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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2017-04-12严俊乾

市场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权益消费者法律

◇严俊乾

分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严俊乾

互联网背景下的分享经济蓬勃发展,蕴含着巨大商机,正在创造巨大需求。分享经济不断冲击着传统经济体,不断突破着旧有法律和监管规则,特别是分享经济时代出现的一系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分享经济究竟是在“野蛮生长”还是在走一条“光荣的荆棘路”呢?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相比会给消费者权益带来更大的损害吗?能否通过完善分享经济配套措施的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呢?本文将立足于分享经济的视域,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进行探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着力点进行关注,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路径加以探析。

安全;底线;治理;分享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享经济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催生了法律问题。正是由于分享经济领域出现的法律真空以及配套制度的缺失,消费者在参与分享经济活动中受到不公正待遇以及权益损害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分享经济并不是洪水猛兽,它正在走一条光荣的荆棘路。处于导入期的分享经济不可避免地在磨合与适应经济发展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划定安全底线,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就能摆脱这一瓶颈,实现合作共赢。

一、分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新旧博弈

互联网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业态,不断冲击着传统经济的边界,甚至可能催生出第三次或者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力量。分享经济作为一种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正以摧枯拉朽之势冲击着传统行业,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受到传统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互联网兴起必然意味着这些法律和组织规范之间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这些冲突需要新的法律来定纷止争,重新规定利益边界,传统行业只好祭出“法治”的大旗,以安全风险和管理便利为由要求国家参照旧有行业规则为分享经济制定新规就成为必然。传统行业企图将分享经济纳入传统法律的框架内,从而可以沿用过往的监管思路,甚至直接套用已有的监管政策,直接将分享经济这一新经济业态扼杀在摇篮里。

2.法律存在真空地带与相关规制的缺位

法律和政策的更新往往落后于商业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分享经济在中国发展已经两年多,但是相关法律的真空与规制的缺位,往往使得分享经济的发展无法可依,面临许多“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在市场准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从业者保护等方面都因为相关法律的缺位而显得困难重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传统经济体与分享经济冲突的根源。冲突的焦点就在于,传统经济体要求新经济守法,重新纳入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将超越时空的松散资源重新整合,划清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明确劳动关系,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一句话,提升互联网企业的运营成本,将其变成和自己一样的实体化企业,而恰恰是互联网的轻资产化路线意图颠覆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者能否准确把握互联网的特性,确认平台与生产资料的特殊关系,以及如何在新旧产业之间保持平衡。所以为分享经济及其各种业态制定相关的法律亟待解决。

3.分享平台缺乏治理,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2016信息社会发展论坛:崛起中的分享经济”中,与会专家认为平台是分享经济的载体,完善平台治理是分享经济发展的保障。目前由于平台治理具有高度的复杂性、特殊性,加上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不明晰,影响了平台治理的推进。如网络借贷平台的跑路平台问题、社交媒体的低俗虚假信息与传销、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以及个人信息被侵犯等。都是直接制约分享经济平台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由于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平台的责任包括工商、税收、海关、质检、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因此在平台治理上就无法建立起一套对违法违规、欺诈失信等行为的制约、处理机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分享经济及其平台的法律界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传统意义的物权已经无法解释分享经济的产生。二是传统意义的物权法很难解释分享经济平台的责任。三是传统意义的自我决定权如何不触碰分享经济发展底线的问题。

4.家长制心态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异化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在处理经济问题时往往保持着家长制心态。特别是对于新事物、新业态,更多的是以“管”为主。长此以往,政府在于市场关系的构建中往往出现越位、错位、缺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位”问题。特别是分享经济这一新业态,它的成长发展必须要有相对宽容的制度土壤,要允许一定的容错率,是需要踏着石头过河,一步步慢慢探索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起到一定的服务作用。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平台治理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要支持发挥网络配置资源的作用。所以政府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监管思路,以行政命令过多干涉分享经济的发展,只会是削足适履,适得其反。分享经济需要宽松的环境,在市场上进行自由竞争,才能充分调动一切因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二、分享经济视域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着力点

1.严守安全底线的同时要避免陷入泛安全化误区

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中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权益所在。这里所说的安全是在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基础上,保护用户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以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由于分享经济是基于陌生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进行的分享活动,必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正如之前曝出的网约车主杀人敛财事件,分享经济平台泄露用户数据信息事件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的,保安全就是保底线。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任何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分享经济不可能实现百分百的安全。现在围绕分享经济是否安全的讨论往往会陷入一种泛安全化的怪圈,从而陷入无意义的争论。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首先思考下面两个问题。第一、分享经济行业是否比传统行业带来更多的安全问题。第二、分享经济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否可以通过配套制度加快解决。我们始终以消费者的安全作为核心出发点,但是我们也拒绝盲目地贴标签所导致的对分享经济的歧视行为。

2.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镜鉴

分享经济的鼻祖——美国主要是运用地方政府的底线策略来保护消费者权益。致力于打造“全球分享经济中心”的英国主要在两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第一、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确保严格的审查,特别是对住宿和在线任务共享平台的审查。第二、不同的分享经济业务要集中制定统一的服务和行业准则,通过对平台严格的审查以及服务与行业标准的统一将为消费者极大地提高服务质量。欧盟借助监管平台中介的条例指引,鼓励分享经济保险的发展,为分享经济确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从而让消费者放心参与P2P分享活动。澳大利亚对于分享经济中如何保护消费者安全上制定相关措施。一方面,分享经济公司必须设立适当的保险政策来降低客户和第三方的风险。另一方面,分享经济服务应严格遵守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规定,同时在使用这些服务时,澳大利亚人有权对产品安全、欺诈行为和消费者利益进行维权。加拿大通过建立在线声誉机制来代替监管机构和法规以建立信任,通过鼓励买卖双方彼此诚信透明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安全。

[1]马化腾,张孝荣等.分享经济:供给侧改革的新经济方案[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2]胡拥军,于凤霞.分享经济平台治理向何处去——“2016信息社会发展论坛:崛起中的分享经济”会议综述.电子政务. 2016.

(作者单位:南京政治学院)

10.13999/j.cnki.scyj.2017.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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