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剖析及政策选择1
2017-04-13尹建华马燕芬
尹建华,马燕芬
(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40)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剖析及政策选择1
尹建华,马燕芬
(华南理工大学 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40)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动因主要有三:接受政府邀请;专业情怀和使命感;利益驱使。这一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快速、准确和有效地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要大力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政策,促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教育的发展,加速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教师收入及领办者所在高校和专业影响力,但同时也会对领办者的本职工作和生活、所在学校及其学科建设、非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及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未来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各地应基于自身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对其先后采取支持和鼓励、限制和规范、禁止和引导退出政策。
高校教师;社工机构;社会工作;政策选择
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是指由在职的高校教师(主要是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通过登记和注册,建立由自身主导或控制的、有法人地位的、为社会提供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的行为[1]。近年来,受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力度不断加大和支持鼓励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政策不断加强等利好因素的影响,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已超过百家,成为推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2]。综观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这种行为或现象,乃中国之特有,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但结果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未能达成一致。基于此,该文将对这一行为的动因和效应进行深入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待这一行为现象的政策建议,已求教于各位同行。
一、动因之辨
虽然学术界对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动因的解释多种多样,但综合来看,不外乎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接受政府邀请。众所周知的是,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具有教育先行的发展特征,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向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寻求帮助和支持无疑是最佳的选择。而培育专业的社工机构,作为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最为重要的环节和内容,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向高校寻求帮助和支持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方式相对灵活,除需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给学生授课外,其它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因此,邀请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先行先试领办社工机构,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这一点,可以从易松国教授自述的开办全国首个由高校教师个人开办的社工机构的事实中得到证明[3]。
二是专业情怀与使命感。由于专业的社会工作教育在我国恢复和重建之初,国家并未出台鼓励和推动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因此,对那些已经恢复或重建了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而言,实践平台缺乏是它们面临的共同困境。因此,一些对社会工作专业有情怀、对社会工作发展有期望的高校教师,其实在专业教育恢复或重建之后不久,就萌发了自己去开办社工机构的冲动。这种冲动,在党和政府鼓励高校教师开办社工机构的政策刺激下,迅速转化为现实。这一点,可以从朱静君老师在回顾广州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成立的心路历程中得以体现[4]。
三是利益驱使。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社会工作的日益重视,政府也相应地加大了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力度。以广州市为例,自2008年广州市政府试行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以来,已经连续七年共投入11.11亿元[5]。政府购买力度的逐年加大,在让一些先行先试的高校教师实现了名利双收的同时,也极大地激发了同行的兴趣和热情,纷纷加入到领办社工机构的行列。这一点,可以从一些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自开办以来已经承接了上千万元甚至是过亿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一个仅有10余名专业教师的社会工作系竟然有多达四、五家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等事实中得以体现和证明[6]。
二、效应之析
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现象,这就是辩证法[7]”。这说明,在分析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效应时,务必坚持辩证原则,从正、负两个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正效应
首先,它有助于更为快速、准确和有效地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政策。虽然“社会工作”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经常被使用,人们对之并不陌生,但仔细研读党和国家的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的政策文本后不难发现,政策所指的“社会工作”主要是指专业社会工作,而非人们日常生活上所讲的普通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教育先行发展特征,决定了那些在政策出台之前就已经开设了社会工作专业的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任教师在专业社会工作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先知优势。因此,让他们去领办社工机构,和让其它人去开办社工机构相比,相对更加有利于党和国家提出的大力发展社会工作的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因为,他们身上所具有的先知优势,会让他们在理解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政策上,要快速、准确和有效得多。
