运行过程中,司法资源的控制和优化利用体现在了程序的便捷和科学上。在一定的成本投入和时间支出以后,能否得到严谨正确的司法裁判并保证当事人对于判决的确认和执行,或者在得到正确裁判和全面执行的基础上,如何降低司法过程上的投入和负担,也是当前司法资源配置活动的重点问题。
法经济学将“成本-效率-效益”转化问题作为理论研究对象,为当前司法运行的资源经济分析提供了可能。简言之,司法效益就是对于降低司法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所产生的效能指标。
(二)贝勒斯多元价值工具主义下司法效益内涵
法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为司法活动提供了可以量化的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贝勒斯的多元价值工具研究为司法效益的划分提供了更为完备的理论支撑[4]67-72。多元价值工具主义下的司法效益不仅包括了对于经济学标准的效率指标的量化,也涵盖了对于伦理因素的司法正义实现的考察。
司法效益首要的是外观上的效率的实现,从经济学的方法出发,司法效率是单位时间或司法资源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司法产品提供情况的比值。如何实现司法高效,最重要的就是形成稳定且科学的司法程序,保证在此程序下,个案可以进行使用和运行,并得出合理的结果。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司法机械主义的出现,还需要引入第二种评价指标或者价值标准,这就是通过对于社会伦理价值需要的引入,实现效率指标向效益指标的转化。
贝勒斯认为在司法资源有序配置的基础上还有着更高的法的价值位阶,即为正义或接近正义的实现[5]67-72。实现司法活动公义,一方面是实现权利人的期望效应,使得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权益得到有效的实现和保护,另一方面则是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生态的健康,这种社会有序性的建立基于任何人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尊重。就民事诉讼活动而言,司法效益的实现应该是诉权保护和程序优化的统一,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效益既涵盖了程序的严谨,也要求对于诉权这项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司法效益观念下的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证成
(一)正义观念下的诉权保护
民事诉讼诉权是人权概念在民事程序法领域的延伸,其带有民事权利保护和民事争议解决的请求性质。随着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逐步开展,这项民事司法救济请求权能的含义逐步由程序受理向实体权利实现方向进行转化。当代民事诉讼诉权保护理论在诉讼请求受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能有效实现并符合实质正义的更高要求。
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从诉讼结果层面考察,是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正确有效的裁判。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系统在进行职能考核过程中,普遍取消了业务考核中对于结案率的要求,增加了上诉率、重审率、改判率等指标,旨在保证第一审案件的裁判正确性,一方面司法资源配置重心向基层司法机关倾斜,降低了当事人诉讼程序性成本投入,另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获得正确裁判为抓手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革体现了司法活动对诉权实体实现的关注[6]12。
在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获得正确裁判的基础上,诉权的保护还应该涵盖另一层标准,即为当事人在诉权实现的同时,不能为此承受过分的负担。在之前的研究过程中可以发现,当事人的负担主要包括在审理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申请鉴定的费用,参与诉讼的时间的投入和个人心理期望的负担,一般而言如何快速高效地解决民事争议并降低当事人的投入,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组成。
最后,在民事诉讼裁判生效以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真正地实现还需要通过执行程序进行保障。可诉不可执行的个案并非少数,这就造成了诉权实现的割裂,因而民事诉讼诉权的保护,是一个连续性的实体权利实现。
(二)效率观念下的程序优化
2016年9月,最高法案件繁简分流优化意见为民事诉讼司法效率提升程序改革提供了纲领性指引。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程序设计层面的改革主要是在保证司法经济原则的基础上,就简化和优化两个维度展开。
随着国际领域内ADR制度对于民事争议解决制度的不断优化,国内亦开展了民事诉讼程序优化与简化改革的尝试,这种程序上的改革主要涵盖了受理案件与判决文书的繁简分流、简易程序的细化、庭前调解与证据交换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程序对接等多个领域。不过由于程序制度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程序适用范围狭窄、程序选择中途任意转化等问题。
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便宜性是民事诉讼司法效益的影响因素,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进行效能性程序改革,是降低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成本投入,提升司法效率的关键。程序的优化与简化,并不因制度的确立而直接产生,而是需要通过系统的分析的方法创设对应的可以进行评定和检验的制度。目前经济学领域内的成本动因分析方法为这种可操作的制度改革提供了运行模型。
三、民事诉讼领域成本动因理论的引入
(一)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的过程成本与执行成本控制
民事诉讼效益的衡量,出发点就在于对于民事诉讼成本的分析与控制,民事司法活动的末端形态,也是对于司法产品的生产与输出[7]11。根据科斯的法经济分析理论,司法活动的成本动因就是司法活动进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成本核算的方式进行驱动和分析的司法活动动态影响因素。这种影响因素引发了司法活动效益的变动,通过对影响因素的性质进行细化分类,可以区分不同的作业单元。将民事诉讼的成本动因分析与民事诉讼的程序流程进行结合,就可以形成对一定民事诉讼成本产生时所处程序作业单元的分析控制。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类型和程序结构相对稳定,因而民事诉讼成本动因下的结构性成本相对固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应着力于执行成本与过程成本的控制与分析优化。
民事诉讼的执行成本,并不单是执行程序所需要投入的司法资源,而是推进个案程序进行的民事诉讼各主体间所要承担的资源投入。民事诉讼动因成本分析下的执行成本控制,是对于成本分类的检验,进而寻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对于司法资源的分担均衡。
民事程序法的运行依托于诉讼流程的推演,因而就审前程序、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作业单元划分,可以发掘民事诉讼各程序环节的具体司法效益,进而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优化,与此同时民事诉讼过程成本的析明可以从根本上降低其他非程序性的司法效益消极影响因素,杜绝民事司法资源的隐性损耗。
