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的探讨
2017-04-13□李宇
□李 宇
(太原工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8)
农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的探讨
□李 宇
(太原工业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08)
精准扶贫主要是针对经济贫困以及金融流通存在明显效率缺陷的地区,以国家为首要主体,沿农村经济发展模式和地区特色经济管理模式而展开的细微针对型经济发展辅助手段。传统的扶贫模式相对较为单一,无论是从扶贫内容、针对项目还是具体的施行手段,都是就扶贫论扶贫,而“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可将现代互联网思维与金融管理思维有效结合起来,利用当地农村金融机构,以最契合方式实现精准扶贫,推动农村供给侧改革进程。
农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
虽然从宏观角度来看国内农村经济呈长期上升的发展趋势,但细观其内部结构仍可看出较为严重的经济问题。在此种长期社会动向推动下,也本着减少城乡经济水平差距的原则,政府始终对农村经济抱有持续改良的态度,同时也正在不间断地对其施以政策和实际的帮助。扶贫政策不能仅以政府和农民为作用主体,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推动农村供给侧改革,有效实现精准扶贫,中央银行、国家财政部以及扶贫相关部门特此印发了金融扶贫相关意见材料,着力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在此背景下,以农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思维为核心,“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应运而生。
1 “互联网+金融”模式应用于精准扶贫的优势项
1.1 拓展时空以促进快捷服务
对比发现,互联网的优势在于其可无限细化。传统金融手段的施行范围受到渠道和现实条件的双重制约,而互联网的细化优势使其更适合被引向微小型企业,同时也可更深入三农结构中。渠道建设和维护成本的减少自然增强了金融结构的活性特征,进而有利于形成快捷双赢的服务模式。
1.2 机制灵活可减少融通难度
在互联网活性因素的带动下,农村金融机构不但授信形式可更加灵活,授信效率可再获提高,而且还可应用互联网安全技术做铺垫设立虚拟交易平台,增强资金流通的可靠性。这类云端交易平台多为农户贷款所设立,可依照申请农户所提交的基础材料确认其真实性,并标定款物下放额度。同时也可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农民在此期间的资金动向,重点监察不合理使用现象。最重要的,互联网技术可减小城乡之间的金融流通阻力,有效控制高处资金流向精准扶贫地区。
1.3 开拓市场以减轻抑制现象
互联网作为一种手段与渠道,只要有网络和固定端口,即可构建允许单点接触的信息交流平台。借助其特点,可有效实现农村金融机构与产业扶贫的对接,互联网电商平台+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支持,资源高效整合的结果既可为农村金融机构开拓市场,又可减轻农村地区的金融抑制现象。
1.4 成本较低可有效配合需求
“互联网+金融”毋需大规模装置场所,只要网络连通且云端交易平台成熟即可形成完善的金融流通链,与贫困地区的金融供求特征十分契合。同时互联网长效优势使其可将分析进程收容到后台运算中,利用其独特的数据算法即可实现高效风险预估,并根据预判制定不同类别客户的信贷策略,真正做到降成本增效率。
1.5 推动模式转变形成共赢状态
“互联网+金融”还可构建长效安全评审机制将扶贫任务精细化,其不再同以往一样将金融资金浇灌式下放,而是通过精细算法和灵活机制彻底整理了扶贫工作内容。将重点扶贫项目和内容都置放于虚拟平台中,免去多数繁琐进程,真正在减少农村金融机构劳动内容的同时,解放了农户获取资金的实际限制。从形式上便实现了共赢。
2 传统金融体系中精准扶贫活动的弱势项
2.1 政策推行力度和方向皆存在弱势误差
从政策层面分析可知,政府在制定针对扶贫区的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时往往考虑过多导致整个渠道较为紧缩。使得面向扶贫的农村金融机构成立量数较少。而对待现存的机构政府也并未重视,更别说出台相应的金融鼓励机制。理论上精准扶贫正针对“三农问题”,而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偏移态度明显降低了相应机构的创新意识。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定向的活性因素,但目前为止无论是贷款政策、降准政策还是信贷投向基本都处于沉寂状态,无法推陈出新,自然而然就无法从根本上变动现有状况。
2.2 扶贫相关监管法律有缺失
扶贫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通行为,因此为保证过程安全设立相关的监管性法律政策十分必要。对金融机构而言,面向农村的金融流通相较于城市从内容上更具风险性,因此更需要国家置配相应法律以维护过程安全,但遗憾的是,在传统扶贫环节中对应的法规政策始终处于欠缺状态。故导致许多金融机构因安全隐患因素无法涉足于农村群体中,进而负向干预农村金融市场动向。
2.3 风险承担机制不完善
农村地区作为最急需资金融通的地域,理论上政策应适量放宽金融放贷条件,但现今政策明显专注于补贴利息而对重要的本金安全不予作用,于是本金安全无法稳定必然会逆向干预宏观资金的调配量。
2.4 施行体系与精准扶贫需求不相匹配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配套资金时所遵循的基础资料来源并非真正与扶贫状况相对应,尤其是在制定与精准扶贫相关联的贷款政策、发放管理相关贷款时更为粗犷,明显违背了精准扶贫的中心立意。三农业务虽同属农区但其内容存在本质差别,虽然政府在规划期间已将农户贷款、农业贷款和农村区域贷款做了细致的理论分离,但相对应的政策却未能在金融机构扶贫业务中得到细致体现。
3 “互联网+金融”精准扶贫模式的确定性因素探析
3.1 善用条件组合形式,带动管理模式转变
3.2 精准改良组合形式,推动关联产品创新
组合形式就是以“互联网+金融”作为配比主体,以更换单一类比选项来实现新形态的扶贫内容。一般改良的形式都更具针对性,例如:互联网+农村长效担保机制+长效贷款、互联网+无息短期贷款等形式。也可成立区域团体,以定期筹划形式让农民为主导增强农村经济活跃性。
3.3 创建激励机制手段,带动区域扶贫动力
贫困地区政府要系统理解和准确把握精准扶贫的意义特征、制度关联等,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政策、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用互联网思维打通贫困地区内部特色金融活动体系,以此来刺激外部资金涌入。
3.4 利用网络信息传递优势,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互联网没有交易形式的限制,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人员便可以互联网为基础建立虚拟平台,将信息搜集和核实工作归于线上进程,有效保证线下合作安全状态。资金投放安全性稳定后,自然可拓宽上层资金来源渠道,并以精准分配原则实现精准扶贫的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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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026(2017)15-0066-02
F323
A
10.16675/j.cnki.cn14-1065/f.2017.15.039
本文受2016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基于精准扶贫视角的山西省农村金融机构业务模式创新研究》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