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咨询服务台

2017-04-13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关键词: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

咨询服务台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何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购置新建商品房,如何确定土地

使用税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一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方便税收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对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97号)规定,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在售房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

猜你喜欢

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丢失发票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单位购买新商品房,应何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地税联合开办2017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学堂
服务于纳税人 让纳税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