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析
2017-04-13唐士梅马小花
唐士梅, 马小花, 王 瑾
(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路径探析
唐士梅, 马小花, 王 瑾
(陕西理工大学 经济与法学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实践教学是地方普通高校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以陕西理工大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为例,分析了陕南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应用性职业技能课程过少,专业实践比重过低,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标准缺失,实践教学师资有限,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少等。结合陕南地方法学教育的实际,提出应增加应用性职业技能课程和专业实践的比重,完善实践教学质量考核标准,优化师资配置,转变教学观念,建立高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实践教学模式等解决措施。
陕南高校; 应用型法律人才; 培养目标; 实践教学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如何设计、实施,有赖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下确立怎样的人才培养目标。考察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传统与现实不难发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有三种可能性,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1]。我们认为,培养法律学者应当是“211”、“985”等一流大学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也是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的主要任务;培养有法律修养的人是所有高等院校法学基础教育的任务;而培养法律工作者则是众多的普通高等院校中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律工作者”应当是专指法律职业人员,即长期全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这样的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就是职业性,就要和职业需求结合起来,注重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这就要求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仅仅关注法学理论和人文知识的传授,还需要注重培养适应职业需求的法律实践能力[2]。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不可能统一化,而应该结合自身的条件、能力,设定特色化、现实化的目标。虚无缥缈,不切实际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定位只会阻碍普通高校本科法学教育发展的步伐,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陕南开设有法学类专业的高校主要有陕西理工大学(有法学专业,也有法学类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安康学院(有法学类的社会工作专业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及与陕西理工大学联合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商洛学院(有法学类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另外还有陕西省商业学校(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学高职人才)。陕南这些院校虽有一些差异,但是在确立与凝练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时,都必须直面当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域偏僻、信息相对闭塞等现实问题,应突出确立为地方建设服务,为当地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现以陕西理工大学为例,通过调研发现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促进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一、 陕南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以陕西理工大学为例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改革,陕西理工大学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为基层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近几年,通过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培养方式的完善,法律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成效,进入基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室的学生逐年增加,但与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仍有巨大差距,其瓶颈即是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随意性、零散性、形式化与教学质量不高等问题,实现了“下得去”,却不能满足“用得上”的需求,仍要经过司法部门一定的集中培训,直接危及到陕南高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适应陕南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改革实践教学体系、培养机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迫在眉睫。
1.课程设置全,但缺少应用性职业技能课程
在课程设置方面,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开设了教育部统一的16门主干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商法总论、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与此同时,还开设了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海商法等课程。课程设置全面,但是缺少对法律职业技能课程的关注,使得学生只知道法学理论的系统化学习,不知道法学专业还须有专业技能的训练与提升。
2.实践教学环节中专业实践所占比重过低
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包括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技能实训)等,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为20个左右的学分,除了专业实习之外,“专业技能训练”只有5个左右的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中所占比重过低,法学专业性的实践训练所占比例就更低。“法学专业实习”作为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联系的桥梁,对提高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至关重要。该校法学专业实习一般为八周,由于考虑到大三的学生需要利用暑假复习参加九月份的司法考试,一般将法学专业实习时间放在司法考试一周后开始,往往是学生刚分配到实习基地各科室就遇到“十一黄金周”放假,有效的法学专业实习只有五周。专业实践“量”的不足,达不到培养和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的要求,与法学专业“为基层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严重不符。
3.缺少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有限的专业实习、专业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也往往流于形式,主要原因就是缺少固定的、合理的、有效的质量评价与考核标准。陕西理工大学的各教学院系对理论课程教学的建设非常重视,教学质量考核评价体系比较完善,而对实践教学的监管和测评却较为薄弱,一般都缺乏制度化的考核评价机制。监管缺失导致教师实施教学实践积极性不高,考核给分多是凭主观印象,学生的参与度也不高。比如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往往是将几年不变的现成的审判脚本交给学生,学生分配角色进行表演,一些学生饰演证人、法警,期间指导教师参与不多,只是最后汇报组织模拟开庭时指导教师或指正或点评,学生没有离开模拟的情境,不能真正锻炼参与司法实务的综合应变能力。学生在毕业后很难胜任实务工作,没有体现出较强的专业素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4.师资力量有限,加强实践教学的能力、精力受限