其次,有助于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虽然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成效并不显著。这一点,可以从社会工作本科专业经常因连续多年的招生录取率和毕业生签约率不甚理想而被多个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专业预警榜中得以证实[8]。虽然最终导致这一结果的具体原因有很多,包括“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国家政策支持力度还相对不够、社会工作对口岗位不多[9]”等,但最根本的,当属高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实务能力不足无疑。而导致学生实务能力不足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实践平台的缺乏。因为实践平台的缺乏,不仅会让教师在教学时只能自学得来的源自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境外的实务通过灌输的方式传播给学生,而且还会让不少于600小时实习的教学计划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10]。而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正好可以快速有效地弥补实践平台缺乏这一制约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瓶颈,从而有效地推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加速推进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社会工作本土化自1971年在联合国第五次社会工作训练国际调查中被首次提出后,就一直是国际学术界倍受关注的议题。虽然和国际学术界相比,我国学者对社会工作本土化化问题的关注时间较短,但经过十余年的探讨和争鸣,已经对本土化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和必由之路这一原则基本达成共识[11]。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教育先行”发展特征,决定了高校教师应成为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主体,而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无疑是高校教师投身到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的最为重要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和高校教师通过到非高校教师开办社工机构做督导、调研等其它也可以推进我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形式相比,不仅在实务素材、资料和信息的获取上,要方便、快捷、真实和有效得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能让高校教师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在由自身主导的机构服务实践中,敏锐而又准确地发现源自西方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境外的社会工作实务模式的不足以及与中国国情的“水土不服”,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
最后,它还能有助于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的收入和领办者所在学校及专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年来,随着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的加大,包括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在内的社工机构大多出现了收入激增的现象。如由易松国教授于2007年领办的深圳鹏星,成立10年来的服务总收入已超过亿元[6]。社工机构收入的增加,不仅会给机构领办者及在社工机构进行直接和间接服务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教师带来收入的增加,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改善社会工作专业因招生和就业状况长期不理想而在高校处于边缘地位并导致收入相对偏低的困境,而且还能因为实务领域的扩展,提升领办者所在高校及专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负效应
首先,它不仅不是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其本职工作。虽然有不少学者基于现代大学具有的社会服务之功能,而将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认定为是其本职工作的范畴,但“人才培养才是大学功能的本体和中心[12]”“社会服务是间接服务,是通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功能的发挥来实现的[13]”的这些大学功能特征告诉我们,无论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理由是多么的充分,动机多么的正当,正效应多么的明显,都不能归于高校教师本职工作的范畴。不仅如此,它还会影响到高校教师的本职工作。因为,高校教师唯有将社工机构领办好,才能发挥上述正效应,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高校教师在领办社工机构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在本职工作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将会大大减少,自然会影响到其本职工作。也许有人会说,高校教师是在用业余时间和精力去领办社工机构,但请不要忘记,教师作为一个从事脑力劳动和精神生产的特殊职业,要真正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教师提出的要热爱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等职业要求,是“没有办法如其它八小时工作制的职业一样享受到所谓本职工作之外的时间和精力优待的[14]”。因此,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必然会和其它的兼职一样,终因无法将全部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而使其本职工作出现停滞甚至是倒退[15]。这一点,不仅可以从领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经常请人代课、雇人做科研等现象中得以体现,而且还可以从他们的授课时数、科研项目的数量及质量、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数量和发表刊物的质量等级等较之前大多有不同程度下降的事实中得以印证。
其次,它会给领办者带来诸多不必要的困扰和风险。虽然从前文的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动因分析中可以看出,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动因其实很多,但遗憾的是,在大多数习惯了用经济眼光来看待一切的人们的眼里,高校教师开办社工机构唯一的目的就是赚钱。因此,无论领办教师怎么向家人、朋友、同事和单位解释,他们都不会理解,也不会相信,更有甚者还会对其恶意诽谤。这一点,完全可以从全国首个个人开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易松国教授发出的自己是“苦力”“小偷”和“乞丐”等感叹中得以体现[3]。此外,由于社工机构在我国是一个新事物,其本身就蕴含着高风险。再加上高校教师的优势在于教学和科研,而不是管理和运营社工机构。因此,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还会面临着因“战略决策、财务、薪酬和人事制度等工作机制的不健全[16]”而导致的经营状况不佳所诱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卷入法律纠纷等一系列风险。这一点,可以从某高校教师将自己领办的社工机构的督导费作为横向课题经费直接转入所在高校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责令整改和通报批评的处罚,以及不少高校教师因自己开办的机构承接不到项目面临关门歇业风险而整天忧心忡忡等案例中得以证实。这些源自非本职工作的困扰和风险,与需要付出的额外时间和精力交织在一起,无疑会对领办教师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长此以往,领办教师将疲于奔命,负荷临近极限,恐有性命之忧,最终将给其家庭、所在学校以及党和国家造成不必要和不可挽回的损失[17]。
