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质量纠纷与种子封样和质量鉴定
2017-04-13武合讲
武合讲
种子封样,决定种子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质量鉴定,决定种子质量纠纷的责任性质;种子封样和质量鉴定,是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核心技术。种子样品和检验报告,是决定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关键证据。做好种子封样和质量鉴定,对于种子生产经营者防范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对一起种子质量纠纷的种子封样和品种纯度鉴定进行分析,说明利用种子封样和质量鉴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提示种子生产经营者注意做好种子封样和质量鉴定工作。
2012年,甲集团和乙公司签订《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集团生产某杂交种的杂交种子,约定生产的种子纯度不低于95%。甲集团向乙公司提供了亲本种子并支付了制种费。在乙公司向甲集团交售杂交种子时,甲集团、乙公司和制种户三方共同进行了取样和封样;样品种子分别保存。2013年,甲集团将三方共同封样的38份样品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鉴定结果为杂交种子质量不符合约定。甲集团据此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购种价款,并将乙公司诉讼法院。法院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據检验结果制作了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在委托鉴定的38份棉种样品中,有8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上,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其余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统计,8份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20 970.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16.8%;30份不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103 567.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83.2%。乙公司以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且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与讼争杂交种纯度不合格具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对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法院在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杂交种纯度进行鉴定的同时,委托该中心对乙公司留存的亲本种子纯度进行鉴定,但因缺少用于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该中心未接受该项鉴定委托。之后,法院通知乙公司提供进行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乙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乙公司返还甲集团制种款6 201 231.71元,向甲集团支付亲本种子款70 720元和违约金
500 000元,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种子质量鉴定,既要鉴定结果,又要鉴定原因
笔者办理种子纠纷案件的实践证明,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进行种子质量鉴定时,无论是种子管理者,还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或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只对种子质量结果鉴定,不对种子质量原因鉴定。只鉴定结果不鉴定原因的原因,是认为事故原因应由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时确定。殊不知,技术鉴定只能确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不能确定造成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本案,只对收获的棉花杂交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不对造成杂交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是否由于亲本种子的原因进行鉴定,就可能将由于亲本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造成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错误地认定为杂交制种不规范导致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将应由提供亲本种子的生产者承担责任,错误地裁判为由制种者承担责任。
2 棉花杂交种子纯度问题表现的形式及其形成的原因
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棉花属于常异花授粉植物,在生产的棉花杂交种子中,既可能有亲本间异花授粉形成的杂交种子,也可能有亲本自花授粉形成的自交种子,还可能有异品种间杂交形成的异杂交种子(又分为母本、父本、双亲是异品种)。以本案为例,在38份供检样品中,检出有8份样品的品种纯度不低于95.0%,符合约定值。另30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低于95.0%,不符合约定值。对不符合约定值的另30份样品种子,是自交种子以及是母本自交种子还是父本自交种子或是异品种间杂交种子,及其所占比例,都没有结论。而恰恰是另30份品种纯度低于95.0%的样品中包含的种子类型及比例,决定了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①母本自交种子 是因制种者制种时对母本去雄不彻底,导致母本植株的花粉对母本植株的柱头授粉即自花授粉所形成的种子。母本自交一般由制种者责任心不强、去雄不彻底所致。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
母本自交的原因,还可能是父本种子中混有母本种子。此种情况下,即使制种者对母本植株的花粉彻底去雄,也到父本行的植株采取花粉对母本行的植株柱头予以授粉,但由于自父本行所取的花粉实际上也是母本的花粉,授粉后产生的种子仍是母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②父本自交种子 是由母本种子中混入的父本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这里的自交,是因制种者去杂不彻底所致,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这里的杂交,是指制种者从父本行采取花粉给母本行种植的父本植株授粉,这种形式上的杂交实际上的自交形成的植株仍然是父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是因为母本种子中混入了父本种子所致,所以应由生产者担责。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③品种间杂交种子 是指不同品种间杂交形成的新的杂交种的种子。包括两类:一是本品种的母本与异品种作父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二是本品种的父本与异品种作母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既可以是隔离不达标(花粉、昆虫)造成母本植株的柱头受到其他品种的花粉授粉,也可以是机械混杂导致亲本种子中混入了其他品种的种子。隔离不达标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机械混杂的原因很多,应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一般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④异品种种子 是指父本和母本都是异品种,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很多,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同样应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3 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以本案为例,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供检样品杂交种的纯度不符合约定,并不能证明造成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因为检验报告未对造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做出鉴定结论,所以该类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本案在法院委托检测中心鉴定杂交种纯度时,乙公司作为亲本种子的接受者和质量异议者,既未向法院提供其接受的亲本种子样品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又未要求鉴定杂株的类型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未对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亲本种子不纯予以举证和质证。乙公司举证、质证不积极,最后导致败诉。败诉的后果是不仅交售杂交种子的售种价款未能向甲集团收回,而且還要赔付甲集团600余万元。虽然杂交种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客观事实可能确实是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但是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在无亲本种子封样不能鉴定亲本种子纯度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4 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品种真实性,是指被检品种与品种描述是否相符。品种真实性鉴定,是鉴定被检品种与标准样品
2个植物群体之间一致的程度,必须以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内个体间特征特性典型一致的程度。品种纯度鉴定,仅涉及品种内个体间一致的程度,不需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4.1 种子法律和遗传规律决定,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验证检材的真实性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种子封样的真实性及其与标准样品的一致性,不得持有异议;否则,应当承担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品种真实性是指品种与文件描述是否相符。如果品种真实性有问题,品种纯度检验就毫无意义。在本案,经鉴定38份样品全部是某杂交种的种子,虽然其中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但是并不影响品种的真实性。根据遗传学理论,不真实的亲本种子不可能生产出真实的杂交种子,真实的杂交种子也不可能由不真实的亲本种子所生产。既然确定了杂交种的真实性,就不需要再以标准样品验证亲本种子的真实性。
4.2 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品种真实性检测必须采用品种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检测不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品种纯度鉴定,由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不要求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4.3 国家标准未规定检测品种纯度要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与鉴定品种纯度比较的标准不同:为了鉴定品种真实性,应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为了测定品种纯度百分率,必须与现行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种子质量标准相联系起来。
5 品种纯度鉴定,不受贮藏期限影响
种子贮藏,影响种子发芽率等播种质量。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属于品种的遗传质量,一般不受贮藏影响,因为种子贮藏与遗传质量没有关系。尽管涉案种子已经储存4年,只要可以种植,就不影响种植鉴定品种纯度。即使因贮藏期限过长而不能种植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鉴定品种纯度。
6 为了鉴定种子质量原因,必须做好种子封样和保存
本文引用的案例,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甲集团和乙公司之间的种子生产订购合同关系,二是乙公司和农户之间的种植回收合同关系。甲集团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向乙公司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亲本种子。乙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向甲集团交付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杂交种子。甲集团为证明乙公司交付的杂交种质量不符合约定,提供了甲、乙和农户三方共同封样的样品种子及其检验结果,获得胜诉。乙公司虽对甲集团提供的亲本种子质量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甲乙双方共同封样的亲本种子样品及其检验结果,导致败诉。另外,乙公司因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向农户追偿。这都是未封样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