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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政策研究

2017-04-13张武军沈洲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专利技术专利权人技术标准

张武军,沈洲

(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政策研究

张武军,沈洲

(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标准涉及专利能实现专利和技术标准共同服务于市场,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专利技术标准化已成为国际竞争中新的游戏规则,更是西方大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手段之一。但是,标准和专利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利人之间也存在利益博弈。通过阐述标准与专利特性,并加以分析,结合标准与专利的相关政策,指出我国技术标准及专利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标准制定和监督程序,推动和发展相关企业联盟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等政策建议和对策。

专利技术;标准化;标准必要专利;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标准与专利的紧密结合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中。专利和技术标准从根本上来说是不一样的,专利是为保护个人利益和权利而设立的,技术标准是为公众设立的,具有公开性。因此,两者的目的不一样,当他们统一在一起时,很容易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我国自2014 年1 月1 日起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1]重新制定了国家标准细化方案,支持技术改革和创新,使专利发明人、公众及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促进国家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但在实际执行中确实还存在部分不协调,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专利与技术标准结合以后,经营者欲实施标准,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或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在实施标准时必然要被实施的专利技术,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如实施标准时必然要实施某专利技术的某项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通常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当技术标准采用专利技术,从而使该专利技术成为必要专利以后,实施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同时要实施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技术具有垄断性,因此,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的结合使专利的垄断性被技术标准的强制性大大加强。一旦专利技术被纳入相关的技术标准,产品的制造商为了使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就不得不使用该专利技术,换句话说,产品的制造商也就不得不向专利权人寻求专利许可。从专利权人的角度看,当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后,由于该专利技术是产品的制造商唯一且必须要使用的技术,而专利权人又是该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唯一供给方,存在垄断的可能。

一、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综述

对标准涉及专利的研究是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国内学者一直致力于研究。学者马海生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中提出自己的“必要专利”认定标准,阻止非必要专利的混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2]。赵启杉认为针对不同的专利、专利权人和标准制定的具体目的,比较标准结合专利或不结合专利所带来的利弊大小,从而决策是否采纳该专利技术[3]。朱翔华分析了我国国家标准中纳入专利的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标准中专利信息搜集的建议[4]。学者张平、赵启杉、何怀文等在《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关系的研究报告》一文中[5],详细阐述了专利与技术标准相互作用时会引起各种矛盾,他们主要针对技术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以及形成制度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讨论:一是在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准使用人由于不知道如何获得专利发明者许可,不能正常使用;二是由于专利发明人不公开信息,使得技术标准不能完善;三是专利发明者不透露专利的基本信息,使得技术标准不能及时更新及完善,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四是专利发明者联合起来共同对抗标准技术的制定、实施及完善发展;五是专利技术应共同经营并许可以获得最大收益。

2.国外文献综述

对标准涉及专利的研究,国外学者的意见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专利体现在标准中,所增加的价值归专利权人,因而专利权人会积极推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但有的学者认为代表私权的专利权与代表公权的标准,从本质上讲就是相互矛盾的,会阻碍标准的制定。如,1993年3月ETSI(欧洲标准化机构)出台了知识产权政策,建立了“缺席许可”规则,如果专利权人不特别声明,则认为其同意以合理价格的许可,专利权人只能在专利纳入标准后180天内提出异议。这一方案遭到了包括Motoola在内的专利权人的强烈反对。在1994年11月,ETSI最终决定专利权人保有决定是否许可的自由[6]。再如,JEDECC(美国集成电路工程委员会)在CDRAM标准的制定工作中, Rambus公司的代表也未透露任何其拥有SCRAM标准技术的专利申请权的信息。而当SDRAM正式进人市场,Rambus遂起诉使用SDRAM标准的三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7]。

1995年,美国根据实际国情及专利技术发展情况,公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8],这份《指南》规定,美国针对专利及知识产权不正常使用情况出台的反托拉斯法进行规范,《指南》和反托拉斯法相同的目标是为消费者谋福利。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指南》发布以后,根据《指南》规定对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通过标准;这份《指南》详尽地列举了各类违反知识产权法行为,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方法及态度,为执法者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审判过程需要从两方面体现合理原则:第一,专利许可协议是合法的,根据专利许可协议制定的其他规定必须合法;第二,不能超范围实施法则,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如果符合以上规定,专利发明者的允许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反之,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欧盟各国受法律条文的限制,也没有形成关于技术标准的管理标准,当发生事件时临时制定决策,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用以限制各国间的不公平竞争。《欧共体条约》中有两条规定,用以规范市场不公平竞争以及限制滥用职权等行为。

3.现有文献评述

美国和欧盟在关于技术标准和专利权利行使等方面法律规定方面的条款有很大不同,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目的都是为了科技研发及进步,并且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关于在执行技术标准过程中滥用专利权的做法,主要制裁依据是反垄断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和指导法规,防止滥用专利情况发生。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各国先进的经验,以完善我国标准实践过程中专利权滥用行为问题。

