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实务
2017-04-12吴玲
吴 玲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实务
吴 玲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自2016年5月1日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以来,整个行业都在主动或被动地应对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文章从企业实务的角度,对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实务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
建筑施工行业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政策:
(一)税率和征收率: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二)简易计税政策:
计算方法: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适用范围:以下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1)清包工工程(2)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建筑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应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预缴比例:一般计税的项目按2%、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按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二、重点、难点问题及应对措施
建筑施工行业具有:跨地经营普遍、工程项目个体税负差异大、涉及行业众多、抵扣链条长等特点,所以营改增难度大,情况复杂。以下从企业实务的角度分析营改增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以一般纳税人施工企业为例)
(一)计税方法的选择:
工程施工企业的境内工程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为使工程项目税负达到最低,应做好全面的税务筹划,首要的一点就是计税方式的选择。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便决定了该工程项目的整个税务框架。我国政策规定: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这三种情况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当符合这三种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税负测算,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在只考虑工程税负因素的情况下, 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同含税总额<7%”时,建议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反之则选择一般计税。
(二)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
1、与发包方合同的签订:合同要明确应提供的发票的税率,该税率必须与招标文件及投标造价时情况一致。如果要提供征收率为3%的发票,则合同必须有甲供或清包工条款。
2、采购合同的签订:如果是一般计税的工程项目,在与分包商、材料商等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1)价格是否含税(2)应提供发票的税率以及是否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项内容直接决定了该项费用的实际采购成本;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原则上不需要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计税项目的成本税务管理:
1、成本的比价原则——采购成本最低
采购成本=含税价—可抵扣进项税及附加税
营改增后各项成本不能只看总报价,要根据报价和提供发票情况计算出采购成本,最终根据采购成本进行比较。
例如:以下是水泥的报价
(假设附加税=应交增值税*12%)
水泥厂A 水泥厂B 水泥厂C含税价 100 90 85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征收率)3% 增值税普通发票采购成本 100-100/1.17* 0.17*1.12=83.72 90-90/1.03* 0.03*1.12=87.06 85
水泥厂A虽然含税价最高,但是采购成本最低,所以在只考虑价格因素的情况下,应选择水泥厂A。
2、工程施工主要成本的增值税抵扣情况:
营改增以来,建筑施工行业的各项成本的增值税抵扣情况出现了比较复杂的现象。因此每个工程项目必须在投标前做好市场调研,准确的做出成本的估算;中标后做好成本的税务管理,尽可能做到应抵尽抵、实现利润最大化。
不能或者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费用主要有:人工费、政府部门的税费、招待费、福利费、出差车票、机票等。
以下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根据市场情况而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油、钢筋、水泥、排水板等供应商相对规模较大,大多能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很多地材例如:砂、石、塘渣等,这些材料供应商以个体为主,即使想取得发票都很困难;水费、电费往往因为主表的户名不在施工单位名下,造成施工单位不能直接取得水费、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1日前船机、备件、修理费因入账时企业还未营改增,因此不能进项抵扣。
(四)会计核算要点:
营改增后税金方面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之前要复杂很多。相关的文件也在不断的出台。企业要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会计核算。现总结几个要点如下:
1、2016年12月出台“财会﹝2016﹞22号文”,该文对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企业须根据文件规定及时调整自身的增值税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
2、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税金核算方法、对应的会计科目都不相同。
3、各工程项目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等都要根据其对应的工程项目分别核算。尤其是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更要严格区分,切不可将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中抵扣,从而偷逃税款。
4、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福利招待等不能抵扣的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应全额做转出处理。对于公共费用例如管理费等的进项税额应在每月末根据非一般计税项目占总收入的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营改增后纳税的变化
1、纳税环节增加了:跨地经营的企业须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到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增值税。
2、涉及的税务机关增加了:每个工程项目所涉及的税务机关由原先的工程所在地地税增加为工程所在地国税、地税和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
3、工程项目的税金部分分流到了机构所在地。营改增前营业税及附加全部交到了项目所在地;营改增后增值税及附加一部分通过预缴的方式交在项目所在地、另一部分则交在机构所在地。目前有部分地方政府为防止本地工程项目税金外流,对施工企业提出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等要求。这无疑加大了施工企业的经营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