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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处理

2017-04-12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7年6期
关键词:申报表税款税务机关

樊其国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处理

樊其国

2016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方便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个性化操作,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防控申报差错风险,提升汇算清缴申报质量,笔者现将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处理的相关税事提示如下。

按期申报: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

按期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内,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正常纳税申报是采取“分期预缴,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在预缴方式上,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预缴所得税的基数为“实际利润额”,而此前的预缴基数为“利润总额”。“实际利润额”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即按新规定,允许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但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而且允许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延期申报:法定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经核准可延期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人基于法定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经核准延期一定时间申报的制度。延期申报的法定原因: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水、火、风灾、地震等;财务处理的特殊原因,即财务处理未结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确有特殊困难的;地域性原因造成无法及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公告延期申报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更正申报:对已纳税申报内容更正数据错误

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即在汇算清缴申报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前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申报方式。适用于需要企业所得税年报更正申报的纳税人使用,“更正申报”必须持导出的数据到办税服务厅才能申报。需要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和对应的填报保存完毕的电子表单数据,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更正(修改)申报。

第一,纳税人信息填错应当更正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一行有三个选项,分别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部分。汇算清缴申报中纳税人信息填错,已经申报了也没有关系,新版年度申报表已考虑到这一点。需将网上申报信息撤销后重新申报,或者携带更正后的纸质申报表前往税务机关进行修改。

第二,纳税申报有误,允许更正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报表错误需要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正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如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未涉及多缴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应在汇缴期结束后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时,均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第三,纳税申报期间出台新税政,可以更正申报。

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提前申报《纳税申报表》没什么错误,之后如果遇到又有新税政发布的话,企业可以依照新税政对已经申报的涉税事项进行更正调整。凡在申报期内更正申报的不加收滞纳金。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补充申报: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需更改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即汇算清缴最后截止日5月31日后发现已申报数据错误需要修改的申报方式。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17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第一,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

纳税人申报后,通过自查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的,应进行更正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后,系统会自动根据前后申报信息判断应补退金额:一是应补退金额为正,系统会自动产生应补差额税款,纳税人在缴款期限内通过缴款功能补交税款即可,但如果超过缴款期限,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缴款。二是应补退金额为负,即出现多缴税款情况,则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流程。三是应补退金额为零,则系统自动进行应征数据调整,纳税人不需补交税款或办理退抵税流程。申报错误更正的具体操作如下:查询已申报缴款的申报记录,对原有申报数据进行修改,重新申报提交,保存成功后系统将替换掉原有的申报记录。目前电子办税服务厅只支持通用申报的错误更正,其他申报的错误更正需要到实体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申报有误,必须补充申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第四条要求,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审核。积极采用勾稽监控、适时揭示与提醒等方式,提示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的,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进行更正申报;若企业到汇算清缴结束才发现,也可以补充申报。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对经提醒未进行调整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审核,督促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对未办理更正申报的,应要求纳税人报送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陈述其申报应税所得率低于平均值的主要原因。

第三,纳税人主动补充申报,补缴税款的不按偷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第四,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从2015年6月2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不予申报:纳税人五种特殊情形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相关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明确,以下五种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不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一)具有四类情形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4.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需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参加年度汇算清缴

(四)汇总纳税企业五类情形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筹办期间的企业,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暂缓申报:因税务机关原因纳税人暂不进行年度申报

截止日前,多地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告,暂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原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进一步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地也将据此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年报,涉及这种情况的纳税人可以暂缓申报。比如,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年报报表进行调整完善,需要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业务的纳税人暂不能进行年报;因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金三系统、网上申报、电子申报等相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均需作相应升级,在系统升级完成前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正常申报业务暂缓办理;天津市地税部门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修改,将推迟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推迟至2016年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一旦发生暂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情形,不会延长2016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截止时间仍为2017年5月31日。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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