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与民主: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重要作用
2017-04-14李岁科
李岁科
摘 要:协商建国是中国历史发展的重大事件,是对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具体运用。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平等成员与各进步党派、社会团体共同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积极参与新政协。参与协商建国的少数民族代表主要通过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少数民族代表在协商建国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参与内容的广泛性等特点。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协商建国,见证了国家的历史转折与进步,实现了少数民族在新政权建立中的政治参与,既有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益,也彰显了少数民族对促进民族团结和民主政治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少数民族代表通过积极参与协商建國,与社会各界共同开启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新篇章。
关键词:少数民族;协商建国;民主;团结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2-0084-05
1948年4月3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战略反攻的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发布 “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1]的“五一”口号,获得了社会各界进步人士的广泛响应,由此拉开了协商建国的序幕。在协商建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国方略的协商,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共同命运始终联系在一起。从大革命到土地革命,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少数民族群众从未缺席。少数民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重要成员,与社会各界一起共同参与了协商。对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进行研究,有助于把握少数民族对促进民族团结和民主政治的重要作用。在以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为中心内容的研究中,笔者将着重对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方式、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特点、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作用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参与协商建国的少数民族代表产生方式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中华民族共同的革命事业,“各个少数民族的自由解放,与整个中国人民的自由解放是不可分的”[2],“没有各族人民的广泛动员和积极参加,这个革命的发动、坚持和胜利是不可能的”[3]。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正是对少数民族在中国革命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众所周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新政协”)不是一个普通的会议,而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成立新中国的大会,少数民族“亦须和汉族的劳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权利义务”[4]。他们作为祖国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参与协商建国,充分体现我国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新政协“应当由能够代表全体人民的个体组成,代表国家的全体人民行使权力,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按选区分配名额并经选举产生”[5],这样选出的代表才更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由于新中国成立前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解放战争仍在进行,还有许多民族地区仍待解放,如果按区域分配名额,并经选举产生代表难以操作,那么参与协商建国的少数民族代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呢?
“五一”口号提出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代表人士就召开新政协进行商议。中共代表曾与在哈尔滨的民主人士多次商谈,明确参会单位及人员范围,提出新政协筹备会代表“由筹备会各单位协商定之,其余团体组织仅有代表性的人士者,则由筹备会其他单位共同推定”[2]67-68。国内少数民族是新政协筹备会的23个参会单位之一,少数民族代表由相关单位通过共同推定的方式产生,具体拟邀请乌兰夫、张冲及西北回民代表等参加协商建国的有关筹备事宜。1949年6月16日,新政协筹备会指出,筹备会代表人选由各单位提出,经参加新政协筹备会的各单位协商通过;国内少数民族筹备代表的人选则“由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之其他各单位共同推定之”[2]169。1949年6月19日,新政协筹备会通过的《关于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内少数民族作为团体代表单位之一,有正式代表10人,候补代表2人。同时另设一特别邀请单位,代表人选由新政协筹备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定。由此可知,参加新政协的少数民族代表,不论是共同推定产生,还是协定产生,或是协商产生,都是通过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的。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在新政协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在少数民族代表的协商推荐中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譬如,新疆代表团的少数民族代表赛福鼎、阿里木江就是基于新疆“三区”革命的重要性,由中国共产党邀请推荐而参会的;海南的黎族代表王国兴是鉴于他在领导黎族人民革命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由中国共产党协商推荐而参会的;藏族代表天宝曾回忆说,自己是通过组织推荐而参加新政协的。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推荐对少数民族代表参加新政协起到了重要作用。总的来说,参加协商建国的少数民族代表虽然人数不多,但构成形式较为多样,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参加新政协的少数民族代表,从政治身份来看,有中共党员和非中共党员;从选出代表的区域来看,来自解放区和国统区;从行业领域来看,有政界、军界、文化界、教育界、科技界和宗教界等。由于当时所处社会历史环境的限制,在协商推荐少数民族代表方面难免存在遗漏。
