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融资的相关问题分析及完善对策
2017-04-14陈亚超
陈亚超
【摘要】民间融资可以深入正规金融难以触及的角落,实现微观资源的配置,助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我国民间融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不完善,使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字】民间融资 监管 改进
一、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方式而言,它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
1.民间融资现状
(1)民间融资方式多样化。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互助式民间借贷。此种借贷方式规模较小,主要应付短期生活需要,不计付利息或利息较低。二是“高利借贷”,主要用于个体、民营企业的生产周转。
(2)民间融资快速发展,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央行调查统计司的调查,我国民间融资规模达到9500亿元,占GDP比重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6%左右。小微企业在发展经营,对于资金的需求十分的迫切。但由于自身以及金融体制的一些问题,小微企业无法从一般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此蓬勃发展的民间融资正好迎合了小微企业的需求。
(3)民间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在民间融资出现的各项问题中,融资利率太高是个大问题。根据2014年2月20日温州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指数为20.22%,明显高于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2.民间融资存在的相关问题
民间融资有各种优势,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1)民间融资的隐蔽性危及正常社会秩序。由于当前法律以及监管体制的欠缺,民间融资并未实现“阳光化”,大部分的民间融资只能通过隐蔽形式在“地下”操作,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与规则。
(2)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引发利益纠纷。民间融资的合同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市场机制完善的地区,采取书面合同的比重较大。但是我国民间融资涉及面很广,而且绝大多数运作很不规范,这些不规范因素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民事、经济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
(3)民间融资抗风险能力较弱。民间融资的区域性特点将使民间融资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受到地域的局限。分散经营使民间融资市场处于割裂状态,而且在民间融资中难以避免某些组织机构的参差不齐,这些都会加剧融资风险。
(4)现行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对民间融资做出系统规范。现在所依据的民间融资法规,已经跟不上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二、相关国家及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及监管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已成为全球化问题,如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方面有所突破,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1.美国。美国对信用社的监管采用双轨制,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因此这与信用社的注册登记地紧密联系。美国强调结果和程序控制同样重要,虽然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具体运作不关心,但对于监管和信用社的外部制约十分注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专门用于信用社融资。
2.德国。德国在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立法和执法都很严格,联邦金融监管部门,在程序上几乎不存在被“通融”的可能性,非法集资问题很难发生。在德国,无论企业上市还是发行债券,都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和认可。联邦银行仔细审核每个金融机构呈递的报表,并检查各个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和其资本充足率。
境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治理,一方面通过政策和立法尽可能将民间融资纳入正规监管程序之中;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引导、扶持,将大量民间资本引入小微企业之中。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管的建议
1.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常见于《担保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刑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之中,但缺乏专门立法,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法规,具体包括。
(1)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对象与内容。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不管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还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职权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监管重复。所以,急需设立专门的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其次,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对象要加以明确区分。对于民间融资中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该按照相关法规从严查处。而对于合法的民间融资,应使其阳光化,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中。最后,应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制定严格的审核条件和程序。
(2)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与征信系统。由于民间融资主体形式的多样性和发展需求的多元化,可以登记制来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根据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按地域、交易金额、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民间融资交易的规模边界。加强征信信息采集工作,完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评价制度,为搭建民间投融资交易平台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3)规范民间融资的合同。民间融资活动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约定的方式当然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但笔者认为还是采用合同形式,规范借贷合同为优。
2.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于民商事法律主体进入民间融资市场即要设定明确的核准条件,也要制定完善的退出机制。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是为了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把民间金融组织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
3.建立利率监测制度。利率的监管是现行法律对民间融资监管的核心所在。因此,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系统的民间融资利率监测体系,为监测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和发展趋势提供了实时信息。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多、民间融资活跃、有市场化基础的温州,适合作为利率改革的试点。更具有进步意义的是,从2012年5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正式对社会公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监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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