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服务分别核算谨防征管歧义
2017-04-11王宁
王宁
销售服务分别核算谨防征管歧义
王宁
甲公司是一家工贸企业,在生产工业品的同时,还委托其它厂家贴牌回收销售。
自2016年5月1日起,甲公司与一些贴牌企业签订合同,贴牌企业的产品由甲公司设计、甲公司回收产品对外销售不加价,盈利模式由原来进、销差价方式,改变为收取研发服务和代销服务手续费方式。
由于上述两种业务的税率一样,企业开具发票也未分别注明,账务处理也比较笼统,未将研发服务费和代销售服务费分别核算收入。
该年的5月至12月,甲公司累计从贴牌公司收取了研发服务和代销服务手续费收入1000万元,甲公司按研发服务以6%的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由于甲公司的部分产品销售采取进销一个价,导致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负低,加上又没有代销货物手续费的增值税,并且收取的研发费比例比较高,引起了税务人员的质疑:该公司申报的研发服务费是否为平销返利?还是无偿提供服务(代销)?
公司只得向税务人员解释,合同都标明研发服务和代销货物的收费标准为销售货物的4%和3%,由于两者的税率都为6%,财务人员图简单,开票时也没有分别注明研发服务和经纪代理服务,笼统只按7%的费率收取了费用,税务部门的质疑也是对的,今后我们一定分别核算销售服务,防止产生征管歧义。
上述问题之所以引起税务部门的质疑,主要还是纳税人在财务核算的细节的处理上不够精准,如收取的销售服务收入涉及到两项:研发服务、经纪服务。虽说两项服务的税率一样,不会少纳税,但由于涉及代销货物及返利问题,容易引起征管歧义。
为此,纳税人一定要规范财务核算,销售服务要分别注明,这样才不会引起误会。如本案,既提供研发服务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出现征管质疑也在情理之中。
第一种质疑,会不会是平销返利行为。由于企业收取的研发费比例比较高,加上代销货物没有收取手续费,很容易让人怀疑是不是平销返利行为。
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种质疑,是不是无偿提供服务未申报纳税。由于该公司平销货物账务上没有手续费项目,很容易让人怀疑是无偿提供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应税销售额的确定上,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通知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和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甲公司的平销货物要视同销售服务,并应按经纪代理服务,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