二、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特点
新政协“代行人大职责,以协商方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6]41,构建新的国家框架和社会运行机制。少数民族参加新政协,与社会各界共同商讨建国的各项重要事务,为制定国家的各项重要政策建言献策。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具有以下特点。
(一)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少数民族代表作为协商建国的参与主体,在政治上与其他代表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代表作用的发挥和政府成员的组成上。中国共产党提议召开新政协,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代表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共同商讨问题。少数民族代表虽人数较少,但各民族权利是平等的,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譬如,在讨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时,各代表就是否将“反对大汉族主义”纳入条文出现争论。有的代表不同意将其纳入,也有代表同意将其纳入,如回族代表马坚建议加入“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内容,彝族代表张冲认为“大汉族主义是少数民族和汉族共同的敌人,……若单单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就待解放区的少数民族而言,会弱化他们参加民主政权的意愿,因此,应在《共同纲领》中加上‘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内容”[5]80。鉴于与会代表对相关问题的争议,新政协组织联合大组会议和专题小组座谈等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使少数民族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最终“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被写入《共同纲领》。在政府的组成方面,在由新政协会议代表选出的新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中,少数民族代表乌兰夫、奎壁、吴鸿宾、张冲、朱早观、天宝、朱德海、王国兴、马坚、赛福鼎、阿布哈依尔·吐烈等成为新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少数民族代表乌兰夫、赛福鼎、刘格平、龙云等成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少数民族代表通过担任相应政治职务,对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产生了积极影响,体现了少数民族作为新政协参与主体的平等性。
(二)参与形式的多样性
少数民族代表参与协商建国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参与分组筹备。奎壁、天宝、朱早观、杨静仁、朱德海、张冲等作为国内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筹备会议,其中有些人还参与了筹备会各小组的工作,如天宝参与拟定了参加新政协的单位及其代表名额,起草了新政协的组织条例;杨静仁参与起草了《共同纲领》,朱德海参与起草了政府方案,奎壁参与起草了会议宣言,翦伯赞参与拟定了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各少数民族代表通过分组筹备的方式参与协商建国,为新政协做出了积极贡献。二是参与专题讨论。为推进相关工作,少数民族代表参与了小组专题讨论,譬如为起草好《共同纲领》,杨静仁参与了筹备会第三小组的专题讨论,广泛吸收各方面建议;刘少奇、朱德专门召集了民族小组座谈,集中听取意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代表的作用。三是进行大会发言。新政协是一个民主的舞台,各与会代表充分沟通协商,广泛交流意见,表达自己的看法。在新政协正式召开期间,与会代表通过大会发言的方式表达观点、参与活动。会议期间,赛福鼎、乌兰夫、刘格平、阿里木江、张冲、王国兴、朱德海、朱早观、田富达、天宝等作为少数民族代表进行了大会发言,传达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心声,表达了少数民族群众的愿望与期待。正如王国兴在大会发言中所说:“今天不同了,共产党不但分给我们田地,同时也分给我们参与讨论国家大事的权利了。”[2]476由此可见,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新政协,并不是简单的听报告,而是以多样的形式参与到了会议中。
(三)参与内容的广泛性
协商建国的影响非常深远,既关系国家前途和社会发展,也关系群众个人的地位和权益。这决定了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所涉及内容的广泛性。所参与的内容不仅是对民族领域内容的探讨,还应该包括对民族问题之外的内容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协商,以在更广层面上体现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从“五一”口号的提出,到新政协的筹备,再到新政协的正式召开及闭幕,少数民族参与了协商建国的整个过程。在新政协筹备期间,少数民族代表参与商讨了新政协参会单位及其代表名额,参与了新政协组织条例、《共同纲领》、政府方案、大会宣言等的起草和国旗国徽国歌方案的拟定等众多事务。会议正式召开期间,少数民族代表进行了大会发言、讨论和交流,参与了大会选举等事项;少数民族代表天宝、吴鸿宾、刘格平、奎壁、张冲、杨静仁等还参与了文件草案的整理和大会议案的审查等事务;针对一些涉及民族领域的事务,少数民族代表进行了专门研讨,譬如在国家制度方面,为什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联邦制,周恩来专门向各民族代表解释,听取民族代表的意见。总之,少数民族代表广泛参与协商建国的各项事务,体现了我国少数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充分享有当家做主权利的真实性和广泛性。
