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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

2017-04-13柯春艳马小花

关键词:代驾有偿机动车

柯春艳,马小花

(1.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陕西理工大学经法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探析

柯春艳1,马小花2

(1.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2.陕西理工大学经法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随着代驾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机动车代驾已经成为一种较常见的服务行为,对于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现有立法对此规定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法院处理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结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认为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是运行利益的实际支配人,对机动车实际支配,因此应当承担代驾中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在无偿代驾中,要结合代驾人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因管理、被代驾人是否存在过错等不同情形,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如果代驾人确有运行利益,则被代驾人与代驾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机动车代驾; 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有偿代驾;无偿代驾

代驾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催生出了代驾服务行业,该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为维护社会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在代驾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损害需要赔偿时,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尚不够明确,在如何确定代驾过程中的侵权责任时,容易造成实践中法院处理案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要对代驾的法律责任作出认定,首先应该对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界定,在此基础上,才有讨论责任归属的理论基础。本文将针对代驾中存在的有偿代驾与无偿代驾的两种情形进行分类分析,以进一步明晰不同情况下代驾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 机动车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代驾是指代驾人按约定或指示将请驾人与车辆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1]。在代驾人和被代驾人构成的代驾法律关系中,该机动车的所有人仍为被代驾人,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为代驾人。根据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是否需要向被代驾人索取一定的报酬,可以将代驾分为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因此,应该在两种情形下对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进行讨论。

(一)有偿代驾法律关系

1.有偿代驾概述

有偿代驾是被代驾人支付给代驾人一定的报酬,由代驾人将被代驾人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代驾方式。有偿代驾的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专门的代驾公司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即被代驾人联系代驾公司,例如滴滴出行,让其将自己及所属的机动车安全的送往目的地,代驾公司指派公司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司机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关于代价的费用,代驾公司基本都有固定的收费标准和专门的格式合同。此种代驾方式下,代驾人雇佣的是代驾公司,而非代驾公司的代驾司机,其直接与代驾公司产生联系,对于代驾司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代驾公司承担。

(2)具有相关资质的个体司机提供的有偿代驾服务。很多拥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个体司机在不挂靠任何代驾公司的前提下,独立的为被代驾人服务,这种代驾形式的费用由双方口头进行约定,协商一致即可,书面的、固定的收费模式很少见。

(3)酒店、酒吧等服务机构提供的代驾服务。酒店和酒吧的服务范围本来不包括提供代驾服务,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制且该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可将该种代驾服务看作为服务机构提供消费服务的延伸,是其提供服务的范围。对于很多服务机构所称的“免费提供代驾服务”,笔者认为,这仍然是有偿的代驾,原因在于: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驾服务的前提是被代驾人在服务机构进行了消费,此时双方之间便存在消费关系,代驾服务是消费服务的延伸,很多服务机构甚至将代驾服务的成本已经计算在消费合同中。因此,所谓“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其实质是有偿的,是被代驾人(消费者)事先消费和代驾人(酒店、酒吧等服务机构提供的驾驶人)形成的消费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有偿代驾中,涉及到的主体有:代驾人、被代驾人、服务机构。代驾人与服务机构之间是雇佣关系,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才是代驾合同的当事人,被代驾人与服务机构就代驾而言,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仅仅存在消费合同法律关系。

2.有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要确定侵权责任主体以及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对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学界对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成立雇佣合同,因此应该以雇佣法律关系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界定[2]。第二,双方的合同应当是委托合同,被代驾人委托代驾人让其将自己送往目的地[3]。第三,有偿代驾合同是独立的新型无名合同[4]。第四,代驾行为的性质是承揽合同[5],笔者对此观点也是赞同的,理由如下:

(1)代驾合同在双方的权利义务角度而言,可以视为雇佣合同,但是,仔细推敲,笔者发现,代驾合同不符合雇佣合同的一些基本特征,作为雇用人的被代驾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作为受雇人的代驾人只能是自然人,这就导致专业代驾公司、酒店等其他服务机构提供代驾服务的情形中,是由代驾公司和服务机构等法人来充任代驾人的,由于其不具备成为受雇人的主体资格,“因而代驾公司和服务机构与代驾人之间无法成立雇佣合同关系”[5]。

(2)《合同法》第396条对委托合同进行了规定,委托人将委托事项交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相关事项。因此,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相关行为要以委托人的名义,而在代驾合同中,受托人却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驾服务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在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的基础上才能驾驶机动车,因此,在代驾服务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送往目的地,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像委托合同那样由委托人承担。因而代驾法律关系难以视为委托合同关系。