一是陕南高校地处深山腹地之中,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师资力量不强,普遍存在法学专业教师的学位、学历、职称严重偏低,教师的学术功底不深厚,科研水平低,缺少挑大梁的学科带头人等问题。例如,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现有的10名专业教师中,只有1名教师正在攻读博士学位,正高职称空缺,教师缺少进修、学习的机会,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难以得到提高。因此,要培养学生兼具扎实理论功底和熟练职业技能,教师自身能力有限。二是虽有一定数量的“双师型”教师,但是兼职从事律师业务和其他社会事务等占用了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也不高(这与实践课程工作量权重系数计算不高有关),所以对实践性教学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不足。
5.教学观念未能及时转变,对实践教学重视不够
教育界对应试教育存在的弊端已经有清晰的认识,每提到教育改革都会提及打破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但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突破性进展,法学教育也未能幸免。受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应试化趋势的负面影响,教师和学生对与应试内容不直接相关的实践教学往往缺乏深入式讲授和学习的动力,对于法学院系规定的实践实习课程,学生往往在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的压力下选择流于形式和表面的应付[3]。
法学教育不仅仅是素质教育,“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并且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其根本属性。”[4]法学教育的职业性尤其忍受不了“填鸭式应试教学”的荼毒,空洞的理论说教扼杀了法科学生思考问题的主动性,滋长了听课的厌倦情绪,对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变得麻木。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征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注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结合,注重对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训练。
6.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合作、沟通少,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
法学教育不是一个封闭的自我的理论学习的过程,也不应该是只局限于校园学习实践的训练,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教育“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要求实践教学形式中必须有法律实务部门的参与和指导,法庭观摩、校外见习、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更是要以法律实务部门为主,但由于缺少长效合作机制,法庭观摩并非每年级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校外见习也基本是学生暑期放假回家后就近自主联系,甚至更多的只是找个律师事务所盖个章,完全脱离学校监管,学校与实务部门几乎没有沟通;专业实习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最重要的环节,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最为紧密,各学校一般都有固定的实习基地,也派出实习带队教师,但由于实习期过短、实习庭(科)室单一、学生积极性不高、实习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造成实习效果不佳,实习环节流于形式,而带队教师的作用往往只限于与各司法实务部门政治部联系将学生分配到各庭(科)室,无法与各科室或具体实习指导老师进行充分交流,难以实现合作培养人才的目标,也难以满足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人才需求。
二、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具体路径
1.优化课程设置体系,增设应用性职业技能课程
(1)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陕南高校应当注重平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理论教育和职业训练并重,增加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课程数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在理论课程设置首先保证16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符合时代特征和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方向课程,比如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民商法案例研习、刑法案例研习、审判实务和检察实务等课程。
(2)把诊所式法律课程引进实践教学中。诊所式课程模式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才能够运作,而资金主要来自于一些研究基金会的支持和学校专业建设经费,非常有限。因此,必须选择最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领域开展,比如劳动法领域,刑事法领域等。鉴于陕南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而众多劳动者经济能力差,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可以尝试在劳动法领域率先开展诊所式教学,将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2.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中法学专业实践所占的比重
既然确立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陕南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的增加是必然的选择,如陕西理工大学实践教学环节由原来的20学分,增加到34.5学分。但是这是全校统一的模式,是全校所有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均增加到34.5学分。这种一刀切的方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实践性、应用性的特殊要求。因此,应当考虑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加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保证法学专业实践环节中专业技能训练所占的比重。具体措施如下:
(1)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中专业实践的形式。除庭审旁听、模拟审判、校外见习、毕业实习之外,引入ADR实训、司法调研、法律咨询和法律基本技能训练等专业实践形式。
(2)要保证一定的“量”,即要有时间的保障。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可以增加到十至十二周,从八月开始到十月底结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18年开始,在校法学本科生不能参加司法考试了。根据这一现实情况的变化,各高校正好可以充分利用暑期时间,安排学生的专业实践活动,解决法学专业毕业实习量不足的问题。
(3)要有实践场所的保障。不仅要有校外实习基地,还要有校内的实践训练场所(法学专业实训中心),包括模拟审判实验室(模拟法庭)、ADR实训室、法律诊所室和网络多功能实验室等。陕西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设置时就建设了专门的模拟法庭,网络多功能实验室正在建设之中,2014级、2015级学生的ADR实训是借用别的院系的语音室完成最后的教学评价部分,法律诊所室因为课程还未开设。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考核评价体系
(1)建立法学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教学质量的依据和保障,地方高校普遍重视理论教学的规章制度的建设,而忽视实践性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重点要健全与落实实践教学常规管理(设计、安排、运行、考核标准、成绩录入等)制度、教学质量随机检查制度、系领导及教学督导听评课制度、学生评教制度、教师评议制度等。
