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
2017-04-14钱晓龙
钱晓龙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农村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出路
钱晓龙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淮北 235000)
面向农村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法律援助的效果差强人意。文章针对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供需矛盾突出,政策保障缺位等弊端,对症下药,提出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立法,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推进法庭审理进农村,构建法律援助质量监控体系等措施,保证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一、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资源短缺。农村处于我国社会结构的最底层,法律人才紧缺,法律机构不健全,得到法律滋养的机会和途径少,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农村的法治建设处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等,远远满足不了农民的法律服务需求。首先,律师事务所普遍设立在城市,农民缺少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打交道的机会。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象的规定明显过于狭窄,限制了受援群体的范围,导致很多村民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援助的途径变得非常狭窄。另外,乡镇司法行政机关建设不完善,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乡镇司法所在向农民传播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援助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但是乡镇司法所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整个乡镇几千或几万人口的法律服务需求。最后,农村司法行政机关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到位,在进行法律宣传普及、调解村民纠纷、进行法律援助方面走过场、流于形式,导致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现状是,广大的待援群体与法律援助不能满足农民需求之间的矛盾。
(二)村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观念是历史的积淀,文化因素影响行动选择。”[1]在农村地区,广大村民受教育程度以及文化水平不高,缺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机会,缺乏法治观念。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例如在农业生产中购买了假化肥、假农药、假粮种,要么私了解决、要么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的同时,更加纵容了侵权者的气焰,为侵权者今后再次侵犯农民合法权益埋下了隐患。一些传统落后的思想在农村地区仍然根深蒂固,村民之间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之后,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比谁拳头硬的土办法进行解决,法律并没有被村民接纳、融入到村民的生活中去。即使提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村民们可能会想到打官司、去法院状告等一系列说法,但是起诉书如何写、诉讼流程是怎样进行的,恐怕村民们对此一无所知。村民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淡薄,对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地区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三)缺乏统一的农村法律援助立法。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目前我国虽然有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在律师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方面有所涉及,但是分布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缺少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援助立法。同时,我国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较为突出,各地区的情况存在特殊性,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立法框架下,做出相应的细化规定。国家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农村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存在缺位,导致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目前还存在着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法律援助的效果实施评价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法律援助的国家立法层面,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四)农村地区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的缺位。面对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经费来源,都是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财政拨款的标准,以及财政拨款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如何具体分配,缺乏相应的规制。同时,地方财政,特别是中西部偏远地区、经济状况较为落后的地区,面临着财政收入少,经费紧张的现实情况,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捉襟见肘,投放在法律援助,特别是农村法律援助方面的财政支出明显不足,严重制约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大规模开展。农村法律援助经费过度依赖政府,经费来源单一、经费紧张,不仅不利于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大规模开展,而且法律援助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由于缺少办案补助,法律援助的质量也让人忧虑。”[2]人员保障方面,农村没有专职从事法律援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依赖律师事务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这就造成了律师、司法工作人员服务压力过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极为不利。
二、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
(一)向农村地区传播普及法律知识。对农民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向农民传播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通过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使农民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意识到法律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在内心深处信服法律,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培植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相虚设。”[3]同时,农民长期共同生活在同一村集体中,朝夕相处,联系较为紧密,交流较为便利,可以促进法律在村民中间进行有效的传播和普及,逐步带动越来越多的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平等法律地位。法律的精神本来就是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弱者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是宪法和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在法律面前,在法律适用方面以及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农村基层法律援助的价值内容,是在农村背景下,法律援助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律援助价值的追求和企盼。”[4]因此,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力度,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农民平等法律地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从城市到农村,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建设都纳入到了法治的轨道。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农村地区法治建设力度,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实现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农村地区进行法律援助,弥补农村法治建设的缺陷,促进农村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的纠纷通过合法方式得以解决,权益得以维护,使得纠纷双方当事人放弃仇视、敌对状态,维持村民之间和谐融洽的关系,保障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农村地区法治建效果设将直接体现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效。农村地区实现了和谐稳定,将有利于基层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整个国家的和谐安定。
三、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的相关立法。应当加强国家层面的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同时,在调研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制定出台针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在制定农村法律援助立法的过程中,充分听取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意见,让他们献计献策,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来,以增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于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可适当予以扩充,将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例如财产继承、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都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农村法律援助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出台后,在不违背其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各地的特殊情况和现实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在本地区的可操作性。相信在农村法律援助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共同保障下,农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途径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顺畅,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就会更加顺利,广大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地保护。
(二)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面对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需求量大、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现实情况,除了发挥律师事务所以及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作用外,设立专门面向农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是一个可行的选择。在农村地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站,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从事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和基层司法所的配合,共同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专职从事农村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村入户,深入到村民中间,倾听村民诉求,反应村民心声,为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同时,调研考察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情况,将获取到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为国家在农村地区出台和实施法治建设政策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保障方面,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改变经费支出由政府大包大揽的情况,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建立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成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5]动员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和企业关注农村,爱护农民,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地区法治化建设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拓宽资金来源和途径。
(三)构建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监控体系。“法律援助质量是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根本。”[6]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需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构建农村法律援助的质量监控体系。首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要树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意识,以民为本,尽职尽责。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不能敷衍了事。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评,督促其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培养职业道德精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增强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本领。其次,律师事务所对于本所律师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掌握承办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的执业情况,对于承办律师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助,保证法律援助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切实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把工作人员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纳入综合考评体系,作为薪金增长、职位晋升的参考标准之一,提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向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工作。在农村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首先要让农民感知到法律的存在,例如在人口较多的乡镇设置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农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便利。“目前法律援助实施的方式是参与诉讼。”[7]考虑到绝大多数村民对法律较为陌生,不知诉讼如何进行,对于发生在村民中间的一些常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将庭审放在农村进行,现场审理,让广大村民感知到法律的存在,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力量,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对于发生在村民间的纠纷,应当首先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同村的村民今后还要长期在一个村集体中生活,低头不见抬头见,为了维护村民间融洽的关系,也为了保证农村的团结稳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氛围中化解纠纷不失为可行的选择。以国家宪法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契机,组织法律宣讲队伍,深入农村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村内的广播站是村民接受国家政策宣传的重要方式,可以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播报,让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取法律知识。拓宽法律宣传普及渠道,形成农村地区法律宣传的长效机制。
[1]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12.
[2]刘士国,宛锦春.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家,2013(8):99-101.
[3]博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28.
[4]李余华,柬安娜,温远洪.农村基层法律援助价值的哲学思考[J].求是,2011(1)208-209.
[5]贾敏.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研究[D].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1.
[6]王华兵,刘大元.新农村建设中法律援助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5-59.
[7]古瑞华.论农村法律援助的民间化参与[J].安徽农业科学,2011(8):4889-4891.
[责任编辑 杨贺]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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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7)06-0032-03
2017-02-02
钱晓龙(1990-),男,山东临沂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