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之规范分析
——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主要视角
2017-04-13姚国建谈文栋
○姚国建, 谈文栋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之规范分析
——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主要视角
○姚国建, 谈文栋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8)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影产业的飞速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石,电影审查制度一直是电影产业发展的主要争议点,而电影审查制度也是此次立法中的主要内容。文章在现存的文本规范基础上指出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含义、主体、程序、内容,明确其作为行政许可的规范属性。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在表达自由及其限制之间,宪法的社会主义价值预设和行政许可的制度优势为电影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规范电影审查制度的着力点在于具体化电影审查裁量基准,采取绝对性、类型化和社会实效三种裁量基准以及具体说明理由制度,构建程序性的司法审查机制。
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审查; 行政许可; 行政裁量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电影产业在过去10多年中飞速发展,2016年电影票房达457.36亿,中国电影迈进了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了加快我国电影产业发展,2016年国家立法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电影审查制度”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内容,而且其内容出台后也在学界激起了热烈的讨论。这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年来一部分电影创作受到电影审查制度的影响较大。按照凯尔森纯粹法规范中效力和实效关系的观点,效力是指规范因基础规范授权而存在的特性,而实效是指规范在现实之运行的效果。实效不是效力的原因,但是效力的存在条件。电影审查制度在现实中饱受争议,其在现实操作的窘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规范的问题,如何站在一个法规范的立场上看待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同时在当前学界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讨论中,往往没有认真对待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的规范内容。一方面想当然地认为我国可以完全采取分级制的审查制度,完全照搬美国等国家的电影分级操作,不考虑现存的制度规范内涵;另外一个方面,对于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建构相当不够,缺乏对电影审查制度的解读。按照法教义学的观点,对于现存的法律制度采取一种基本合理的倾向,因此本文要做的是在通过完善解释我国现有电影审查制度基础上,以期真正达到对现实中存在的电影审查问题的合理解决。
本文采取一种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立场,对我国现存的电影审查制度的文本规范进行规范建构,同时对实践中运行的电影审查制度进行描述,为完善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建言献策。
二、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文本规范
新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中第二章第十三条到十九条的内容都是对于电影审查制度的规定,同时在《电影产业促进法》颁布之前,《电影管理条例》第三章电影审查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三章电影审查第十二条到二十三条均是电影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电影管理条例》的某些规定有所补充完善,但是《电影管理条例》大部分内容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其仍然可以作为电影管理制度的规范存在。在这三部主要法律、法规之外,广电总局也在行政执法过程颁布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比如2010年5月总局下发《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2014年总局下发《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制度的通知》,这些通知大多都被立法吸收,而且由于其在实践中不具有稳定性,不符合法规范的安定性的标准,因此不纳入法规范的范围,但是可以作为对比《电影产业促进法》发展的例子。而对于三部主要的电影审查的法规范,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当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通过考查《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我们得出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内涵:
(一)电影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电影审查制度,即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没有经过电影审查的影视作品是不能过审的。新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二十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指出电影对于未成年对象不适的应当提示,对于这一条的解释在现实中有观点指出存在手动分级的现象,但是按照官方解释并不是指我国电影。审查存在任何分级规范含义。综上所述,我国不存在电影分级制度,采取的是不经过事前的电影审查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审查制度。
(二)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主体
在三部法律法规中,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中审查对象及其主体,有一个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2002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规定中指出电影审查包括剧本和电影成片的双重审查,在审查主体上,规定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管理。2006《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七、八、九条则指出电影审查范围包括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的剧本,以及电影成片,对于一般电影的剧本(梗概)则属于采取备案制。在审查主体上,一般由广电总局或者实行属地管辖的省级广电部门将重大革命历史的剧本或成片报送广电总局审查。从2006年之后,在特定的广电总局的政策性改革之中,有采取过“一备二审”等政策,在最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基本上简化了审查的程序,采取的审查方式基本上就是“剧本备案+成片审查”的方式,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
1.一般题材类别剧本备案和成片审查。省属制片单位由省局备案、审查;央属制片单位由总局备案、审查。
2.特殊题材类别剧本审查和成片审查。省属制片单位由省局审查;央属制片单位由总局审查。对于特殊题材,如军队、文物、宗教、司法等相关行政部门参与审查一直是惯例。2011年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还专门规定了公安题材电影广电系统与公安系统配合的审查流程。
3.重大题材剧本审查和成片审查。省属制片单位由省局、总局双重审查;央属制片单位由总局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省级宣传部门和重大办有核心话语权。
