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班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7-04-14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10期
在加班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
栏目主持:方和 电话:028-62376126
案情简介:7月18日,某建筑公司职工温某在加班施工中不慎砸伤左手,造成食指、中指骨折。而后,公司以温某未经安排加班为由,对其施工负伤不予支付待遇费用。9月,温某因治疗费等待遇问题未得到解决,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职工加班(单位安排或职工自发)工作中造成的伤害,其受伤性质能否认定为工伤。
某建筑公司认为,温某未经单位或领导安排擅自加班,施工中造成左手食指、中指骨折,不应认定为工伤。而温某则认为,自已承担的工程未完成,晚饭后趁天气凉快赶进度,在施工中不慎造成左手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论:温某工作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以温某因工作原因造成左手食指、中指骨折为由,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公司不服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含加班),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查认为,一是温某虽末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二是温某为完成工程任务,晚饭后趁天气凉快赶工作进度,施工过程中造成左手受伤的客观事实清楚;三是温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温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复议维持该认定决定是合适的。另外,由于该建筑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温某相关待遇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