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的政治思想研究
2017-04-13刘晓丹
刘晓丹
(山西传媒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619)
政治解放促成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得国家摆脱了宗教等因素对其自身的限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实现政治解放的国家并没有获得真正的彻底的解放,只是使国家在摆脱宗教束缚的同时又陷入了财产权的束缚中。而要真正获得彻底的解放,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的解放。
一、马克思对政治解放的批判
近代资产阶级通过领导政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这场革命不仅促使国家从宗教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而且使得市民社会消除了国家附加在其上的政治性质,促进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但是,政治解放并没有实现彻底的和完全的解放。在实现政治解放的国家里,只是把宗教从国家的事务变成了个人的事务,它并没有摆脱财产的限制,只是使国家在摆脱宗教束缚的同时又陷入了财产权的束缚中。
(一)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及其进步意义
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就是使政治国家摆脱宗教对自己的束缚,实现政教分离。“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确切地说,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1]170但是政治解放的意义远不止于此。“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2]政治解放大大瓦解了封建贵族社会中制约人们平等和自由的各种社会因素,推进了人们在法权意义上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这些进步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政治解放促进了政教分离。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前,世界各国以及各地区的宗教信仰和政治制度是不分离的,即政教合一。到了近代社会,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资产阶级不断觉醒,并推动了政治革命,把宗教逐出了国家共同体的领域和公法的领域,消除了附加在国家中的一切宗教因素,在政治上废除了宗教,实现了政教分离。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其次,政治解放促使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在原来的封建社会中,像等级、身份、同业行会等这些要素都会被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上升成为了国家生活的要素。由于市民社会身上所赋予的这些政治关系的限制,市民社会的这些基本要素同社会中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了。而政治革命,摧毁了“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这些“人民同自身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1]187,从而使得附加在市民社会身上的政治性质被消灭了。
最后,政治解放也促使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发展。在实现政治解放的国家里,封建社会不断瓦解,于是便剩下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利己的人。相对于封建社会中个人权利和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情况,政治解放使人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生活在国家中的人们,虽然并未完全摆脱宗教等因素对自身的约束,但是却拥有了信仰宗教的自由。虽然这时的人们依然要受到财产等因素对自己的限制,但他们已经拥有了占有财产的自由[3]。所以,政治解放在促进个体的解放和发展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资产阶级政治解放
如前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造成了实际的市民社会的生活和抽象的国家政治生活的分离,作为市民社会一员的市民也和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一员的公民相分离了。作为市民社会利己成员的市民,就是“私人”,他把他人看作是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也把自己降低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173。作为关注公共事务的国家政治生活成员的公民,就是“公人”,他们把自己看成是社会的存在物。而“人权”就是指生活在市民社会里的成员的权利。
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天赋人权,人人都能够享有广泛而又普遍的权利。但是,这种人权只是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是有产者的权利,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拥有的权利。就拿自由权来说,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1]183。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必须局限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有限制的自由。而人们制定法律,正是为了确定自己的自由范围,确定自己权利的行使限度。并且,“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1]183。所以,自由只是市民社会上的一种狭隘的权利,一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被分隔的个人权利,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权。自由是建立在人和人之间相分离的基础上的,他人不是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自己自由的限制。除了自由,像财产权、安全、平等等权利,也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也都只是对市民社会中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
因此,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不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它是具有阶级性的,是一种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权利,也是建立市民社会和国家相分离、人和人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权利,因而还不是普遍的真正的人权。国家的产生主要是出于对市民社会中人的自由和平等等这些有产者所享受的各种权利的保护,国家只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这些人权也都是为了维护和捍卫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他们自身的特殊利益而存在的,它们并不是也不可能是普遍的人的权利,也不可能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当它们与资产阶级的利益相冲突时,这一权利就会被取消。
(三)资本主义社会公民权的局限性
政治解放促使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也使人分为了“公人”和“私人”。“公人”就是“公民”,他们是抽象的人,他们参加政治共同体,参与政治生活。而“公民权”是生活在政治国家中的成员的一种权利,反映了个体在政治国家中的存在状况。公民权不受出身、等级、财产等因素的限制,是每个处在国家中的成员的普遍的权利。
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人,公民关注的是国家的政治生活、国家的普遍利益,但这种普遍的政治生活却是虚拟的。“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作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1]173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获得了平等的公民权。例如,犹太人就没有通过政治解放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还有北美的许多州,虽然它们公开宣布取消了财产等因素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的限制,但是,这也只是在政治上宣布了私有财产的废除。
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公人”只是人的一种抽象性的存在,只有“私人”才是人真正存在的状态,“公人”是要服从于“私人”的。公民权也只是一种普遍的虚构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人权所主宰并为其服务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人权和公民权并不是实现人的解放的手段,都只是资产阶级为了进行阶级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二、马克思对宗教解放的批判