具体的审查机构的设置上,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广电总局下设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查委员会,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十八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前款规定的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专家遴选和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则明确规定该电影审查委员会由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成。
(三)电影审查制度的程序
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程序规定和对象主体关系紧密,电影审查的不同阶段,审查的程序也是大不相同的。主要分为剧本阶段和成片阶段,剧本阶段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对于成片阶段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电影审查制度的方式、内容标准
在电影的审查方式上根据1993年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分为内容审查和技术审查。内容审查解决意识形态问题,防止人民受到精神污染;技术审查解决技术质量问题,保证电影画面、声音等符合质量标准。内容与技术区分审查的方式沿用至今。
对于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内容标准,《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对内容标准皆有规定,内容上呈现较大的延续性,《电影管理条例》规定了十条禁止类规定,而最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八条禁止类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涵盖法律、国家统一完整、民族、宗教、社会道德秩序、未成年身心健康、隐私谣言等八大类。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则采取“修删”类规定方式,具体详细规定各种类型中应当修改删除的形式。以宗教类为例,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规定“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禁止,但是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则规定“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类型应当修改或删除。尽管《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在内容类型上的规定详细一些,但是整体上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内容标准呈现出原则性、粗略性特点,而且在内容形式上存在禁止类和修删类两种形式,这使得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在内容标准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
(五)电影审查行为的规范类型
通过对电影审查制度的含义、主体、对象、方式、程序、内容的认识,我们可以得出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之处就在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相关电影管理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电影剧本和电影成片进行备案或者审查,从而颁布放映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规定可知,电影审查制度也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通过对特定电影的审查而颁布电影放映证,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由于电影的完成是从剧本、创作、成片等多个环节的结合,剧本和成片两个阶段都是需要许可,也就是说电影审查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在电影创作完成过程中的多项行政许可行为群。
明确电影审查制度的行政许可规范类型,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行政行为的电影审查制度由不少于五名的专家进行评审,而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和内容标准来源于一种法律上的禁止类、修删类法律法规规定,另外一个是专家的评审意见。由于这两个标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基准是非常简单和具有原则性的,因此电影审查行政行为必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裁量的空间。如何规范电影审查中的行政裁量也就成为电影审查制度规范性的核心。
三、电影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其作为行政许可规范背后的巨大的行政裁量空间,而行政裁量的背后是公权力和个体的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这背后的核心就在于明确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
电影是通过视听语言以表现一定内容的技术,即电影是一项融合科技和艺术创作为一体综合性的视觉艺术,而且电影表达的本身就是一项富有价值思想的活动。电影的技术在不断改变,但是其表达的内涵并没有多大变化。现代意义上的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业类型,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商品性,但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乃是“表意”或者“创意”。
在此意义上的电影创作是一项表达自由权或艺术创作自由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他人侵犯。而且《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很显然这两条构成了对电影表达自由的中国宪法规范基础。
电影事先审查制度规定不符合特定标准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审查制度应该被认为是对表达自由的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对个人权利滥用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影审查制度保存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表达自由权和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的对立显然不能构成反对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的理由。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 年“博斯汀诉威尔逊案” 一案判词中所说的,电影是“思想交流的重要传播媒介”,它的重要性不会因自身“兼具娱乐性和教育性”的特征而改变。因此,电影作为表达自由的属性毋庸置疑,再加上美国宪法规范意义上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具有优越性,所以美国自此案开始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对电影内容进行分级放映而不是审查控制。
要回答中美在电影审查和电影分级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单单从电影表达自由及其限制的视角只会自说自话,我们必须回答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一开始的价值设定问题,美国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和平等宽松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中立主义下的。而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明确指出要加强思想教育,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也就是说我国采取的社会主义制度,要宣扬社会主义思想文化。而且在我国正在崛起的情况下,意识形态的国际斗争仍然相当严重。我国要保卫国家的安全,就必须对意识形态领域进行一定的控制。电影作为一个附带价值观而且开放的放映体系,很容易影响不同对象,因此需要一定范围的管控,不宜完全放开。另外一个方面,如果采取电影分级制度,就意味着国家在道德上要避免国家父爱主义,避免过多的道德干预,也就是国家需要在道德上采取中立的立场,不应该过多地进行干预,让市场来决定。而这和我国现在正在不断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因此,基于国家安全和新中国价值取向的文化传统,完全放开管制而采取电影分级机制是不可能的。
