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定为意外,那就不需承担刑责
2017-04-12曹晓昭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12期
曹晓昭
2015年7月,一名只有37天大的女婴被熟睡的年轻爸爸压死,送到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时已经没有了呼吸。院方表示,这已经是该院遇到的第四起类似事件了。上一起事件,是一位醉酒父亲,熟睡时手搭在孩子的胸前,结果压死了8个月大的孩子。
对监护人失职造成死亡的,刑法最直接的一个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没有太大障碍。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作了如下规定:過失致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为“过失”?从法律角度来说,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结果但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很明显,虽然女婴的死亡是由于父亲的疏忽造成的,但是父亲本身没有主观故意,且压死孩子也不属于能够预见到的结果,所以此事件应属于意外事件,父亲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国外也有类似的案例,一般如果法院认定事件的发生实属意外,疏忽的监护人同样不需要承担刑责。2009年11月,一位29岁的埃及裔母亲带着刚出生的宝宝前往科威特探访亲戚,飞机飞行过程中母亲在座位上给孩子喂奶,由于旅途疲乏睡了过去,等她醒来的时候,孩子已经被压得窒息死亡。
这架飞机临时改降在伦敦希斯罗机场,英国伦敦警察厅虐童案调查小组对这个母亲进行了调查,后认定婴儿死亡实属意外,这个母亲不需承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