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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体化下的我国社会治理创新

2017-04-12周静雅何蛟龙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个体化创新

周静雅 何蛟龙

摘 要 个体化理论指明了个体化是社会发展的潮流,是高度分化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当今中国已经进入个体化社会,这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要应对这些挑战,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社会治理创新。一是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的边界;二是要重建权威体系,恢复社会秩序;三是要新建个体化时代的互致性集体;四是要改革教育制度体系,完善就业服务制度体系;五是要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 个体化 社会治理 创新

1个体化理论的基本观点

个体化理论是西方社会学发展历史的产物。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古典社会学家与现代社会学家对个体化的论述也有不同。

腾尼斯认为,当代社会的主要倾向之一就是个体化,“它是指单一个体意识到其自身人格、价值及目的都要挣脱束缚其的共同体才可发展。”涂尔干从社会分工的视角分析个体化,并指出“分工越严密,个人也就越贴近社会;个人活动越专门化,他也就越成为个人。也就是说,现代社会形式的发展与‘个人主义的扩张相关联,而个人主义的增长又与有机团结的发展携手并进,它们都依赖集体意识重要性减弱这个条件。”而在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的过渡之中,社会必然会出现“失范”。由此可以推导出个体化会对社会秩序形成威胁。韦伯与亨利·梅因从社会转型的视角进行分析。韦伯认为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必然伴随着传统权威向法理权威的转变,而传统权威是一种人对人的关系,法理权威则主要体现为人对制度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必要联系减弱。而亨利·梅因认为现代工业文明的出现,包含了从传统的地位等级社会向陌生人之间市场导向的、契约型的社会转变。契约主义的.兴起割裂了个人与家庭、社区之间的密切联系,人们被引入一种以陌生人之间的个人契约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韦伯与亨利·梅因更多关注的是当时的社会从人际联系向社会联系,从关系结构向制度结构的转移,并认为这种转移反而有利于当时社会结构的进一步分化和巩固。腾尼斯、涂尔干以及韦伯与亨利·梅因的观点代表了古典社会学家们的观点,他们都是以“结构化社会”为基础来论述个体化的。

西方福利国家建立以后,西方当代社会学家对个体化的关注转移到如何定义个体化以及它对社会整合的影响。贝克认为:“个体化是指个体行为的框架以及制约条件的社会结构逐步松动,以致失效,个体从诸如阶级、阶层、性别、家庭的结构性束缚力量中相对解放出来……各种力量不再以家庭作为单位,而是从个体出发。”而鲍曼认为個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鲍曼还指出“个体化”把人的“身份”从“既定的东西”转变成一项“责任”、要求行动者承担执行这项任务的责任、并对其行为的后果(包括副作用)负责。由此可见,贝克和鲍曼都将个体化看作是个体从原有社会属性中抽离出来,进而走向自我定义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是否会威胁社会秩序呢?贝克的答案是“个体化不仅不会危及社会的整合,反而是社会整合得以可能的条件。”而在鲍曼看来,尽管个体化的过程意味着个体脱离传统的共同体而存在,但是“个体并非自足的单子,也不是自我中心、我行我素的,而是越来越多地卷入与他人的牵连,甚至是全体范围的牵连”。这反倒为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由此可见,西方当代社会学家对个体化持乐观态度。

2转型时期中国个体化社会图景

个体化并非是只发生在发达国家的局部事件,而是紧随全球化和现代化席卷全球的浪潮。我国的个体化并非是纯粹的舶来品,它与我国乡土社会的自我主义也存在着“血缘”关系。

2.1中国前个体化社会的发展:从“自我主义”走向“个体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人的地位要置于一个等级结构中来加以考察,是由组织来界定的,因而不存在所谓独立人格,也就称不上什么个体化社会了。”

中国传统社会未能发展出个体化社会,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权界意识”。权界意识就是指个体用以将“自己”与“他人”、“自己的”与“他人的”明确区分开来的意识。西方国家的个体化脚步之所以紧跟现代化脚步,其原因也就在于西方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不断确认个人权利,清晰定义权界,并采取措施保障和维护个人权利,使个人有力量摆脱对团体的依附,进而形成独立人格,从为他人而活走向为自己而活。

