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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民主选举中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7-04-13崔则

中文信息 2017年2期
关键词:组织法乡镇政府选民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11-02

一、村民自治选举现状

从1982年《宪法》指出了由部分农村地区自主发起组建村民委员会,确认了村民民主自治选举的法律地位,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确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功能和选举方式,再到1998年正式颁布了《村委会组织法》,村民民主自治经历了将近20年的探索和实践,农村村民选举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全国各个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成为整个村落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村民们也逐渐重视这个可以自己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基层村民选举己经对中国农村的政治经济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村民自治选举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贿选”现象严重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普及,农村民主化进程迅速的发展以及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活动意识的增强,村民对于参与村委会选举越来越积极和热情。当然由于农民自主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使自己可以成为竞选成功,就有一些村民踏上了“贿选”的道路,贿选是指竞选人为了收买选民给自己投出宝贵的一票,会采取施与财物或者允诺办理重要的事情等一系列小恩小惠笼络人心。还有一些人对不认识字的选民利用其弱点,蒙蔽其填选票的机会,要求指定自己人代笔,违背选民意愿,填自己的名字;或者乘人不备时擅自拆开票箱改写或更换选票。诸如此类的贿选现象,严重干扰了选举,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的稳定与发展。

2.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困难

村民不但有选举村委会成员的权利,也有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6 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因此村民可以利用村民会议来讨论村委会成员是否是合格的当选人,是否有为村民做好事干实事,做到可以胜任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同样也可以讨论出哪些村委会成员和干部班子是通过贿选的途径加入的村委会的,村民会议讨论的结果可以有罢免无法胜任工作的村委会成员,贿选的干部也可以不考虑是否届满。虽然在法律上规定村民有合法罢免不合格村委会成员的权力,但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是村委会成员当选容易,罢免困难。不少村庄大多是即使有村民提出了行使合法权利罢免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但大部分村庄村委会及不合格的成员会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阻挠村民会议召开,利用各种不正当途径去干扰村民的行为,导致无法启动村民罢免程序,使村民得不到当家做主的权利,打乱了村民民主自治的秩序。

3.乡镇政府行政干预过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虽然村委法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的情况是在村委会选举活动中,乡镇政府并没有合理的进行行政指导,有些乡镇政府会直接干预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致使村民选举并非完全由村民决定,严重干预了村民自治,还有一些乡镇政府对一些偏远的和村民法制观念不健全的地方实行行政干预直接导致了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指导的界限一直模糊不清。显然,村民参与选举以实现其政治民主权利的愿望也就落空了。

4.村民参选态度冷漠

在村民选举中,在规定选举的村落地区生活的村民是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的,为此,如何为自己的村庄选出一位能够全心全意服务大家,并有高效率的工作作风来胜任村委会的工作是每一位村民参与选举是应该考虑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村民在参与投票选举时会出现参与意识非常低的状况,虽然目前的状况比农村改革前相比整体的参与热情提高了不少,可还是会有一部分人参选态度冷漠,不重视,这就与村民自治中对村民的参选要求相差甚远,主要的表现为:在参与选举活动中,态度冷漠的村民拒绝参与投票,致使投票率较低,对此,有些村庄为了提高村民的投票热情,提高投票率,给每位投票的村民五元、十元等作为补偿费用。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村民的参选态度冷漠的问题,但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问题:村民参选时盲目投票现象,因为拿了钱的村民有些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只是当做完成一种任务的心态,拿了钱就随便投票,根本不考虑这种现象会严重影响村民选举的公平性和严重性。总之,村民对参选不热情的现象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和谐发展。

5.宗族、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

目前,村民委员会中有很多家族势力比较显赫的村民会在村委会选举中干扰村民们正确的选举意向,因为大部分的村民宗族家庭的意识强烈,会认为自己家族的人当选会比外姓人好,而且由于家庭声望高,日后办事也比较方便。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以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修宗续谱等现象逐渐盛行表明家族的身影慢慢走向前台,各种家族势力开始抬头,家族活动在农村中复苏。一些基层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管理和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往往也倾向于任用“自家人”来担任村民委员会干部。虽然这种干部任用方式有利于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但同时,这种“大姓望族”垄断农村“两委”的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普通家族和普通村民的上升通道,使更广大的村民没有公平的机会参与到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过程中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的基层民主化进程。

三、农村村民自治选举的完善及政策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意识

目前,中国农村的法制观念普及措施做得越来越好,村民们的法律意识也有很明显的提升。为了使贿选行为减少发生,作为指导和监督村民选举的基层政府,应主动在推进基层民主的过程中有所作为,在选前加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最好把相关内容予以公示;在选举过程中全程监督投票过程,以防宗族、家族势力、贿选等对村民选举的不当干预,从而保证选举的程序、结果公正。

