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成互通計劃主力
2017-04-12
在有關部門公佈的計劃中,電子病歷互通目前僅山頂醫院、衛生中心和鏡湖醫院的部分病歷資料互通,而香港、台灣、中國大陸均是全面推廣,如此以來,澳門的醫療界未来是否應該全面推行該計劃?甚至未來發展電子病歷雲端服務?在這個過程中,將遇到哪些困難和挑戰?
面對記者的提問,朱文立表示,電子病歷互通的計劃應該由政府主導,畢竟無論從資源還是資金來看,整個電子醫療系統的投入非常大,沒有政府的主導難以成形。澳門現階段而言僅僅是起步,個人認爲并不需要强制性的全面推行,但未來是否需要可以根據實情來決定。
想要實現互通,首當其衝地就是兩家醫院的數據互通,這也是先導計劃中的一部分,但在實際操作上,已經困難重重。首先在於兩家醫院的電子診療系統并不一樣,想要互通就必須實現數據的對接,要知道同系統的數據對接已經很難了,不同系統的對接更是難上加難。例如病人的整合,由於兩家醫院對科室的分類和病人的編號均不相同,山頂醫院採用診療卡來分類,鏡湖醫院則是根據門診號、卷號來區分,眾所周知全澳門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若在數據對接過程中稍有差錯,張冠李戴,將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
其次,在起步的初級階段,僅僅是一些文字數據方面的互通共享,在未來的發展趨勢下,勢必需要進行圖片、影像的共享,例如普通的CT影像,少則五、六頁,多則十幾頁,龐大的數據份額意味著對數據庫的要求非常高,届時會將數據庫放在哪裡?是另外構建一條光纖數據綫還是採用雲端的方式,均不得而知,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再三研究。
楊容一明確表態,推動電子病歷互通計劃,醫療政策機構才是主導者,推動該計劃則取決於當局的態度,一般普通市民所關注的并不是如何處理這個計劃,而是通過該計劃能否對治療的質量有所提升,普遍病人衹關心醫生的水平,至於用什麽方法和手段,他們不在意也不明白,對於電子病歷互通計劃而言,普通市民在不瞭解、不清晰、用不到的情況下,更加不會主動去登記同意互通的意向了。
政府其實并不需要爭取病人的意見,如果有關部門認爲這個事情應該做并且益處多多,那就可以直接推行。市民打電話去政府部門,電話會直接提示已經在進行錄音,同理可鑒,推行電子病歷互通的計劃過程中,不同意者才需要寫申明書,不反對者就默認接受該計劃即可。强制推行并不一定是壞事,但有關部門必須要提供支援,目前來説醫院和衛生中心之間的互通難度不大,但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支援私家醫療機構參與這個計劃,我對此表示懷疑。而作爲私家醫療機構而言,政府若能在該計劃中提供技術上的支持,私家醫療機構絕對會積極地配合。
吳曉程提到,作為私家醫生,個人是比較支持電子病歷互通計劃的,特別是本澳剛剛通過了《醫療事故法》,當中指出病歷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作出醫療行為過程中,按各自的專業範疇以電子化或其他方式記錄的一切與就診者有關的資料,尤其門診及急診紀錄、住院紀錄、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紀錄、病理資料及護理紀錄。自記錄最新資料之日起保存病歷的最低期限為十年,但就診者為未成年人除外,在此情況下,該期限在就診者成年日起算的兩年後才屆滿。這項規定對私家醫生而言壓力比較大,如何按照規定保存病人的病歷數據成爲難題,若實行電子病歷互通計劃能統一儲存到衛生局的數據系統中,就能減輕私家醫療機構的營業壓力。
若政府能全面推行該計劃,除了對醫生、病人帶來治療上的幫助外,政府也可以通過系統來監督醫生的行爲規範,如是否使用違禁藥品等,屆時可以單獨成立一個監管部門,有權限調看醫生的病歷,一旦發現醫務人員的違規行爲,定要嚴懲不貸。
徐子威從病人的角度來看,在電子病歷互通的計劃中,他最關注的是病歷修改的權限問題,本澳《醫療事故法》强調了病歷的書寫格式,這意味著病歷將成爲醫療事故中不可缺少的關鍵證據。因此,如何保證病歷完整并且不被更改才是重中之重。
政府在研發相關技術的時候,一定要保證任何人都無法不留痕跡地更改病歷資料。這樣的設定,可以減少同一份病歷因為被多人編輯而出錯的機會;與此同時,病人可查看其醫療紀錄的任何變化,隨時瞭解自己的病歷内容,但是若容許病歷存在隨意修改的漏洞,也就失去了公信力,不能保護好病人的合法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