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女性尿道综合征疗效观察
2017-04-12刘永红
刘永红
(云南省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肾内科,云南 曲靖 655000)
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女性尿道综合征疗效观察
刘永红
(云南省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肾内科,云南 曲靖 655000)
目的:观察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女性尿道综合征的临床疗效。方法:96例随机分为治疗组50例和对照组46例。两组均使用谷维素、碳酸氢钠片口服,治疗组加用柴胡疏肝散治疗。结果:随访12周,总有效率治疗组88.0%、对照组69.5%,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女性尿道综合征能明显改善症状,不良反应少。
尿道综合征;中西药合用;对照治疗观察
尿道综合征是指有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但膀胱和尿道检查无明显器质性病变的一组非特异性症候群[1]。多见于已婚的中青年女性及围绝经期妇女。其病因不明,可能与解剖结构、精神因素、雌激素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2]。目前无特效治疗方法,内科常用镇静安神剂、调节植物神经功能、雌激素等药物,外科治疗常用尿道扩张术、尿道松解或尿道成形术、膀肌三角区封闭治疗等,但疗效均不甚理想[3]。笔者用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尿道综合征效果良好,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共96例,均为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我院就诊的女性尿道综合征患者。年龄35~65岁、平均(50.5±8.3)岁,病程2个月~3年。临床表现为尿频、尿急、下腹不适,伴紧张、焦虑、失眠等,就诊前均使用过抗菌药物,效果不佳,且反复尿常规及清洁中段尿培养均阴性。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50例和治疗组 46例,两组年龄、病程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中医诊断标准:郁怒之后,小便涩滞,淋沥不尽,少腹胀满疼痛,苔薄白,脉弦。辨证为肝气郁结证。
西医诊断标准:有尿频、尿急、尿痛、排尿困难、耻骨上不适等症状,多次尿常规检查正常,清洁中段尿培养菌落数小于105/mL,无发热、白细胞升高。
2 治疗方法
两组均给予谷维素片10mg、日3次,碳酸氢钠片2片、日3次,口服。
治疗组加用柴胡疏肝散加减。药用柴胡15g,黄芪15g,白芍10g,枳壳10g,香附10g,川芎10g,陈皮10g,甘草6g。有热者加黄柏、金钱草、车前草,失眠者加柏子仁、酸枣仁、远志,气虚者重用黄芪并加山药、菟丝子。日1剂,水煎至药汁200mL,分早晚2次温服,7天为一疗程,平均治疗2~4个疗程。
3 疗效标准
参照《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4]。治愈:症状完全消失,随访2年以上未复发。显效: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偶见小便频,无其他尿路刺激症状,精神状况明显好转,发作次数显著减少。有效:症状明显减轻,但未能完全消失。无效:临床症状无明显改善。
4 治疗结果
两组疗效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疗效比较 例(%)
5 讨 论
尿道综合征属中医“淋证”范畴,多与情志因素密切相关。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性及社会因素,易出现肝气郁滞之证。若情志不畅,肝失疏泄,气机郁结,膀胱气化失司,故见尿频,尿急,尿有余沥,尿失禁。治宜疏肝解郁。另外由于老年人肾气亏虚,肾精不足,肾元不固,膀胱气化无权,导致水道通调受阻而发病。治宜补肾固摄。柴胡疏肝散加减方中柴胡为君药,疏肝理气,主升;枳壳行气,主降,二药一升一降调畅气机。更有香附、川芎、白芍理气活血通络调经,调畅气机,促三焦水液运行。黄芪补气摄血,气旺则生血,气充则推动血液运行,改善盆腔血液循环。诸药合用,以疏肝解郁为主,兼以补气固摄。药理研究证实,柴胡具有镇静、安定、镇痛等广泛的中枢抑制作用[5]。柴胡疏肝散可使下丘脑和海马DA神经兴奋,反复给药可使DA神经兴奋,但抑制5-HT神经功能,影响中枢神经递质代谢,具有抗抑郁,减轻焦虑作用[6]。柴胡疏肝散能通过使雌激素受体mRNA表达上调,增强雌激素受体效应[7]。
柴胡疏肝散联合西药治疗女性尿道综合征疗效满意,可明显改善尿路不适症状,提高生活质量,且无严重不良反应。
[1] 马腾骧,孙光,白铁男,等.现代泌尿外科学[M].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20-30.
[2] 刘霞,宋武.女性尿道综合征的诊疗进展[J].现代泌尿外科杂志,2009,14(1):77-80.
[3] 陈宝国.尿道综合征从五脏论治[J].江西中医药,2010,41(9):8-10.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94.
[5] 马友度.医方新解[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41-44.
[6] 陈煜辉,周莺.柴胡疏肝散抗抑郁作用的药理学实验研究[J].江西中医学院学报,2004,16(4):59.
[7] 沈建英,李生强,杨小婷,等.柴胡疏肝散对围绝经期综合征肝郁大鼠卵巢雌激素受体基因表达的影响[J].世界中西医结合杂志,2016,11(7):930-933.
R711.73
B
1004-2814(2017)02-0156-01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