(3)代驾合同完全具备承揽合同的特征。《合同法》第251条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做出了阐释,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来完成特定的任务,按时保量的交付工作成果之后,由定做人给付依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虽然存在相似之处,都是一方给付报酬,另一方完成相应的任务。但是,委托合同并不要求受托人必须完成特定的任务,其更加注重行为的过程,而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合同目的,是一种结果性债务[6]。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必须看到自己满意的结果才会支付给承揽人相应的报酬。代驾合同完全符合这样的特征:代驾人只有将被代驾人安全地送往目的地时,双方的合同目的才得以实现,代驾人也才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其二,承揽人可以独立的完成该项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和约束。承揽人在接受相应的任务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按期完成任务即可,完全不受定作人的约束和控制,在任务完成方面可以灵活安排。在代驾合同中,代驾人在了解到被代驾人的目的地后,按照自己设定的路线及方式将被代驾人送往目的地,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独立性是一致的。同时,承揽任务及代驾服务的最终完成也不依赖于定做人或者被代驾人。因此,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是完全独立的,代驾人完全不依赖于被代驾人。

(二)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1.无偿代驾概述

无偿代驾指的是代驾人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不收取被代驾人任何报酬的代驾方式。这种代驾方式,是出于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情谊,经常发生在好友之间。可以将无偿代驾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讨论:

(1)好意施惠型无偿代驾。在此种无偿代驾中,包括被代驾人向代驾人发出要约,代驾人作出承诺,也包括代驾人主动向被代驾人发出要约,被代驾人作出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一部分学者认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双方之间成立的此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而言是一种委托,只不过因代驾人不收取报酬而成立无偿委托[3]。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从根本上混淆了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的区别。好意施惠型无偿代驾行为虽然在双方之间达成了合意,但是这种意思表示还未达到构成法律关系中“合意”的程度,仅仅是构成事实行为的合意,而无偿合同的合意要旨在于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无偿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后果上而言,好意施惠的施惠人不受自己承诺的拘束,并不负有对对方的给付义务,而无偿合同的双方自达成合意后,一方作出承诺后,必须对自己的承诺向对方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自己的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此种情形是指被代驾人在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时(例如醉酒或突发疾病丧失意识等),代驾人出于对被代驾人的利益考虑,在未征求被代驾人同意的情形下而实施代驾服务,由于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过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情形中,还应进一步区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两种类型[5]。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合乎本人的真实意思。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不合乎本人的意思[7]。当代驾人实施的是适法的无因管理时,代驾人虽然擅自实施了代驾服务,但是可以推知此种无因管理是符合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代驾人提供的代驾服务是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时,代驾人的行为因违背了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愿,而无法阻却其违法性。

2.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

关于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和司法裁判大都倾向于将其定性为义务帮工。但是,笔者认为将所有的无偿代驾都定性为义务帮工有欠妥当。

从民法认定的帮工含义来看,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的、自愿的,短期内为被帮工人提供一定的劳务,被帮工人予以接受帮工行为而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意性及无偿性的特点[8]。主张将无偿代驾认定为义务帮工的观点认为,代驾人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符合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要求,因而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9]。笔者对此种观点是不赞同的,一方面,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必须是帮工人在被帮工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义务帮工行为,因此,双方之间存在支配与控制的隶属关系,帮工人只能在被帮工人的指导下才能完成事务,自己无法独立的完成。在无偿代驾法律关系中,代驾人独立地为被代驾人提供代驾服务,不受被代驾人的指挥和领导。如适法的无因管理中,被代驾人在无能力作出意思表示时,完全由代驾人独立地将被代驾人送往目的地,这与帮工的隶属关系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另一方面,义务帮工既然构成一种法律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必然达成了合意,在适法的无因管理中,虽然可以推定被代驾人与代驾人之间达成了接受代驾服务的合意,但是在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中,双方的合意是无法达成的。因此,对于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应该统一将其定性为义务帮工法律关系。

近年来因为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在认定赔偿主体和分配赔偿责任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5]。因此,本文在明确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后,结合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作进一步的探讨。

二、 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我国采用“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面结合有偿代驾和无偿代驾的不同,就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分别论述。

(一)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

1.有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前述已经分析到,有偿代驾在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的被代驾人享有被安全送达的利益,作为承揽人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因此,双方均享有运行利益。对于运行支配而言,代驾人在拥有相关资质的情形下,独立的完成代驾服务,且其对机动车有充分的控制权,因此,其是有支配力的,被代驾人在醉酒或者意志不清醒时,其对机动车完全没有支配力可言,因此,就有偿的代驾而言,代驾人是具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的绝对责任人。

