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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2017-04-13

女子世界 2017年4期
关键词:服务者财产损失人身

问:我朋友严某和丈夫张某将蜜月游选在了巴厘岛,并与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履行期间,请注意安全,如果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其间,严某在旅行社带领下,在巴厘岛参加了自费水上项目“飞鱼”。玩的过程中,严某不慎落水,摔断了手臂。请问严某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吗?

答:《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應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旅行社如果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编辑/马冲冲ma-ch-c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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