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的执行成本与过程成本控制意在搭建以主体性与程序性为指标的交叉性司法效益衡量体系,进而为民事诉讼诉权保护和程序优化提供可行方案。
(二)成本动因分析视角下的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关系
在民事诉讼效益理论的观点下,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是辩证统一的。民事诉讼诉权的保护,必须依托于程序的正义,而程序的优化,最终的目的在于保障诉权的良好有效实现。
执行成本与过程成本控制是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的两种途径,两种方式的交叉运用可以为民事诉讼效益提供更科学的分析方法。在民事诉讼法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上对于诉权的保护,主要是进行资源分配合理性的论证,而对于程序的优化主要是对制度运行理性的分析,因而以上两种研究具有逻辑上的适应性。
在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投入相对应的资源,履行自己的举证权利和义务,否则要面临败诉的风险,而司法机关要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论证,并依据自己的职能进行调查,同样需要付出一定资源的代价,在保证合理合法诉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如何分配两方主体间资源负担比重,是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执行成本研究的重点。与此同时,从程序运作的层面而言,如何通过对于某些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优化,实现民事诉讼程序作业资源损耗降低,保证司法活动结果的科学可行,是民事诉讼成本动因分析过程成本研究的关键。
四、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的制度设计
(一)降低民事诉讼成本投入
目前应保持国家在宏观的司法领域内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程序设计对微观领域内民事诉讼个案主体间成本投入进行降低。通过对民事诉讼的执行成本动因的研究可以发现,当事人的成本投入可以在审前程序进行优化。
民事诉讼个案主体间的成本,不只包括金钱的支出,还包括诉讼过程中时间的损耗以及因这期间经过产生的预期利益和机会成本的损失。而对于司法活动时间投入的控制,较为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审前的证据交换降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的时间投入,减少法庭调查的无谓回转,加快对于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案件焦点的归纳,进而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提高单位时间内司法裁判的效率。
对于民事诉讼的执行成本动因的分析还可以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降低当事人的货币化诉讼费用支出。在法院主导调解活动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第三方资质主体进行调解和速裁,发挥私力救济对于资源配置的能动作用,从而降低当事人民事诉讼费用缴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审理负担。
(二)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在运用执行成本动因分析对于诉前程序进行考察后,对于司法运行层面下审理程序作业单元的优化,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过程成本动因分析进行。民事诉讼审理程序过程成本控制可以从单元内部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着手,开展审判业务专业化与司法组织机构扁平化改革。
各级司法机关应逐步建立业务委员会,由资深法官、律师和专家学者组织对于要件审判方法和最新立法司法动态进行业务学习,并且对于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选编整理,推动标准化案件处理制度建设,切实保证民事司法活动科学高效进行。与此同时,应提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能的能力,减少非制度因素对于司法运行的隐性影响。具体而言,对于现有审判组织方式进行去行政化改革,强化业务领域划分下合议庭建设,根据案件的繁易程度、法官的业务专长和不同的程序审级对合议庭人员进行配置。
诉权的最终实现与司法效力的有效维护,需要执行程序的保障。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作业单元上,除了要进一步构建社会整体的信用体系,还需要进行司法系统信息化建设,通过各级司法机关执行程序联动化消除地方保护壁垒。
五、余论
从传统司法效益的角度出发,引入成本动因分析方法对诉权的实体价值实现和程序运行状态进行考量与重构,并结合实务领域内的相关经验进行民事诉讼成本投入与程序设计优化,是当前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也是符合当前程序制度保障基本人权的法治需要。
基于司法效益成本动因分析的民事诉讼诉权保护与程序优化设计,在司法运行设计的层级划分中属于中层设计,其一方面承接社会整体法治化量化的宏观制度创设,另一方面为民事程序法微观层面的定量研究提供理论引导,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通过统计学软件以成本划分的方法,研究某一程序作业单元内,各影响因素的内部动态关系。
[1] 沈亚萍.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基本人权保护:以诉权保障为中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
[2] 窦建军.民事诉讼上诉权保障与限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3.
[3] 侯星慧.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权保障研究[D].太原:太原科技大学,2011.
[4] 郝廷婷.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归位与完善:以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为目标[J].法律适用,2016(06).
[5] 徐德臣,李建坤.民事诉讼目的视阈下程序性制裁考察[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5).
[6] 王嵩磊.司法成本及其控制研究[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2.
[7] 陆 凯.我国民事诉讼协助执行制度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责任编辑 乐 知]
2016-12-08
2013年度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程序设计和成本动因理论的民事诉讼成本控制问题研究”(W2013064);2015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合作项目“新常态下法治量化本土化建制研究”(L15EFX002)项目成果
朱晓邈(1975- ),女,辽宁阜新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D925.1
A
1671-8127(2017)03-0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