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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和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7-04-14韩林杉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权利家庭

韩林杉 孙 擎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

审视和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相关问题研究

韩林杉 孙 擎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9)

人类社会早期的历史表明,血缘关系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而血缘关系的核心则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女性作为“人口继续生产”的直接承担者,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却在不断降低。现阶段,我国女性已经获得与男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仍在诸多领域存在实践上的不平等现象,如,就业、参政地位的不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够充分、传统男权思想根深蒂固等。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女性的社会地位,寻求提升女性社会地位的有效对策。

女性;社会地位;自我信心;社会保障

一、女性在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女性在家庭、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容替代的重要作用,对此我们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和认同。

(一)女性对家庭生活的重要作用。拿破仑曾经说过:“一个孩子行为举止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他的母亲。”这表明女性作为母亲这个角色的家庭存在是很重要的,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可以决定她对孩子教育的程度,母亲的行为素质将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女性作为家庭中的一员,不仅承担着生育的责任,更承担着抚养和教育下一代的责任。

家庭是人的第一所学校,也是人接受道德教育的第一站。母亲是孩子最好的老师,一个家庭中母亲对长辈的态度以及行为方式都会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好的榜样会让孩子成为道德完善的人;坏的榜样则会为孩子埋下潜在的危险。更重要的一点是,母亲对孩子的智力、性格、品质等方面有着更大的影响力,母亲的教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孩子的生活轨迹。

古代形容合格女性的责任为“相夫教子”,其意思也就是辅佐丈夫、教育子女,把女性的主要责任归为操持家务抚养子女,这一点在当下也是合情合理的,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对丈夫以及子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一观点在新的时代需要被赋予新的内容,女性应该从传统的“围锅围灶”变为引导家庭成员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家庭的生活层次,进而形成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女性对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女子无才便是德”,封建的道德规范认为女性无需有才能,只要能守住家便是好的了。但在当今社会,这一观点必须扭转,因为女性作为社会中的一类群体是可以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我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为76.8%,这一数值仅次于男性83%的劳动参与率。由此可见,我国女性已经把参与社会劳动当作最主要的谋生手段。同时,这一数据也可以充分表明社会经济对女性劳动者的需求。

概括来说,女性可以以三种角色来影响社会生产:

首先,从劳动者的角度分析:现在社会中的各行各业基本都有女性从业者,甚至一些较为特殊的岗位也只可能由女性来担任。这就打破了原有的男性是家庭、社会物质贡献的提供者的说法。女性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赢得社会尊重,最终实现自身价值。同时,女性只有参与社会劳动才是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这种独立是追求自身发展、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的基础。

其次,从理财者的角度分析:女性的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大部分女性都有极高的理财需求。女性的理财目标主要是使自己和家庭的财政状况处于相对稳定富足的状态。这种对于经济的规划性和合理性正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女性以家庭为单位的作为理财者,社会经济以家庭作为最小单位进行理财才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后,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女性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向是会影响整个家庭的消费方式的,进而会影响整个社会生产的方向。女性的消费也促进了一些新鲜事物的产生,“双十一”“双十二”等这种模式的购物节和一些网络电商的迅速发展就是很好的例证。

除此之外,女性更是作为社会佼佼者参与社会生活。现在,全世界有28位女性国家级领导人,科学类专家就更是不胜枚举了。女性甚至在一些领域已经超越了男性,成为了佼佼者。女性作为参政者参与社会政治可以使社会政治以更加健康的方式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

经过建国以来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我国女性的地位较之建国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束缚女性解放和发展的因素。

(一)获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的要求便被写入宪法之中,使中国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各项权利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女性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中国共产党在系统掌握马克思妇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一系列妇女解放思想,历届领导人对此也多有论述。在这种妇女解放的科学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同时在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强调男女的平等地位。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女性与男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并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二)在诸多领域存在实践上的不平等现象。现阶段,我国仍在很多领域中实际存在着女性社会地位低于男性的问题,这种问题突出的表现在女性的就业、参政情况等方面。

首先是两性就业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女性在体力等方面与男性的生理差异及承担生育任务等特点,用人单位在选择员工时常倾向于选择男性职工。即便我国在相关法律中注重了对女性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些企业仍不愿承担女性婚育等情况带来的工作效率降低的风险和社会保障的负担,由此造成了女性在求职和职业发展方面地位不平等的现象。

