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句法特点与其翻译的创造性
2017-04-14张晓梅
【摘要】本文从法律英语的用词和句法的角度分析了法律英语的句法特点,并结合笔者在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学习中接触到的实例,对法律英语文本翻译中的创造性问题予以探讨和分析,使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创造性。
【关键词】法律英语 句法特点 翻译 创造性
一、引言
法律英语是一种专业英语, 即具有法律专业技术特征的英语。跟科技英语、医用英语、商业英语、金融英语一样, 同属应用语言学范畴。法律英语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与英语的结合,它是个单个的概念,而不是组合概念,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律英语简单的看作是法律,法律英语还是英语,不是法律。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语言是法律工作者必修的心理技能。然而,语言具有说服力的同时又保持简洁这很难实现。通过文本转换,文本的创造和共同创造能够体现丰富的元语言以及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知识。本文将重点讨论部分具有说服力的有效的法律语言,强调具有句法规则的话语的重要性。当然句法创新同样会考虑到文本的简洁、简明、清晰、诚恳、词序以及句子长度。本文从法律英语文本的句法特点的分析出发,并结合实例,对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创造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旨在给涉外律师以及法律文本翻译工作者提供支持,帮助他们避免误解及惶惑。
二、法律英语的句法特征
法律英语文本分析的第一步是分析句子成分的顺序(比如主谓宾)以及词序,比如副词的位置都会导致文本的进一步建构。它们在句子中的位置以及与句子中其它成分的关系都会影响到句子表达的重点。Diller &Kornelius通过“分割法”来强调句子中补语的重要作用。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句子结构,(例如题元角色分配,主句和从句的分布以及非谓语结构),翻译者能够主动创造出法律文本,但如果这样可能会影响最终裁决。翻译者必须高度重视通过不同修辞手法体现的文体效果而产生的与句法规范和惯例的偏差。法律英语文本作为专门用途的语言文本,不仅大量地使用长句、否定句和被动句,而且在句型和时态使用方面大多采用陈述句以及shall 结构, 从而形成了法律英语文本一些不同于文学作品的独特的句法特点。
1.长句的使用
法律英语在句子结构上的一大特征是长句结构的大量使用,这就给读者快速和准确的理解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规避歧义,立法者倾向于将与一个问题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囊括于一个完整的句子里,因此, 长句的广泛使用是英语法律文本的突出特点,无论文字表述还是意思理解都较复杂,更毋庸说翻译。在正式的法律法规和文本中,立法者一般对中心词有较多限定,有可能出现多重从句,而导致谓语动词在整个句子中位置靠后。这样的复合句看似复杂,且修饰限定成分过多,但其中却有着非常严密的逻辑关系。常见的长句有并列式和插入式两种:并列式是通过and,but,or,so等连词,将多个平行结构串联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而插入式一般是通过从句的形式,在一个完整的句子中呈现多种层次,其逻辑结构比并列式复杂。在法律英语文本中,一个句子可能既存在并列式,同时也包含插入式,所以法律英语文本中句子的形式就较“长”,在理解和翻译的时候难度很大。据统计,在法律文本中,句子的平均长度约两百个单词以上,而科技句子的平均长度则只有不到三十个单词。一般来说,长句是立法起草和其他英语书面写作的一个共同特点。这是由于完整的长句所包含的信息大、逻辑层次分明、表述具体无歧义, 可以准确界定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排除被曲解或误解的可能性,这些都是短句无法达到的效果:“这些长句中的定语对各种词性的术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精确的界定,而状语界定了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方式、地点和时间等”。
例:Where a foreigner, enterprise applies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in China,the matter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any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he country to which the applicant belong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or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to which both countries are parties ,or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例句中除在句首使用了由Where引导的状语分句,句中还有由介词to + 关系代词which 引导的两个关系分句, 增加了该句子的复杂性,从而达到了表述严谨的效果。
2.否定句和被动句的使用
否定句也是法律英语文本中的常用句式, 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为:“Thou(主语) shall not”。这种句式在法律英语合同中大量存在, 用以通过禁止条款来确权;除使用否定词之外,其他的法律文本,例如刑法条款,常用“Everyone who does X is guilty of Y”的模式表达否定;在法律文本中之所以大量出现否定句,有时也是立法者在拟定法律文件时出于谨慎的需要。他们尽量规避使用语气较强或过于直接的论调,特别是通过使用双重否定来留有余地。例如:通常使用“This is not unexpected”,而非“This is expected”。这也在客观上增加了阅读语翻译的难度,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更为专业化。
此外,法律英语文本的句子中大量地使用被动句,这也是由法律文书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例: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gainst which preventive or enforcement action has been taken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may be suspended from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f membership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up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The exercise of these rights and privileges may be restor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译:联合国会员国,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停止其会员权利及特权之行使。此项权利及特权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会恢复之。从例句分析,在法律英语中不仅可以将汉语中带有“被、让、由”等表被动意义的词的句子表述为被动句,而且还可以大量地将汉语中的主动句变为被动句,这构成了法律英语句型结构的又一大特色。除此之外,为了凸显法律文本的客观公正性,法律英语句式尽量规避第一、二、三人称主语,而较多的通过被动和名词化成分进行表述,并且二者经常同时使用:通过使用被动语态,将逻辑宾语提升为形式主语,可以隐藏行为的实施者,提高句式的权威性,增强状态的稳定性,有时也会长句式出现,体现其繁杂性。
