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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视角下信访申诉制度研究

2017-04-14付晓玫

商情 2016年52期

付晓玫

【摘要】国家司法制度的构建主要与国家的传统与基本情况、政治制度与经济基础、社会构想与文化传承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其中基于涉法涉诉视角下信访申诉制度的构建也是如此,对此要想完善涉法涉诉视角下信访申诉制度,就要对其进行系统的探究与分析,对此本文主要对涉法涉诉视角下信访申诉制度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涉法涉诉 信访申诉 制度研究

涉法涉诉信访的申诉制度在我国尚未完善,处于探索构建阶段,相关理论尚未成熟,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对此要基于现有资源,深入审视存在的各种问题,依据现有相关的法律,构建系统的制度。

一、健全司法保障机制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制度。在群众法律知识匮乏,缺乏主观的诉讼能力背景之下,构建健全的司法保障制度较为重要。如果人们在司法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匮乏的状况下生活,就会造成公民通过正常的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信访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救济渠道,就是人们的主要选择目标。同时,因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相关法律救助范围较为狭隘,一部分信访人员因为必要的法律援助匮乏,才选取了涉诉信访的方式。

对此,在相关工作开展中,要想真正的做到司法为民、便民就要合理的调整诉讼费用,针对困难弱势全体可以采取不收取费用的方式。如果相关诉讼成本过高,相关纠纷人员就是放弃法律诉讼,寻求可以代替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其中较为主要的方式就是涉诉信访申诉。因此可以通过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的方式,为相关当时人员提供帮助,构建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完善再审制度

首先,加强再审申请以及涉诉信访分流工作的重视。这是法律中对于当事人自身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之一,是一种合法的诉讼程序。因此,要基于法律的角度对再审申请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涉诉信访要基于相关信访机制进行处理。涉诉信访申诉是司法救助的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只有在其他司法救济无法使用的状况下才可以形式此种救济方式。

其次,对于再次审理的申诉活动,要规定由原先审理的法院进行处理,在其拒绝纠正的状态之下,相关当事人才可以开展相关申诉权的应用行为。同时要对本院院长再审以及相关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指定再审的相关规定。这种方式通过人民法院自身职权启动的再审程序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相关当事人自身的自觉处分权力,与诉讼法的相关处分原则相违背,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自身的诉讼成本与负担也不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与树立。

三、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甄别机制

要想有效的解决涉诉信访申诉存在的问题,就要加强对涉法涉诉视角下信访申诉相关信件的甄别制度,就是将其划分为有理以及无理两种涉诉信访案件。其中有理涉诉涉法信访就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相关法院工作人员的因素对相关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造成的各种伤害、以及因为相关工作人员自身工作态度与作风等问题,对相关当事人的涉法涉诉信访申述案件造成的影响。而无理涉法涉诉信访就是指因为没有正当的原因、合法依据以及一些因为不正当的方式开展的涉诉信访工作。在甄别过程中,主要综合一下相关内容:第一,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设立过程中存在的实体法律错误问题,主要涵盖了事实认定相关问题、法律适用相关因素以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存在的弊端与问题;第二,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与错误,主要涵盖了违法诉讼期限相关规定问题等相关程序失误问题;第三,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内容存在的问题,主要涵盖了文书说理相对简单、文字失误与错误等、相关规定形式缺乏规范性等相关问题;第四,工作人员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因为相关工作人员自身态度与问题导致的各种违法违纪以及滥用权力等不良现象。

对此,要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甄别能力,通过相关人民法院中各级审判委员会,依据法律事实的认定、相关证据的采集与归纳、对案件的类型进行详细的甄别,便于今后工作的开展。

四、构建系统的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终结机制

构建系统的案件终结机制可以有利于司法权威的塑造与树立,可以在根本上节省司法资源。要通过法律明确相关案件的终结条件、范围以及相关程序。通过全国相关信息的共享制度,避免各种重复或者越级上访申诉问题。首先可以将相关终结案件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整理,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保障其他相关机构了解信访申诉案件的处理状态;其次,相关下级法院可以通过此系统对自身辖区内的信访申诉案件进行了解,便于相关工作的处理与开展。这样可以便于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的监督与管理。针对已经结案的当事人仍然信访申诉的,要明确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要及时解决相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处理各种矛盾,通过公开的听证、审核之后,公开的告知涉案当事人,依据法律模式明确案件的终结。

五、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立法

我国现有的《信访条例》隶属于行政法规范畴之内,在原则上对于相关形状机构存在一定的约束能力,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信访类型与因素,其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为了有效的适应现阶段的信访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信访立法工作,明确具体的信访类型、合理的匹配设置信息机构、规定具体的信访程序、对于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制定相关责任制度等。

首先,要明确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涉法涉诉信访申诉案件要依据明确的法律开展,相关信访人的权利主要包含了申请的基本权利、受保护的基本权利、知情权、复查复核信息的权利与获得公正处理的等相关基本权利。相关信访人的具体义务主要包括了信访内容的真实性、依法律程序开展信访工作、信訪不得有害于国家、社会以及相关公民集团的合法权益,要与社会公共秩序相符合,不要妨碍相关机关的正常控制的开展。

其次,通过相关法律的颁布加强对相关信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束语:

在进行涉法涉诉信访申诉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基础,根据现有相关法院中实际工作的现有做法与规定,突破制约与枷锁,构建系统的申诉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全局以及长远的角度来说,涉法涉诉信访申诉制度要升华到法律层次。

参考文献:

[1]滕晓慧,姜言文.涉法涉诉信访的性质及其工作制度存在

的必要性[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14-19.

[2]罗庆东,杨崇华,张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与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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