(2)完善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信息收集与反馈机制。一是建立有效的实践教学质量信息收集渠道:通过各班学生信息员收集实践教学教师到课、教学组织、学生参与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教务管理系统收集法学实践教学质量信息;通过领导评教、教学督导听课查课和教研室评教的渠道收集信息;通过学生座谈会的渠道收集信息。二是建立法学实践教学质量反馈机制。院系的教学秘书负责将从学生、教务处和校系督导处收集的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在内的质量信息报送给主管教学的院长,学期末主管院长应当召集各系、教研室主任召开教学质量专题会议,整理、汇总并通报本学期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到某门课、某个教师、某个班级的学生。对于教师的问题视情节由系(教研室)主任或主管院长将问题、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对于学生的问题则由学办或班主任负责整顿班风、学风。
4.优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1)陕南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集中力量在优化师资配备上下功夫。院校应当给予政策上的倾斜、经费上的资助,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努力提高法学专业水平;更多地提供机会让教师走出去,多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比如要求教师一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本专业的年会,并将年会论文及相关资料复印上交院系资料室备用),参加法律技能的培训,开拓视野,增强理论与实务能力;鼓励法学教师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部门兼职,进入实践第一线,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2)完善法学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激励机制。一是加重实践类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与指导的课时量。因为实践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教学与指导需要花费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影响教师在科研上的精力投入,只有加大工作量权重系数,年终报酬有了相应的增加,才能体现出教师的辛苦付出。二是建立指导教师遴选机制。为了保证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和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效果,选择实践能力强,有责任心和上进心,有工作热情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5]。指导老师的选聘可以两年一次,既可以增强指导老师的荣誉感,激发其工作热情,又可以避免因工作量增大一些教师争占资源的情况。三是教师在实践教学中获得的奖励,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时的成果。比如优秀实习带队教师、指导学生获得一定层次模拟法庭比赛或法学专业类竞赛名次等,应当在教师当年年度考核时优先考虑评定为“优秀”,在职称晋升时依奖励的层次、名次按比例加分。
5.转变教学观念,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实践教学的作用
陕南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确立了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改变“法学理论中心主义”的教学观念,转变认识,树立起“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法学教学观念,才能构建独立且与理论教学相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改变视实践教学为理论教学附属环节的现状。转变观念,改变认识,才能真正地实施实践教学的改革,而不是一方面学者、教师、学生呼吁重视实践教学,持续提出建议和改革意见,而另一方面在教学计划、方案以及教学环节等诸方面只能起到“细枝末节”的影响。观念是行动的思想基础,不同的观念指导、制约,影响着人们的态度与行为。只有摒弃“法学理论中心”的教学观念,才能真正地落实实践教学改革,增加实践性教学课程与环节,分配给实践教学更长的时间,保障实践教学资源的供给,重视对实践教学内容和形式的监控。
6.建立高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培养人才的实践教学模式
陕南地域范围小,高等院校也少,高校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的关系本就十分密切。法学专业无论是基于对本专业发展的考虑,还是基于学生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和学生就业前景的考虑,均应该主动加强与各实务部门的联系,将其系统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第一,签订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协议。一是解决增设的一部分实务类专题课程(审判实务、检察实务等)的教学(兼职),实现地域资源共享。资深法官、检察官的办案经历、经验和大量经典案例的详解,将成为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训练的最好积累。同时,在与法官、检察官老师的亲密接触中,学生关于实务部门的性质、职业特点、所需基本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疑问会得到最权威,也最接地气的解答。二是联合开展“法庭审判”,利用学校设施较齐备的模拟法庭,实现审判进高校。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进行期间,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让学生亲身感受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过程与区别,既起到教学指导作用,又具有法制宣传意义。三是除法学专业实习之外,选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附近的法院、检察院见习,既解决法院、检察院案件量激增,人力不足的难题,也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二,拓展教师和实务部门执业人员交流合作的途径。一是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可以互派人员到双方单位挂职锻炼。选派学历层次高的中青年教师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挂职,审判、检察实践经验丰富的中青年法官、检察官到高校挂职,期间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理论水平高的教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强的法官、检察官到学校讲课或者做学生实践导师,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引导学生思考现实问题[6]。二是组建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科研团队,针对当前司法改革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优势互补,共同申请、完成国家司法部的课题,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三是定期组织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座谈会或疑难案件会诊会,对当地出现的一些热点、疑难案件,比如非法集资、环境犯罪等问题,进行交流、讨论,以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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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瑾.法学专业“分阶段全过程”实习模式初探[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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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英]
2017-03-22
2017-05-17
唐士梅(1966-),女,新疆库尔勒人,法学硕士,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马小花(1972-),女,甘肃静宁人,法学硕士,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王瑾(1981-),女,陕西临潼人,法学硕士,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讲师。
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课题“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陕南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研究”(SGH1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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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4005(2017)03-008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