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路径研究
2017-04-14戴娜娜蔡新华
戴娜娜+蔡新华
【摘要】任何一项培育工作应当配备完善的评价体系检测培育工作取得的实际成效。管理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将从培育效果反推培育模式、实施载体的有效度,帮助培育工作者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从而对培育模式、实施载体进行调整,形成更加完整的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工作体系。
【关键词】财经类 法治观念培育 管理评价
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靠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治理社会的观念。作好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是财经类院校工作重点之一。管理评价强调从培育效果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在实际教育工作中有效完成对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工作的评价。
一、对传统管理评价体系的分析
传统的管理评价体系主要以院校评价为主,具体到评价规则上集中表现为对大学生法律类学习成绩的考评。此类评价存在较为突出的弊端,表现为:
(一)只能针对单一培育模式。传统管理评价体系是对课堂教育培育模式的配套,如跨越课堂教育范围,放至本课题在培育模式中提出的多样化模式,则很难实现对学生培育结果的考评,对多种模式不具有可操作性,不能适宜多元培育模式的发展需求。且考试为主的考评模式本身也并不能有效体现学生综合受训的结果,高分低能的现象充分说明了考评模式应当不仅仅与考试能力挂钩,还需寻求更大突破。
(二)评价主体单一。传统管理评价体系中的评价主体仅为院校一方。评价的操控权完全由学院掌握,学生是单一的受考评对象。在这种模式中,院校一方的眼光和目的会直接决定评价的方向,难免陷入不客观的状态,且学生一味成为受考试对象会降低其主动学习的自觉性,易造成把法治观念提升做为完成学分的必经途径,导致学生视野狭窄,难以真正全方位接受法治观念的传递。
(三)评价考核层面不足。传统管理评价体系中更多的是对知识本身的考核,很难将考核上升至意识形态,而法治观念的掌握提升是对主体意识形态的影响,应当不仅仅限于法律认知层面,更应当上升至法律意识层面、精神层面进行考核。传统管理评价体系中的考试无法有效完成对考核层面的上升,最终得到的分数结论只能体现学生对知识结构的掌握程度,与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提升相差甚远。
二、现代管理评价的创新
针对传统体系的弊端,应从扩大评价方式、增加评价主体、扩充评价考核层面等不同的角度进行创新。建议建立综合管理评价体系:
(一)学生评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助现代化载体、通过多种模式的培育,是否切实有效提升了自我法治观念,达到从初级“扫盲”状态到高级“自我追求”状态,真实感受应当首先来自于学生,应当首先开展并尊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具体包括:
1.自身评价。自身评价体系由培育工作者制作评价标准,交给大学生自行完成考核評价。介于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及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建议采用无记名方式开展,可适用纸质评价、网络评价、移动终端评价等多种考评方式,不以学期为考核时间单位,随时向学生发表评价信息,随时掌握学生自身评价情况,真实把握培育工作受众的心理活动。
2.同学互评。集体生活中的大学生对彼此的了解远胜于培育工作者。除了学生自身评价,还建议开展同学互评。这种评价方式下不应沿用传统的相互给分方式,避免造成将互评工作与同学关系相联系,甚至影响同学感情、产生负面影响。同学互评时可以采用树典型、推先进等不同方式,选出学生心目中“法治观念先锋”,并以其自身行为实际影响其他学生,使培育者既可以有效把握学生心目中的优秀标准,同时寻找模范带头学生、树立榜样。
(二)院校评价
应当扩大评价方式,改单一的考试模式为综合考评标准,融入平时表现、学科成绩、法治活动参与度、法治意识体现、等多种因素,实现综合评价。建议做到:
1.将课外活动引入评价体系。院校的考评应当是全面的反应,仅仅是课堂表现不足以支撑对培育工作的真实反馈。应将院校评价的范围扩展到课外活动中,如财经类大学生积极旁听经济类庭审、积极参加法律协会、积极开展法律咨询、积极组建模拟法庭等等都应当成为评价的内容。就如同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样,法治观念评价应该是开放的格局,反应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
2.打破学分评价体系。学分评价只是对法律相关课程完成情况的考核,不应等同于对学生法治观念的考察。有学生《经济法》考试课程不及格,不等同于其不具备法治观念,只能反应对该本课程学习内容的不熟悉、不深入。故院校方面的考评应当打破传统学分制的观念。不以学分高低做唯一的衡量标准,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价,从知识层面上升至对学生精神层面的考核,才是财经类学院应当开展的有效评价工作。
(三)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是脱离培育主体双方的第三方评价,更能公平公正客观反应学生受训真实情况,有利于院校真实把握培育工作取得的效果。建议做到:
1.学生顶岗实习阶段。该阶段是学生首次踏出校门、进入社会职业的时期。尽管学生仍处于实习阶段,但其在实习单位所从事的工作与未来正式职业是无区别的。在这个阶段,学生一方面受实习单位的管理,另一方面受学校的管理,双重管理之下更有利于实现评价考核。建议财经类高校在对学生顶岗实习单位评价环节增加学生法治观念、法律工作能力等项目的考评,从实习单位的角度真实衡量学生是否把在校期间的法律知识有效转化为了自身的法律修养、法律精神,并自觉运用于财会职业工作中。
2.毕业生反馈评价体系。毕业生信息跟踪一直是高校重视的工作之一,课题组认为在对毕业生后续发展进行跟踪之际,针对财经类大学生职业特点,应当加入毕业生法治观念反馈评价内容。毕业生所在的用人单位最有资格回答该生是否掌握法律知识、是否具备法律意识、是否具有法治精神,能否在财会工作中自觉守法护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相关财会活动,是否自觉主动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能否从法律角度对公司经济活动提出合理建议,遭遇经济纠纷时是否知道如何维权,选择何种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应对困难,是否有参加纠纷解决的工作能力等等,均可以从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中予以有效把握。
【课题基金】四川财经职业学院课题《财经类大学生法治观念培育路径研究》(编号:201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