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财富

村民为什么会接受贿选在物质利益呢?有一个很重要的现实因素就是农村的经济发展不发达,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贿选的利益就会基于眼前的经济状况而很容易被接受。因此,要解决村民不被贿选的违规村民被小恩小惠所利用,就要在最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经济发展,只有村民的经济水平提升才可以使他们的需求层次才会得到升华和提高,进而将更多的目光和精力放在民主权利的实现上。虽然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根除贿选,但至少可以提高贿选的交易成本,成为行贿者不能承受之重,村民们也才不至于会因为一包香烟、一袋米、一桶油、一顿饭而出卖手中的选票。

3.完善村民自治选举的罢免程序

目前村委会选举制度中,罢免程序的一般规定是: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要有明确的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逾期不召开的由乡镇政府督促其召开村民会议“有的省市规定了乡镇政府有权召开村民会议;罢免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应当坚持秘密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等原则。

为了使罢免程序具有实际操作性,还应当注意:选民提出罢免要求一般应在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上任六个月后,这样有利于选民在了解新当选人的能力或掌握了新当选人任职情况后对是否提出罢免做出判断“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时提出,村委会及乡镇政府应及时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罢免理由充分。罢免联名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进入罢免表决程序,对于罢免理由不充分或者罢免联名人数不达法律规定人数的应向联名代表说明情况并张榜公布,同时相应的终止罢免程序在罢免过程中,应当按照选举程序的步骤同样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秘密投票、公开计票等,这样既保障了选民选举权利的实现又是对当选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4.改进基层政府工作方法,加强行政指导,减少行政干预

村委会选举法规是规范指导选举的法律依据,是实行民主选举的可靠保证。抓民主选举,立法是根本。在改进政府的工作方法上有三个方面:第一,仔细研究制定更细化选民的资格界定标准,其具有可行性的做法有: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涉及选举的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对村民或选民作出统一的选民资格界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第二,建立健全的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机制。明确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的监督职责,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对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行为,有权要求召开村民会议予以罢免。第三,要明确违法认定的选举和追究违法责任的规定。《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确定选举具体的违法标准,选举中涉及的威胁、贿选、违反和破坏选举的一系列违法行为需要制定认定相关规定去认定其违法行为;还有关于是否要进一步明确其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责任追究处罚程度;完善罢免的相關法律法规是至关重要的。

5.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提高村民的参与热情

在我国,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九亿农民中,大约有30%是文盲、半文盲。而阿尔蒙德的调查研究表明:教育层级与政治参与度成正比。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民主参与的热情,在农村选举中,一般都是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村民参与意识强,可以清晰的意识到民主选举对于村民政治以及个人的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大量的获得政治的信息比较关注,有自己的见解。相反,受教育程度低对民主选举态度冷漠,认为选村委会成员和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关系,这跟平时对于政治问题缺乏思考和理解,也不会花时间去特意了解村民选举到底为何要以民主的形式进行,更谈不上民主意识了。为了培养村民民主意识除了需要提高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还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村民义务参与。因为还是有村民对于如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一无所知,所以在村委会选举开始前,可以大力宣传选举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村民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前期的宣传工作做好了,才能正确引导村民拒绝一些用一些小恩小惠和一些无用的许诺来笼络人心的候选人。

6.健全选举监督机制

在村民选举中,乡镇政府的行政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监督、候选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选民的自发监督是至关重要的。村委会选举工作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完全取决于监督机制,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监督工作,村委会的村党委部门要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候选人实施监督工作,候选人之间的监督形成互为促进的选举监督。目前,我国村委会选举中主要的监督机制还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了使每一位村民可以积极地参与选举工作,并自愿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每个村民都有必要了解并熟悉这部法律。其中政府需要大力宣传村民自治对于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意义和村委会选举工作对实现基层政治民主的理念。村委会干部应当对各家各户普及选举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成为具有良好带头作用的模范带领每位村民学习。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须向农村干部广泛深入的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有计划、有目的地培训乡村干部骨干队伍,使其熟悉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的水平和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村民民主自治的民主选举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大部分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推动具体实践来解决问题的方向。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建设更富裕更公平的更民主的农村虽未构成社会热点,但仍然是祖国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注解:

1.《村委会组织法》第16条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4 条

3.徐勇. 《中国农村基层自治》 [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05.

4.山东省淄博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暂行条例6:2003年10月30日发布

5.李娟:《村民委员会选举若干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5.

6.彭立宁:村委会选举中大姓家族现象研究[D].湖南大学,2012.4.

参考文献

[1]王禹《村民选举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2]王云斌:《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0(19).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4 条

[4]徐勇. 《中国农村基层自治》 [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05.

[5]山东省淄博市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工作暂行条例6:2003年10月30日发布

[6]李娟:《村民委员会选举若干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0.5.

[7]吴迎君:当前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2008.04

[8]彭立宁:村委会选举中大姓家族现象研究[D].湖南大学,2012.4.

[9]黄涌群:农村民主自治发展研究,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6页

[10]黄海:《化解农村两委矛盾需要从制度入手》,《中国改革报》,2004年9月13日

作者简介:崔则(1993-),女,汉,河北保定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研究方向: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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