目前我国制定的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与世界制度相距甚远,很多学者开始着手进行研究,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专利并入技术标准行为方面的法律深入探讨,可以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对我国科技的发展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标准涉及专利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专利及其相关领域信息披露的不明晰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5条中对标准制订阶段中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参加标准制修订人员应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专利信息公布具有重要意义:(1)标准制定过程中制定标准的组织可以获取有希望收入标准的专利,进而能够有针对性地思考收入标准的专利的可行性,最大程度地降低专利许可标准,从而使得标准运行成本下降;(2)全方面公布信息,将进入标准中的专利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其中,以此能够另辟蹊径找出可代替收入标准的专利的方案。

专利信息披露的制度是一项全球通用的制度。ISO/IEC章程规定:假如一个ISO/IEC设计方案( 国际标准上交提审)中包括专利技术,那么上交人需要向ISO/IEC提出申请,并同意将自已的专利技术收入技术标准中。每个参加标准案例编纂工作的一方,同时需要向ISO/IEC提出申请,关注及准备技术标准中接受的专利技术。《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5条也规定了违反事前披露原则的标准核定人员,必须负有的相关法律责任,至于对负有的法律责任怎样担负,《标准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正是因为标准的颁布部门不需要担负鉴别专利的责任,专利标准制定阶段,专利拥有人公布的专利信息的可信度及是否全面,是不是有意对专利情况进行隐瞒没有确切的方法进行鉴别。

我国的标准制定过程并没有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别,实际上国际标准现存专利数目很多,使得我国企业在实行采标过程中会与国外专利冲突,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现在国家标准中采标关系到的专利是根据各个国家标准中的专利法则进行处置,没有将其他国家采标的相应准则汇入到共同的政策当中。

2.制约垄断政策法规滞后及体系的不配套导致了垄断现象的出现

专利具有独特的特点,即私有性、规范性及强迫性,因此专利和标准的有效结合形成了隐形产品技术的保障,其垄断具有更强的破坏力。虽然我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此项法规中有关专利技术标准垄断的制度并不具体,还不能牵制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垄断问题。

2015年国家标委会公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这一规定对知识产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对标准涉及到的专利,国家标准制定部门有进行制定、批准等步骤,但专利是否有效,不是其职权范畴,此责任由专利所有者负责,相关部门没有专利核查步骤。某种程度上说,这使得专利权随意使用的风险加大,此风险的出现,可发生在专利技术标准执行阶段,也可发生在专利技术标准制订过程中,因此说,审核过程中的纰漏同时使垄断风险机会有所加剧。

3.在标准执行过程中管理不规范

标准执行过程中,没有完备的专利信息公布及专利处理的政策, 也没有标准涉及到的专利从立项开始直至执行的整个阶段的管理; 标准制定部门没有精确、权威的专利信息的获知途径, 同时没有办法对技术标准中牵涉的必要专利进行判断,不能够保障维护期内的专利有效性。

4.相关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6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以美国交互数字公司(旗下包括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等,以下统称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出反垄断诉讼[9]。华为公司认为,交互数字无视其在加入标准组织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承诺,对其专利许可设定不公平的过高价格,对条件相似的交易相对人设定歧视性的交易条件,在许可条件中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在许可过程中涉嫌搭售,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不仅损害了竞争秩序,也对华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害,已威胁到华为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正常运营,给华为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专利与标准相结合后,必要专利成为唯一的且必须实施的技术,必要专利权人成为所涉技术市场唯一的供给方。故在涉案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并不存在可与交互数字相竞争的经营者。同时,由必要专利自身固有的法定垄断性所决定,亦不存在其他经营者通过短期的合理投入即可转向成为必要专利经营者的可能。交互数字拥有全球(包括中国和美国)3G无线通讯领域WCDMA、CDMA2000、TD-SCDMA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基于3G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交互数字在3G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交互数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华为公司是全球范围内的无线移动终端和基础设施的生产商、销售商和服务商,在生产经营中必然要使用这些3G标准必要专利,每一个3G标准必要专利都不能为其他技术或其他专利技术所替代。

由于交互数字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生产,仅以专利许可作为其经营模式,华为公司无法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交叉许可来制约交互数字。因此,交互数字在与华为公司进行3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华为公司使用其3G标准必要专利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此,交互数字在华为公司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标准技术条件下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产品的制造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时,专利权人通常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当专利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利益严重失衡的许可条件时,就涉嫌滥用其专利权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被许可人可以寻求反垄断法的救济。