以情色文化为例,我国对情色文化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而美国对待色情文化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分级化处理,设置G级、PG级、PG-13级、R级、NC-17级5个等级级别。我国如果采取美国式的电影分级制度,显然和我国本土对情色文化的基本认知和态度相背离。我国对待情色文化一贯采取清教徒式的传统,对情色文化的放开在一定时期内是很难的。一般认为一旦放开这个方面的管制,管制起来也相当困难。而目前包括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在内的众多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当中,生产传播与“三级片”内容相似的淫秽、色情出版物,均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 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正是基于宪法的价值追求设定的不同,中美两国才会采取不同的电影审查制度。电影审查制度和电影分级制度只是两种审查方式的差别,但是方式的差别由审查内容决定。要理解电影审查制度区别于电影分级制度,需要把其放置在行政许可的制度框架内考量。需要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行政许可制度:第一个就是行政许可的制度来源于一种私人生活中财产权授权他人分享自己财产,在国家层面上,行政许可问题就成了基于特定的目标的一种国家管理和控制社会的手段。正是基于这一点的理解,电影审查制度也是基于特定社会目标,通过宪法的价值设定,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的目标设定显然是基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第二个就是基于许可的双向性,也就是一个申请一个授权,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对话性,所以其与直接强大的公权力处罚行为有所区别,这样行政许可成为了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管理工具。基于此点,电影审查制度正是设立的一个电影人和国家管理部门的对话机制,同时当前我国的社会正在转型阶段,社会价值多元混乱,处于一个多元的社会环境,因此电影审查制度可以作为一个社会缓冲器,来平衡处理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道德问题。正是基于此,电影审查制度在技术性上显然具有极富中国特色的理论优势。
综上所述,电影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基于我国宪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价值道德的设定而产生的,也是基于其行政许可属性而决定的。
四、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化路径
基于宪法中社会主义价值预设和行政许可制度理论优越性,我国采取电影审查制度是当前一个较为优化的选择。如何在现有的法规范视角下优化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学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基于实践中电影审查制度的考查,其核心的主要问题在于电影审查过程的非明确化和审查标准模糊。其中电影审查过程的非明确化的展现主要是一张回复“修改删除单”,在现实中其仅有的一处公开仅体现在结果的公开,即书面的《影片审查决定书》及其通知。在实践中,其余的整个电影审查环节程序基本上是不明确的。而对于审查标准的模糊化,虽然很多电影从业者在实践中逐渐积累了一些经验——“鬼片要想过,就拿精神问题说事;神话剧可以有,鬼不行只能是妖;要想情爱不被删,衣服别脱光;同性恋情想隐藏,只能暧昧调侃;警匪片保险过,反腐基调要紧握;暴力镜头咋过审,坚定信仰啊;含特殊隐喻,就学《让子弹飞》”。但是整体上审查标准呈现出不确定性的特点。
应当说《电影产业促经法》在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化方面有很多进步,电影的行政审批取消了10项之多,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法律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些行政审批的取消,反映的是电影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许可规范类型的特点,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其发展中必然存在相应的替代性措施。但是这些行政审批的制度改革并没解决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矛盾问题——电影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何在,如何明确化、透明化。
本文不准备采取过去普遍采取的体系化、模块化的解决方式——按照主体、程序、标准来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觉得核心问题在于电影审查行为的裁量基准问题,如何规范这个行政裁量的基准并将之程序化是电影审查制度规范化运行的突破口。这也是基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规定,这一条指出了未来中国电影审查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力点——制定和完善电影审查标准。
电影审查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其存在着大量的行政裁量空间,出台具体的审查标准无非是确立行政裁量的基准。行政裁量的基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通常认为行政裁量基准主要有两个方式: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说明理由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范的形式相关的裁量基准,直接为行政裁量作出提供规范指导,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法律的普遍公平;而具体的说明理由制度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基于相对应的行政行为的理由,其对相对人和法院来说为后续的诉讼行为和判决行为打下理由基础。行政裁量基准的确立是行政行为具体化的必然。而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则通过“程序性司法审查”来进行。
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化的核心就在于如何规范其中存在的行政裁量。《电影产业促进法》指出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电影审查的标准,而此部分构成了以规范化文件形式存在的裁量基准。结合《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当前审查基准的标准主要是以禁止式和修删式并存的两种混合模式,内容上略粗糙、原则化,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下,电影审查基准应当解释好对应概念。比如内容标准上禁止“迷信”,但是三部对应的电影法规都没有很好地解释何为迷信,实践中则形成了“不能有鬼”的惯例,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化。
