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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再保险发展模式国际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2017-04-14杜华

商情 2016年52期
关键词: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模式

杜华

【摘要】农业再保险是农业保险制度的必不可少的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农业再保险制度可归纳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对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 国际经验 发展模式 经验借鉴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已有20余年,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农业再保险也是随之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各方均意识到构建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我国农业保险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农业保险对农业自然灾害的补偿作用有限,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各地纷纷将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分散大灾风险的主要工具,对再保险方式运用较少。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对比分析

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可归纳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

(一)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美国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设立作为联邦农业部全资附属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承办农作物保险业务。从1938年至1980年间,联邦农作物保险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直到1980年,美国国会第12次修订《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私营保险公司也可以一起提供农作物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则逐渐收缩直接保险业务,转而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调整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关系。《1990年农场法》授权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补贴。从2000年起,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已不再从事直接农作物保险业务,而是负责管理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再保险,并提供保险费、管理和运营费等财政补贴。

(二)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加拿大等国在其农业保险立法中建立了政府农业再保险制度,规定设立政府再保险基金,负责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可将其归结为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加拿大原《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及现行《农业收入保障法》均规定,联邦财政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授权农业部与各省签订再保险协议,为各省提供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协议,基金由各省存入资金,在资金数量不敷使用时,财政部长可从收入合并基金中拨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予偿还。《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法》规定,曼尼托巴省财政部设立再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其他收益,基金的资金存在缺口时,财政部从合并基金中预付,预付款须偿还。该基金为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提供再保险。经过财政委员会批准,该公司还可以与具有管辖权的政府和任何人签订生产保险、雹灾保险的再保险协议。

(三)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日本建立了双层再保险制度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设在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规定由渔船保险中央会为渔船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渔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渔业灾害补偿法》、《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和《有关特别会计的法律》等法律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管理,為农业共济联合会、渔船保险中央会和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及相关费用补贴。特别会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般会计拨入资金及再保险费收入。根据日本的财政制度,这些特别会计的实质就是政府的专项再保险基金。

(四)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有的国家的农业保险法中只规定农业保险原保险,而未规定再保险制度。实践中,农业再保险采用商业再保险形式,包括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再保险,同时由商业保险法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斯里兰卡、尼日利亚、玻利维亚、秘鲁、摩尔多瓦等都是如此。斯里兰卡《1999年第20号农业与耕地保险法》第20条规定,农业与耕地保险理事会可以与政府、国内或国外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再保险合同。自1983年以来,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通过一家伦敦再保险经纪人为水稻保险购买了损失中止再保险。1999年,又为玉米购买了超过损失再保险。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主要由国内再保险公司提供成数再保险安排。欧洲多数国家都是由私营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如法国、奥地利、德国均是如此。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构建

国外的经验表明,农业大国和农业强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均重视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作为其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在由商业保险公司或互助合作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作为分保主渠道,同时辅之以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

(一)以政府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为主渠道。我国目前对农业再保险的探索仍以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出为主。但由商业再保险公司(包括国际再保险公司)依托其自有资本金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有限,再保险分出成本高,条件苛刻。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的能力有限。可能形成对国际再保险过分依赖。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应明确农业再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分保的主要依靠,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只能是补充。这与农业保险原保险可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合理确定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我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第一阶段,先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负责管理该基金,同时负责具体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再保险费收入、接受社会捐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可以用于基金的其他资金收入等。资金运用包括支付再保险金、提供再保险费补贴、承担基金管理费用等。具体受托机构的确定有两种选择:一是委托中国再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经营;二是委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在第二阶段,待未来积累了一定的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验,培养和形成一支专业人员队伍,各地农业保险有了较大发展,相关数据资料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国家财力进一步增强时,应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专责管理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承办农业再保险业务。

在每一阶段,都可同时辅之以农业保险机构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同时,可以借鉴核共保体和航天共保体的成功经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成立农业再保险联合体,办理农业再保险。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实现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

(三)在相关的法律里明确农业再保险。建议在《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条例》里,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对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的作用、农业再保险模式定位和农业再保险的交易规则和支持政策等加以明确,使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建立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再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再保险费用补贴,帮助农险公司减轻分保的财务负担。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再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所经营的其他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机构投保,增强再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能力。

(五)为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人农业再保险费的收人中去。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提供农业再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增强国内再保险机构的经营实力。

(六)逐步设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农业保险试点开办期间,在市场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不很成熟、政策支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商业再保险的方式进行过渡,为建立政策性農业再保险体系积累经验,培育市场。然后在众多的经营较好的商业再保险机构中,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成数合同、巨灾超赔合同或赔付率超赔合同。在专业再保险机构内部设立农业再保险专项基金并开展运作,以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国家补贴的频率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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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互联网+”背景下河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重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B078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互联网+”创新创业战略重点与思路举措研究》(项目编号:2016BJJ006)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省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24004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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