第三,它不仅因易诱发同事的攀比心理和不公平感而影响到其所在高校的人才队伍、专业、学科建设大局,而且还会给所在高校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不管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是何初衷,但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其给领办教师的确带来了一定经济和社会收益。这一点,完全可以从某些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每年承接了上千万的政府购买服务,自己成为行业大腕、机构已成为行业大鳄的事实中得以证明。虽然不可否认,这些收益的增加,与领办者本身付出的努力密不可分,但同时也不可否认的是,它极易在那些默默地奉献在社会工作教学科研一线和因种种原因而无法领办的高校教师中,诱发攀比心理和不公平感。攀比心理将直接导致投身到领办社工机构的专业教师人数激增,而愿意默默奉献在教学和科研一线的人数锐减;不公平感将直接导致同专业的其它教师不再愿意为开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提供便利,甚至相互攻击,诱发同事间关系紧张。这无疑会影响到学校的人才队伍、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大局。事实上,这种负效应已经在部分高校显现:广州某些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师,不仅通过个人或合伙的方式领办了多家社工机构,而且还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展开了“同室操戈”的恶性竞争。此外,由于高校教师在领办社工机构时,不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学校的品牌、科研成果、情报、信息等无形资产,而且还会有意或无意占用学校办公场所、资料、设备等有形资源[18]。这不仅会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会因其在运营社工机构过程中出现了个人或机构的表现差强人意、违法乱纪等现象而使自身遭受政府和社会差评的同时,也使所在高校和专业的社会声誉受损,严重时甚至还会给所在高校惹上法律纠纷。
最后,它易给非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带来不公平竞争感,长此以往,将导致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畸形发展。由于领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尤其是在早期由政府出面邀请领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在当地和行业内均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因此,他们常常会作为专家,受邀到各级党委和政府,参与包括决策咨询、招投标等各种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具体事宜。由于自身领办着社工机构,因此,他们在参加上述活动时,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有利于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再加上由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由于具有社工工作上的先知和专业优势,其服务成效也的确要比由非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要好,因此,在现实中更容易获得政府和社会的青睐与认同。这两方面的因素交织在一起,将使得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从而给那些非高校教师开办的社工机构带来强烈的不公平竞争感。长此以往,必将导致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独大,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畸形。
三、政策选择
基于上述高校教师开办社工机构的动因和效应分析,可以看出,允许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其实是党和政府基于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实际,为短期内快速而有效地推动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一项次优的政策选择。对这一行为,既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任其野蛮生长。正确的做法应是,基于当地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政策进行引导和调整,以求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正效应和消减其负效应。
在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初期,应对其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政策。专业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教育先行”发展特征,决定了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在推进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初期的正效应要明显大于负效应。因此,无论是党委和政府,还是高校,均应对高校教师这一开创性和引领性行为采取鼓励和支持的政策——不仅要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帮助和便利,又要努力消减这一行为对领办教师自身、高校和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鉴于上述正效应的前提是领办者必须是在高校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教学的专任教师,因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阶段,对那些并非社会工作专业教师申请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民政部门和高校均应明文禁止。此外,出于对防范高校专业人才队伍的流失和避免将来出现同一所高校的社会工作专业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共同竞争的等方面的考虑,高校和民政部门应对同一高校的教师申请领办社工机构的数量进行严格控制。
当专业社工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发展到能基本满足当地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要时,应对其采取限制和规范的政策。党和政府对发展专业社会工作支持力度的加大,尤其是政府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力度的加大,必然会使越来越多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入到开办社工机构的行列中来,社工机构的数量必然激增。这一点,可以从截止到2015年5月我国的民办社工机构已经达到3500多家的事实中得以证明[19]。此时,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正效应正在逐渐消减或已经消失,主要表现有:“先知优势”因其它社工机构砥砺发展不再如初期那样明显和有力;实践平台缺乏这一制约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也会因社工机构的增多而不复存在;领办社工机构也不再是高校教师参与社会工作本土化进程的最佳选择。与此同时,其负效应却正在逐渐增强,主要表现有: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会因为社工机构数量激增而显得更加不务正业;早期进入获得的收益诱发的同事和同行间的不公平感和攀比心理将会逐渐增强,对高校的人才队伍、学科和专业建设的负面影响将会进一步凸显;非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将对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发起挑战。此时,如果继续实行初期的鼓励支持和政策,毫无疑问将会拉低正效应,加剧负效应。因此,在此阶段,应及时将在初期的鼓励和支持政策逐渐转移到规范和限制上来。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制和规范:首先,对凡已有教师领办了社工机构的高校中的任何人,包括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教学的专任教师,如在此阶段再提出领办社工机构的申请,民政部门和高校均须明令禁止;其次,对已经领办了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无论其名声和在圈内的影响力有多大,党委和政府都要对其在参与社会工作发展相关的政策咨询、项目设计与评估、招投标等行为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同时,其所在高校的人事部门和院(系),要强化对其运营社工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评估和考核,确保其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高校关于教师兼职的各项规定,一旦发现违规,尤其是影响到本职工作,均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20];最后,政府在向社工机构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时,决不能因为开办者的理论性较强和实务的确做得相对较好而对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更加青睐或偏袒,相反,不仅要对它承接的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数量和金额有严格限制,而且还要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估要有比非高校教师开办的社工机构有更高的要求,确保在此阶段高校教师领办的社工机构所做的服务都是精品。