2.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1)好意施惠型的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好意施惠型的无偿代驾多发生在亲戚和朋友之间,被代驾人当然的享有运行利益,其安全到达了目的地,代驾人在该种无偿代价中是否享受到了运行利益呢?笔者认为,代驾人是享有运行利益的,只是这种运行利益表现在精神层面,如基于被代驾人的信任,代驾人以此种代驾服务维系了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同时代驾人是机动车的直接支配人,因此,其是享有运行支配力的。

(2)无因管理型的无偿代驾中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适法的无因管理中,因为可以推定被代驾人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代驾人和代驾人一样均享有运行利益。对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而言,支配权此时应该归属于代驾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中,由于被代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不让代驾人实施代驾行为,因此,代驾人因违背了被代驾人的意思表示使得被代驾人的运行利益落空,真正享有运行利益的只是代驾人一方。

综上所述,代驾人应该被确定为代驾侵权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在确定代驾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后,应进一步明确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代驾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结合代驾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代驾人对责任承担形式又有细微的差别。

(二)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

1.有偿代驾的侵权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有关规定,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当代驾人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时,由代驾人本人承担责任,作为定作人的被代驾人不用对此承担责任。但是,第10条也对作为承揽人的代驾人的责任做出了例外的规定,即,当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错时,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定作人对机动车的注意事项未对承揽人讲清楚,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时,定作人应当与承揽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应当按照客观关联的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10]。

2.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

(1)好意施惠型、适法的无因管理型代驾的侵权责任

关于代驾的侵权责任,可以依《侵权责任法》第49条予以调整。这一条规定的是当机动车因借用等情形使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分析代驾法律关系能否最终适用第49条的关键在于代驾情形能否归到“租赁、借用等”的情形中。因此,有必要对“等”情形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在解释“等”时,应当使用同质的解释方法,即“等”的内容应该与租赁、借用一样,暗含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这样的解释方法,好意施惠型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适法的无因管理中,推定被代驾人与代驾人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可以将上述两种代驾都归到“等”情形中。

在明确了以上两种代驾法律关系依《侵权责任法》第49条进行调整,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有必要进行讨论。《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到底是何种形态的责任,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不真正连带责任[11]。原则上而言,代驾人是损害的责任承担人,但是,当被代驾人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由双方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被侵权人可以向代驾人或者被代驾人任意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先行赔付的一方可以全额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只有一方。第二,补充责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代驾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当被代驾人有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一致的补充责任[12]。笔者认为,当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承担单向的连带责任。代驾人是第一责任人,受损害人有权向代驾人请求赔偿,代驾人进行赔付后,可以向被代驾人追偿相应的份额。但是,受损害人不可以首先向被代驾人请求赔偿,因为,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型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

有关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代驾的侵权责任,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未经机动车合法管理人或所有人同意,私自驾驶机动车,从运行权支配的情况来看,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由驾驶人实际上控制、支配机动车。从运行利益的角度来看,驾驶人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利,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因此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代驾人即机动车的所有人存有过错时,该条规定,被代驾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此处的“过错”不应包括一般的过失,只应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为,若将被代驾人的一般过失认定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则是对所有人对自己财产所享有处分权的违背。在被代驾人存在过错时,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承担责任的形态,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为共同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承担按份责任。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代驾人应当根据自己过错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1]黄丽,于立杰.论代驾行为的类型化定性[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4):117.

[2]刘瑛.“酒后代驾”现象中的纠纷及其法律规制[J].科技信息,2009(4):34.

[3]李宪刚.代驾他人车辆出事故怎么办?[EB/OL].(2009-10-24)[2017-03-07].http://lawyer.fabao365.com/104201/article_45948.

[4]苏国华.有偿酒后代驾合同之司法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1-11-16.

[5]杨立新,王毅纯.机动车代驾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学论坛,2015(4):84.

[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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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0.

[9]王友祥,秦旺,黄维.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J].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1).

[10]杨立新.侵权责任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88.

[11]安建须.酒后机动车代驾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J].法律适用,2013(11).

[1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29.

[责任编辑:刘 英]

2016-11-12

2017-03-09

柯春艳(1993-),女,陕西省镇巴县人,西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通讯作者]马小花(1972-),女,甘肃省静宁县人,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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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4005(2017)02-00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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