其次是两性参政地位的不平等。建国以来,我国女性干部的任用等问题一直颇受重视,近年来在很多职位上也出现了女性的身影。然而,女性的这种参政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处于一种“陪衬”的地位。这种“陪衬”地位主要体现在女性在高层决策领域占比低、职务任用上多为副职、决策权力被边缘化等方面。同时,在全国人大和政协,女性代表的比例也远低于男性。以上种种清晰的表明了女性在参政领域的弱势地位。

除此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女性面临家庭暴力和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威胁,我国的女性解放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三、影响我国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够充分。马克思妇女理论认为:“社会生活受到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制约,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及其交换方式的变更将触发两性关系的变化。”由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不能为女性的生育和抚养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使女性职工的生育负担加在企业身上,而企业亦由于没有发展到能无压力的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的程度而不愿接受女性员工。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高科技产业覆盖不完全,这使得女性与男性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得不到很好的弥补。此外,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也使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维护用于保护女性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些因素无疑对女性权利的保护产生了负面的作用。

(二)传统男权思想根深蒂固。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社会分工等因素导致的男权社会传统深刻地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成为禁锢女性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两性的平等地位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今天,我国传统的男权思想仍严重束缚着女性的发展。首先,受传统意识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将男性视为社会的核心,而忽视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们将女性的角色限制于家庭和私人生活的领域,使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其次,女性作为争取自身权利的主体,也受到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在社会、长辈的暗示下接受了自己的传统角色,逐渐倾向于依附男性,缺少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习惯性的服从于男性的压迫,并将其视为正常现象,因此也就很难去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其社会地位问题更难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影响,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父母会把受教育的机会让给男孩。这种受教育的机会的不平等使女性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在社会职位的选择上便很难与男性获得平等的地位。

除此之外,影响女性地位提升的因素还有保障女性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民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淡薄等,对此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和研究。

四、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方法

(一)女性的自我觉醒。女性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人”,才是女权思想发展的一大步。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根本着力点在于女性自身的意识觉醒,只有这样,才能唤起女性骨子里的力量,才能推翻压在女性身上的老旧思想。女性追求的社会地位平等说到底就是性别的平等,具体来讲,就是社会机会和报酬等方面的平等,是女性可以自由选择从事自己擅长工作的平等。

女性的自我觉醒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女性在内心中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中一员是有价值的,即女性对自己的认同感和认可感;另一方面则是女性对社会不公的积极反抗。

长期的男权社会不仅合理地降低了女性的地位,还让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女性不断地去接受自己的不平等,使女性对自身的认同感不断降低。所以妇女解放的首要任务就是妇女自己解放自己,但是知易行难,如何去做才是关键。真正可以唤醒女性自主意识的方式就是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鼓励女性积极进行自我实践,发挥女性的性别优势。让女性真正地融入到社会生活之中,这不仅对女性的个体发展有好处,也对社会的发展大有裨益。

(二)完善女性权利的保障体系。我国法律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并着重保护女性权利。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保障女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法律,如,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并通过行政、司法、妇女组织等形式对女性各方面的权利进行保障。

1.行政保障。行政保障,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女性权利进行保障,以确保女性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寻求帮助。例如,女性受人身、财产权利侵害时可以向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和救济。

2.司法保障。司法保障,就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的途径来保护女性的社会权利。司法保障具有范围广、种类多的特点,因此是一个比较有优势的保障方式。例如,女性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遭受到权利侵害时,可以先选择进行司法帮助,如,发生更严重的家庭暴力、性侵害时,则可以法律来维护个人的权利。

3.妇女性组织。妇女组织保障,就是指女性通过女性权益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寻求帮助。最为熟悉的女性组织就是妇联组织,在我国妇联已经细化到乡镇一级,在各个单位也有妇联的组织或者协会。这种对于女性来说是“娘家”的组织在女性权利保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想建立一个完善的女性权利保障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女性的内在自我觉醒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外部条件的保障也是极其重要的,只有两者的相互配合才能真正意义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

[1]杨征征.马克思恩格斯女性权益保护理论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3.

[2]顾辉.女性的阶层沉浮与命运羁绊——两性社会分层地位差异及地位获得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74-179.

[责任编辑 刘金荣]

C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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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438(2017)02-0010-03

2015-10-15

韩林杉(1992-),女,辽宁抚顺人,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孙擎(1992-),女,黑龙江牡丹江人,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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