三、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指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各民族、各党派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协商建国,在促进民族团结和提升民主政治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少数民族与社会各界共同开启了我国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一)促进了民族团结
由于各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民族发展较不平衡,在文化风俗习惯和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加上旧统治阶级的歧视压迫和外国侵略势力的挑拨,各民族之间存在偏见隔阂、矛盾冲突。因此,实现民族团结成为中国革命事业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加强民族团结。毛泽东指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障。”[8]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巩固了民族团结的基础。
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使社会不再陷于民族对立的情形中,使少数民族成为新政权的重要基础。在以往的国家政权中,由于民族歧视的存在,少数民族往往被排斥在国家权力之外,成为社会的边缘群体,难以平等享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代表参加新政协,与各党派、各团体代表人士共同商议国家大事,探寻社会的发展前途,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与社会其他群体一样享有平等权益,不再居于被排斥和边缘化的地位。少数民族能与社会各界共同团结起来,形成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民族大团结。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发挥了促进民族团结的作用,使各民族都能针对国家事务表达意见,共同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民族理论政策。少数民族代表充分表現出对参与协商建国、促进民族团结的认同。乌兰夫在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指出:“新中国内部各民族的地位和民族关系,是建立在各民族完全平等,团结互助,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真正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2]384刘格平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和全国人民空前团结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标志着我们中国的历史从此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2]通过各民族代表的共同努力,真正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各民族已经进入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共同发展繁荣的新时代”[9]。
(二)体现了政治民主
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从本质上体现了政治民主的特质。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少数民族虽然人数较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但其基本政治权利在参与协商建国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重视。少数民族代表参加新政协,体现了少数民族在新中国获得了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和政治地位。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新政协所蕴含的政治民主精神。
一是从少数民族代表的参与来看,虽然有些少数民族地区还没解放,但中国共产党还是努力寻找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代表参会。少数民族代表除了参加少数民族单位团体之外,还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和特邀的新疆代表团以及其他界别。少数民族代表除参与新政协筹备会议之外,还参加了新政协正式会议。少数民族代表在新政协中既参加了分组讨论,还进行了大会发言和选举表决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新政协全面民主的特点。
二是从少数民族代表的感受来看。少数民族代表通过参加新政协,表达了对新政协所体现出的政治民主的认同,众多少数民族代表在会议中表达了这种认同的心声。维吾尔族代表赛福鼎在会议上说:“目前,我们已经快要结束中国境内各族人民的不幸的历史,而迈进争取全国人民的光明的新生活的神圣任务的新阶段。”[2]291苗族代表朱早观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功,这是新中国整个民族人民在世界上挺起身来的新时代……从此苗族人民真正成了各族人民友爱合作大家庭中的一员,再不会有任何民族的压迫和歧视了。”[2]481
三是从我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发展来看,少数民族代表在新政协中参与讨论制定并表决通过了《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大纲领性文件。这些纲领性文件中都有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对我国少数民族的有关政治权利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制定新中国的民族理论政策。譬如,《共同纲领》中有专章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政策,提出了民族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少数民族代表对我国的民族理论政策表达了肯定立场,彝族代表张冲认为:“对于筹备会起草的三大文件,我认为是中国人民的大宪章,也是我们各民族共同的大宪章,我们坚决拥护,愿为其全部实现而奋斗到底。”[2]471藏族代表天宝认为:“大会的三个文献,我是完全拥护的,并且希望大会迅速地通过,赶快把它传播到我们藏族的广大人民里面去!”[2]485这表明少数民族代表们既认可这三大纲领性文件,更认同其中所蕴含的民主政治精神。综上所述,少数民族参与协商建国,有效推动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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