然而,清晰的权界意识在传统中国社会行不通。一方面,传统中国乡民必须依靠血缘、地缘、学缘等关系来寻求庇护,而这又是以权界意识的消弭为前提的;另一方面,传统的中华帝国人口众多,而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要想维持这样的人口数量,就需要开放的食物供应系统——例如,向民众开放的山林、池塘和沼泽地等,此时清晰的权界意识反倒是不合适的。新中国建立后,集体主义热情高涨,继续发挥消弭权界意识的作用,以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不过,由于此时的改革系统地摧毁了家族组织的权威,这在另一方面为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创造了条件。

改革开放为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它从两方面启发了中国国民的权界意识。首先,使个体脱离家庭与单位而获得身份独立。其次,是使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相分离,保障个人权利。

总而言之,我国在经济与政治上的一系列改革运动使个体意识开始出现,使广大人民在合法语境下获得了不断追求个人发展和个人幸福的权利和机会,造就了中国个体化社会发展的黄金时代。

2.2我国个体化社会与西方个体化的差异及其引起的社会问题

中国个体化社会不同于西方国家个体化社会。首先,中国个体化社会的源头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个体化社会是起源于农业社会的自我主义,而西方个体化社会是起源于工业化时代的个人主义。其次,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发展环境不同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个体化是在工业化时代,后工业化时代的社会里逐步成长起来的。而在中国,个体化是在揉杂了前工业化时代、工业化时代与后工业化时代的社会里骤然成长起来的。最后,中国个体化社会的推动力量也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个体化是在适应社会高度分工的情况下,自发成长起来的,而中国的个体化却是在经济全球化与本国政治运动和政策改革推动的双重作用下成长起来的,它既不够自发,也不够本土。许多国内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例如,文军关注到个体化导致了社会个体的原子化与社会整合问题、张良关注到个体化带来的乡村社会道德沦丧问题、刘小红关注到个体化浪潮下女性的困境问题、薛红关注到个体化浪潮中家庭关系的稳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两个问题,即社会整合问题和社会吸纳问题。个体化带来的社会整合问题是指个体化引起不同社会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整合,从而使利益冲突不断加剧,社会关系不断恶化。个体化带来的社会吸纳问题是指个体化使得社会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系统相脱离,个人难以再得到社会系统的庇护,从而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

为何会出现这种橘生淮北则为枳的情况呢?从源头来看,自我主义与个人主义尽管都重视实现私利,但是前者缺少自由、自主、独立、平等的内容。这决定了我国的个体化社会会出现大量的无公德个体。从发展和推动力来看,西方国家的个体化在发达的现代社会和后现代社会里自发成长起来,已经与当地的社会系统形成了相互协调的关系,而我国的个体化是通过外力的作用成长起来的,与当下社会系统之间难以形成相互协调的关系,那么就必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我国个体化社会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唯有通过社会治理才能解决。反过来说,社会治理必然是治理个体化社会最合适,最有效的手段。

3我国个体化社会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挑战与要求

3.1我国个体化社会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挑战

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个人的进步与发展。然而,我国的个体化恰恰削弱了社会整合能力和社会吸纳能力。如何在个体化的背景下重塑社会整合能力,提升社会吸纳能力,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必须面临的挑战。

我国传统社会实现社会整合走的都是个体服从集体的集体化社会整合路径。然而,在个体化时代,传统道德伦理和团体组织也已经遭到严重摧残,集体利益不得不让步个体利益。个体化带来了“个体理性的过度张扬扼杀了社会的权威认同与整合动员,公共参与、社会合作能力日渐削弱”的社会整合困境。集体化整合的道路越来越走不通,而新的整合道路尚未探索出来。如何重塑社会整合能力,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的一大挑战。