在具体构建电影审查基准的问题上,对于当前的审查基准可以采取三种类型的裁量基准,其主要的根据在于裁量空间的大小和审查可操作性。第一类是绝对性裁量基准,这类裁量基准的特点是可操作性强,电影审查的裁量空间较小,典型的种类有违反法律类、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类型的,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进行大力宣扬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关于言论表达事项的,可以直接规定绝对性裁量基准。第二类是类型化的裁量基准,这种情况的裁量核心之处就在于分类,将电影审查的对象标准类型化,从而使电影审查变得更加具体化。我国的电影审查标准在社会类审查中以特定的社会公德为对象,对淫秽、赌博、吸毒、暴力等类型,可以加以量化标准,确定相应的判断核心类型。第三类是社会实效类电影审查基准,这类电影审查的标准常常表现出抽象而不确定的标准,比如法律规定不得侵害未成年的权益和身心健康,这类型的电影审查的裁量空间较大,需要采取社会实效的说明理由制度进行说明,在裁量基准的社会上,采取典型列举的方式排除。以上三种类型的裁量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标准化我国的电影裁量。但是这里必须得明确,具体化的过程并不代表无限压缩电影审查裁量的空间。这一方面基于我国价值多元复杂的社会环境,另外一个方面行政裁量行为本身就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完全压缩行政裁量空间显然不合理。
在程序上的一个制度是具体说明理由制度,具体说明理由本身就是行政裁量的一个存在形式,其与规范性文件的裁量基准互为表里,应该说规范文件性是外部化的预先设定的裁量标准,而具体说明理由是个案化的行政裁量基准,为行政行为提供理由依据。电影审查制度的对象是电影,而电影的信息含量是相当丰富的,这个世界上基本没有两部相同的电影,因此不针对个案的电影审查制度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当前的电影审查制度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电影审查的具体说明理由制度非常不完整,甚至是没有。《影片审查决定书》往往只有决定,缺乏理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广播电影电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一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规定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行为不符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复议,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第五十八条*《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作出的不准予电影公映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规定县级以上电影主管部门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中电影公映不服,可以先复议后诉讼。很显然如果没有具体说明理由制度,这些制度往往不能得到落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行政是其法定的义务要求,而具体说明理由也应当是其法定的义务。因此必须规范电影主管部门在电影审查中对审查结果的理由说明是法定的义务。
完成了对电影审查制度的裁量基准规范分析,对于电影审查中的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就成为必然,《电影产业促进法》上规定当事人有权复议和诉讼为司法审查奠定了基础。在具体的审查方式采取上,由于《电影产业促进法》只规定广电总局有权进行设定裁量基准,所以审查的核心在行政机关所依据或者设定的裁量标准,如果混入了行政机关权限外的事项或者与法律宗旨目的无关的事项,或者脱落了必要考虑事项,就构成违法。同时也要考量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裁量基准的时候是否准确,不够准确就构成了违法。对于行政机关对基准进行变通适用的时候,要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完全不具体说明适用理由的更是违法行为。综上,对电影审查的裁量基准采取程序性的司法审查机制。这样既可以对广电总局的裁量标准进行客观的界定,同时也要求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必须符合必要的说明理由制度。而且对于说明理由不准确的,可以按照违法处理。通过程序性的司法审查制度,完成对电影审查的实体和程序事项的规范。
五、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现存的电影法律文本规范中电影审查制度的含义、地位、对象、主体、程序以及内容标准等具体规范内涵,明确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行政许可规范属性。通过对《宪法》中表达自由权及其限制的条款考查,指出相对法律原则下的电影立法是以宪法中社会主义价值追求预设为出发点的。作为行政许可属性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一种社会管控和社会转型时期的技术手段。如何规范行政许可属性下的行政裁量是解决当前电影审查制度问题的核心,通过设定电影规范性文件和电影审查中的具体说明制度,对电影裁量基准的设置分为绝对性裁量基准、类型化裁量基准以及社会实效类裁量基准三种类型,构建程序性的电影裁量基准司法审查模式,以推进电影审查制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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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nalysisofFilmCensorshipCriteriainChina——MainlyfromthePerspectiveof“FilmIndustryPromotion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YAO Guojian, TAN Wendong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The enactment of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a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lm industry. As the major controversy of the industry, the film censorship becomes the subject of this enactment. The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 subject, procedure and content of China’s film censorship on the basis of existing textual norms and defines its nature of criteria 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s a cultural undertaking, the film industry owes its freedom and restriction to the advantage of socialist value as prescribed in Constitution and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that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film censorship. The key of standardizing film censorship l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pecific criteria for judgment, adoption of definite, categorized and social efficacy-oriented criteria,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ocedural judicial censorship mechanism.
Film Industry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ilm censorship;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administrative judgment
2017-04-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法制体系研究”(15ZD03)
姚国建(1972—),男,安徽桐城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谈文栋(1992—),男,湖北黄石人,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2.8
A
1672—1012(2017)03—0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