此案例说明我们对保持实质性参与主要国际标准化机构意义认识不足,在申请专利组合许可的制度监管及我国反垄断法的宣传推广不够,容易对调整的主体认识不清。

三、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的现有情况,构建与国际政策相同的法律条文和互助的体制,并对专利许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包含《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等文件的发布,鼓励专利运用,防止出现技术垄断等。对《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对《专利法》及《反垄断法》中技术标准涉及专利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便于有关部门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2.建立标准制定和监督程序

首先,设立独立部门进行制定国家标准的专利审查、登记及有关步骤的管理。在初次审查过程中审查国家标准中牵涉到的专利信息的真实程度, 同时判断涉及专利是不是必要专利。在维持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标准涉及专利的许可费用应设置一个比较恰当范围或比值,若是专利权人不同意,可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与专利权人协商或选用替代专利。

其次,全程监督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及涉及专利的有关信息应向社会进行宣布,包括专利所有权人的声明。此声明即专利许可声明,包含专利权人信息、专利有效期、许可费及责任承担等。运用互联网构建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管理中心, 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 随时查询专利信息。专利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供ISO/IEC标准中含有专利的相关材料, 确定采标的国际标准是不是涉及专利的问题,防止侵犯专利。多个部门进行结合构建监管体制,监管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实行状况,及时追踪,找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核及处理[10]。

3.政府推动企业建立联盟标准

对国家重点产业及重要的技术区域,企业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结成联盟,一同研发、建立联盟标准,及时申请核心专利,形成专利池,积极推进核心专利进入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占领行业制高点。政府对企业联盟标准给予适当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联盟制定标准[11]。

4.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任务, 实行技术国际化策略,主动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增加我国担任国际标准机构中技术部门领导岗位数目,投入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设置激励体制,鼓励国内标准化组织和企业变成国标制定小组的组成人员,促进具备自主研发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变成国际标准。例如我国向国际电信联盟无线通信局提交了“数字电视地面多媒体广播系统DTMB标准”,并于2011年12月6日在日内瓦通过审议。此项数字电视标准是我国进军国际标准的首项标准,从而使我国数字电视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迈向了国际,同时产生了一条贯穿电视产业的产品链:包括发射、节目制作、音频视频转换和接收末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为我国数字电视工业争取到了有利的位置及更为宽松的发展领域[12]。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技术标准的推广除了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强化对专利纳入技术标准的规范和引导,建立配套管理模式,推动和发展相关企业联盟标准及政府部门的相应对策,共同发力,是推动标准与专利管理的有效途径。修正我国技术标准及专利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相应对策的指导,强化监管等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政策研究方面,才能促进市场更加健康地展开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1] 工业标准二部.国家标准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的公告[EB/OL].(2013-12-26)[2017-02-15].http://www.sac.gov.cn/sgybzeb/xwxc/201312/t20131226_149311.htm.

[2] 马海生.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09(2):35-39.

[3] 赵启杉.论专利在标准中的作用[J].网络法律评论,2003(00):3-18.

[4] 朱翔华.标准中纳入专利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1(10):62-64.

[5] 张平,赵启彬,何怀文,等.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关系研究报告[EB/OL].(2015-01-24)[2017-02-15].http://www.doc88.com/ p-9049335438175.html.

[6] JOBA NAND V,ANNA L.Pat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J].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copyright Law,2002,33(2):127.

[7] PRINS J E J,SCHIESSL M.The new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ization institute policy:conflicts between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1993,15(8):263-266.

[8] 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EB/OL].(2010-02-02)[2017-02-15].http://china.findlaw.cn/jingjifa/fldf/fldzn/02026492.html.

[9]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EB/OL].(2015-01-01)[2017-02-15].http://www.fengxiaoqingip.com/ipanli/linianzhishichanquanmingan/guangdongshenggaojirenminfayuan/20150101/9757.html.

[10] 张武军,韩愉东.创新驱动下专利运营法律问题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24):104-108.

[11] 张武军,魏欣亚,任燕.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2):122-124.

[12] 我国数字电视标准正式纳入国际标准[J].标准生活,2012(2):8.

[责任编辑 许婴]

On the Management Policy of Standards Involving Patents

ZHANG Wujun, SHEN Zhou

(College of Letters and Law,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 100083, China)

Standards involving patents can make patent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serve the market jointly, and make them play their roles better.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atent technology has become a new game rule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and it is even one of the strateg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for the Western powers. However, there ar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tandard and the patent, and there are also benefit games between the standard performer and the patentee. This paper, through elaborating and analyzing characteristics of standard and patent and their relevant policies, points out the defects in our country's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patent management system, put forwards some policy proposi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erms of improving related legal system, building the procedure of standard setting and supervising, promoting and developing related enterprise alliance standards and participating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etting.

technical patent;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trategy

2017-02-17

张武军(1968-),男,陕西户县人,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E-mail:zhangwujun@ustb.edu.cn

F203

A

1004-2237(2017)04-0085-05

10.3969/j.issn.1004-2237.2017.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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