我国传统社会并不存在明显的社会吸纳问题,这是因为个体本来就是依附在社会体系之中的。个体化将个人从原有的共同体中抽离出来,使个人失去了原有共同体的庇护。而当前社会贫富分化以及社会不平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越来越不利于原子化的个体。这些从传统集体中走出来的个体难以应对这样或那样的社会压力以及个人生活压力。此时,个人尤其需要获得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的帮助,或者新式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关爱。然而,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并未建立起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我国社会公益组织落后,社会事业衰落的现状又决定了社会部门无法弥补市场与政府留下的空缺。此时,如何快速提升社会吸纳能力,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又一大挑战。

3.2我国个体化社会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西方社会学家的个体化理论指明了个体化是历史发展的发现,是高度分化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因而要应对个体化对社会治理提出的挑战,就不能去消除它,而是通过社会治理创新去适应它的要求。

首先,强化社会整合并不意味着要走回头路,重建传统的集体来整合大众。这样的做法与个体化的历史潮流相悖,必将失败。新的社会治理政策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个体化。我国必须从实际国情出发,按个人主义的思维去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适度为个体分担责任。這是我国个体化社会治理的两个基本要求。

其次,我国个体化社会存在各种问题,这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特殊要求。在个体化中,我国已经出现了社会成员原子化、社会关系淡漠化、社会信任度降低、社会道德滑坡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创造条件,让我国个体化社会走上正常的发展道路。这就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优化我国个体化社会的发展空间。

4我国个体化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1)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边界和应履行的公民义务,给我国的个体化补上现代公民权利义务观的课。采用负面清单的方法,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什么权益是不属于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除规定外的均暂时视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界定公民合法权益的边界。对于公民在边界之内的权益,当予以保证和维护。对于公民越出边界的行为,则依法予以打击。对于公民掠夺合法规定之外的公共资源的行为,还要予以追偿。另一方面,法律也要对公民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做出规定。此时,应采用正面清单的方法,通过明确规定公民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何时何地履行、怎样履行,规定之外的一概不予强求的方法来界定公民的个人义务边界。对于拒不履行义务者,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

(2)要重建权威体系,恢复社会秩序。这并不是说要恢复传统权威,而是要在传统权威的废墟上巩固既有的国家权威、法律权威,恢复基层自治政府权威、社会公德权威。要巩固既有的国家权威、法律权威,一是要树立起公民的现代国家观念、法制观念,使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法律规范,二是要严格执法,保持国家机关的震慑力。要恢复基层自治组织与社会公德权威,一是要放权给居委会与村委会,使之能够真正具有调解基层矛盾的权力和能力,二是要加强道德立法,处罚践踏社会公德的行为。

(3)新建公共团体,发扬个体化时代的互致性集体,构建新的社会整合主体。个体化公民从传统共同体走出来后,他们又需要新的共同体。新建的公共团体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平等的、互助的集体,它完全基于合作的必要性和个人的自主意愿而生存。我国近年来兴起的各种公益性社会工作组织,兴趣爱好团体,乃至自治的社区服务团体均可以归为此类。政府也一直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来辅助社会治理。

(4)要改革教育制度体系,完善就业服务制度体系,使公民拥有凭借个人努力改变命运的机会。要实现这个目标,在教育上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加大教育投入,紧抓义务教育;二是要力求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教育公平;三是要继续力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改革,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四是要加强社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为学校之外的社会公民提供教育机会。在就业上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要创新就业服务体制,发展政府支持市场供应的服务模式;二是要扩大就业服务内容,为就业者和创业者提供从教育培训到资金支持的服务内容;三是要健全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壮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四是要拓展就业服务渠道,规范就业中介机构,建立就业服务网络。

(5)要继续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要着重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与中国个体化社会治理的要求相应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体化公民应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只有公民遵守了基本道德规范,才能实现互致个体化;“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个体化发展的社会土壤,只有将个体化“栽种”在此土壤中,才能健康成长;“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个体化社会健康发展的标志,实现此目标与推进个体化社会健康发展殊途同归。因此,必须要大力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个体化社会下的新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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