3.时态的使用
法律英语文本通常在时态的使用上一方面大多采用一般现在时态, 用以阐述道理, 确立规范或规定权利、义务等;另一方面在表示“应当、必须”等义务或职责的法律规定时, 在第三人称主语后使用shall 和be to 结构。
例:The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No party shall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译: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例句中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 由shall 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 ”。
例:The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No party shall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译: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 由shall 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
例:In the case of a contract which, according to the laws o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to be form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 the assignment of the contractu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the authority which approved the contract ,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approved contract .
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 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但是, 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句话中既使用了is to 又使用了shall 构成的谓语,与前例相同,均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 。这时shall 和be to 结构可以交替使用, 没有区别
三、法律翻译的创造性
几千年来翻译界一直为直译与意译孰优孰劣争议不休,但在法律文本翻译上,人们似乎更倾向于直译的方法。但随着翻译理论的发展和翻译工作者的不断实践,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法律文本的直译与意译的相结合,尤其是法律文本翻译中创造性所起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原文的增删
由于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和庄重性,每一个字都应在译文中得到体现。但是,为了保证译文符合目標语言的表达习惯,在对其翻译时完全有自由而且有必要对原文进行增删。
例: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The parties may conclude a contract in written,oral or other forms.
这句用了省略的方法。原文连续使用了三个“形式”,而译文利用了英文中的复数形式用一个“forms”避免了重复,使句子更为简洁。这种增删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文本翻译中的创造性。
2.词形的变化
如果说在原文增删上所发挥的创造力还是较小的话,那么在词性变换上的创造力就要大得多了。因此,要保证译文的通顺与连贯,灵活地进行词性转换是必不可少的。
例: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The parties may conclude a contract through an ag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此句中把“委托”通过一个介词“through ”来表达,言简意赅,避免了不定式或从句等较复杂结构的出现,又不损害原句的意思。
四、结束语
在任何社会里,法律都是通过法令、法庭和执法者予以阐述、解释和执行的。这些不同的法律程序需要语言来实现,换言之,为了规范和调节社会行为,在所有的法律门类中,无论法律文本是以口述还是书面的形式呈现,语言都扮演着媒介、程序和成果的角色总之,法律翻译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译文能够通顺、地道,准确地传递。因此,无论是直译,还是一些创造性的译法,法律文本的翻译都要同时从语言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做到法律的形可变而神不变,这才是法律文本翻译的创造性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Chomsky, N. (1965), Aspects ofthe Theory ofSyntax,
M.I.T. Press.
[2]Nord, C. (1991) Text Analysis in Translation, Am
sterdam-Atlanta.
[3]Sarcevic, S.(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
lation, Dordrecht.
[4]卢敏.2008.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
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5]王道庚.2006.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M].香港:香港
城市大学出版社.
[6]赵军峰.2006.法律英语名词化剖析及汉译英策略[J].中
国科技翻译(11)
作者简介:张晓梅(1979——),女,新疆昌吉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特殊用途英语的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