当专业社工机构的服务供给能力发展到已经超出了包括政府购买在内的所有的购买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需要时,应对其采取禁止和引导退出的政策。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福利制度的传递者,因此,其发展程度必须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党和政府之所以会在近年来特别加大对专业社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本目的在于能在短期内快速弥补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福利服务缺失,而并非要建立一个高福利国家。因此,当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到与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基本一致时,党和政府的支持力度将会逐趋平稳。此时,如不对社工机构加以监管,将使得在党和政府对专业社会工作大力支持期内出现的社工机构数量和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激增现象,成为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巨大障碍。因为,社工机构数量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在短期内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其在党和政府对专业社会工作支持力度减弱时大大超出包括政府购买在内的所有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的需求,并最终导致社工机构生存困难,不得不在服务项目招投标、机构能力建设等领域展开全方位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这一点,其实在上海、广州、深圳等专业社会工作短期内发展较快的城市,其实已经显现[21]。虽然不可否认,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全方位的适度竞争其实非常必要,因为它不仅可以提升社工机构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能力,而且还可以通过机构服务能力的提升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但恶性竞争必须禁止。因为它不仅与我国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还与社工机构的非营利组织的本质背道而驰。因此,在这样的情势下,高校教师如还继续开办社工机构,不仅会出现正效应几乎全失和负效应激增的后果,而且还要面临着全社会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声讨和质疑。因此,在此阶段,无论是党委和政府,还是高校,均应对高校教师开办社工机构的行为采取严厉禁止的态度和政策,使高校教师真正回归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间接的社会服务等既能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又能推进我国专业社会向前发展本职工作中去。鉴于其曾经对我国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做出过贡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采取刚柔相济的方式。具体说来,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发力:首先,明确将禁止高校教师领办社工机构作为政策底线和基本原则,对高校教师在此阶段提出的领办社工机构的新申请,民政部门和高校均不得同意和批准;其次,各高校要在充分尊重已经开办了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与那些选择继续领办社工机构的高校教师体面地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党委和政府要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激励和引导高校教师,尤其是其领办的社工机构曾对当地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高校教师,主动终止领办社工机构的行为,并承诺给予其在辖域内进行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督导、政策咨询等间接的社会服务活动以足够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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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健】
Behavior Analysis and Policy Choice of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ading Social Work Agency
YIN Jianhua,MA Yanfen
(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Work,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Guangdong,China)
There are three main motivations of leading social work agency by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acceptance of governmental invitation,professional feelings and sense of mission,and interest drive.Although it is helpful to implement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policies of developing social work fastly,accurately and effectively,helpful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 of social work in China,helpful to accelerate the localization process of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and helpful to improve the social work professional teachers'income and the influence of their university and professional,at the same time,it has serious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leader's duty and life,their university,especially the construction of disciplines,other social work agencies,and which will eventually lead to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 China's development deformity.So we suggest that all places should adopt different policy successivel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by 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by restrictions and regulateions and by prohibitions and guidance exit.
teacher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social work agency;social work;policy choice
C916
A
1671-5934(2017)04-0101-06
2017-02-10
华南理工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2015XZD08,2015KXKYJ04)
尹建华(1974-),湖南衡阳人,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与社会治理,
E-mail:yinjianhua1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