宗教解放,就是人们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扬弃宗教本身。面对犹太人问题,鲍威尔一直在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中寻求解决的办法,但又始终局限在这个圈子内,没有能够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 “鲍威尔的错误在于:他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因此,他提供的条件只能表明他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1]167-168实际上,宗教问题的存在是有其世俗基础的。所以,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宗教问题,就必须要消灭这一问题存在的现实基础。而这样的宗教解放其实也就是人的彻底解放。
(一)宗教问题的世俗基础
鲍威尔简单地将犹太人抽象的本质——宗教,看作是犹太人的全部的本质,因此,他把犹太人的解放问题视为一种抽象的哲学和神学的行动。马克思跳出了鲍威尔的这一思路框架,在他看来,我们应该从现存的社会实际出发,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从世俗中找寻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
于是,马克思从日常的犹太人出发,在犹太人的实际生活中找寻犹太教产生并得以不断发展的秘密。通过研究,马克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做生意。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1]192虽然在人们的观念和思想方面,政治居高临下,位于金钱势力之上,但在实际生活中,政治却沦为了金钱的奴隶,受到金钱因素的制约。在这样的情况下,金钱就把所有的神都变成了商品,从而也剥夺了整个世界的固有价值,一跃成为了奴役人、统治人的力量。特别是在利己的人的需要下,人让渡了自己的本质,使自己的活动和产品处于异己的本质——金钱的支配之下,于是,人就被异化了。因此,要使犹太人从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就是使犹太人从他们的实际需要中解放出来,从做生意和金钱的束缚中解放出来。
所以,马克思认为,宗教问题产生的现实基础是人们的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我们应该对宗教进行批判,让人们不再对宗教抱有幻想,而是通过现实的行动来实现自己的幸福。
(二)宗教解放的实质
马克思认为,犹太人问题在实际上是一个世俗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神学的问题。宗教的产生和发展也只是这种世俗局限性的一种现实体现,而不是这种世俗局限性存在的原因。我们要用历史来说明迷信,要从宗教存在的世俗基础入手,从现实的社会发展中,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实现人的解放。
犹太教和基督教一样,它们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都是市民社会的人们的实际需要以及利己主义。这些体现在犹太人身上的实际精神,其实也体现在基督教国家中人民的身上。“人乃至整个自然的价值被客体化,人不再是其自身,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类的关系异化为了金钱关系。”[4]所以,“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得到解放。”[1]192只有当人不仅在政治上获得解放,而且在市民社会里、在实际生活中获得解放,人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
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使人从宗教中真正解放出来,并且由于私有财产的存在,还加强了宗教存在的基础。马克思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出发指出,要真正使人获得彻底的解放,就必须超出资产阶级革命的范畴。只有消灭了犹太精神的经验本质,消除了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从而真正实现彻底的解放,实现人的解放。
三、马克思对人的解放的设想
在青年黑格尔派展开对宗教的批判以后,马克思认为,在当时的德国,宗教批判已经基本结束了,这些宗教产生的根源就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宗教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先导,同时又必须进一步发展成为政治批判。这个时候,需要做的就是向德国的制度开火,就是要通过革命推翻德国现有的统治。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革命所需要的指导理论和阶级基础。
(一)马克思关于革命理论的思想
在当时的德国,存在着两个派别,一个是“理论派”,另一个是“实践派”。虽然他们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割裂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关系。“理论派”片面强调和夸大理论的作用,并且,他们的理论前提仍然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哲学。所以,他们认为“不消灭哲学,就能够使哲学成为现实”[1]206。黑格尔也是极力拥护德国的社会制度的,因此,他们从来没有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对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进行批判。德国的“实践派”提出了要批判和否定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但是,他们没能够科学地否定它,而是贬低理论的作用,否认了用科学理论指导革命实践的必要性。他们认为“不使哲学变成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1]206。
在对德国的“理论派”和“实践派”进行了比较客观的分析之后,马克思指出,要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进行批判,必须要坚持和实现理论和实践两者之间的结合。一方面要在德国进行有原则高度的实践活动,把德国提升到像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发展的正式水准,提升到将来所要实现的人的高度的革命;另一方面,必须要有一个彻底的理论指导实践。虽然“理论派”用理论这一武器对德国过去的理论进行批判,但这是不彻底的。彻底的理论必须要能够抓住事物的根本。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彻底的理论显然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理论。
(二)马克思关于革命主体的思想
在指明了革命必须要有彻底的理论来指导之后,马克思又提出,单靠彻底的革命指导理论,也不能实现彻底的革命,德国的革命也需要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虽然德国在理论上与其他各国是同时代的,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德国还是落后于当时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德国资产阶级的发展水平也不像英法等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那样成熟。与此同时,德国的封建势力也是非常强大的,其封建制度也是阻碍资产阶级革命的天然屏障。所以,要在德国进行革命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还需要客观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基础。
但是,从当时德国的现状来说,只有进行彻底的革命,才能实现人的解放。“对德国来说,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1]210在德国,普遍的解放是任何部分解放的必要条件。那么这种普遍解放的可能性在哪里呢?马克思指出:“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1]213这一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产生于市民社会之中,但是,它不是要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而是要消灭它,消灭所有的阶级。这是社会历史发展赋予德国无产阶级的使命,即通过革命手段,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实现人的解放。
综上所述,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自由、民主、人权”等,也只是私有财产在法权上的体现。所以,实现政治解放的国家也依然有局限性,生活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人们并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而要真正实现这一解放,就需要消灭私有制,消除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实现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毕生追求的目标。他对无产阶级不仅仅是同情,而是看到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并为实现无产阶级的利益、实现人的解放事业而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和更加艰苦的斗争。人的解放也成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政治思想中最为核心的内容。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贺长余.从人民到公民:马克思第二条政治解放路径的回归[J].理论月刊,2014(4):29-33.
[3] 武建敏.马克思对现代性法哲学的批判与超越[J].法学杂志,2011(1):61-64.
[4] 虎嘉瑞.政治解放与人的真正解放:从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看人类解放[J].教育科学,2014(8):17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