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台
2017-04-11
咨询服务台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已经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等单位出租不动产,如何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如何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存在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税收征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中的“成本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在测量放样环节中应精确测量路基结构边坡线,科学开展放线处理工作,保证宽度可以符合标准需求。通常情况下可以按照0.5m的规格开展加宽施工工作,对基底结构进行整平与碾压处理,将碾压工作划分成为静压与振压两种模式,选择25t规格的压路机设备开展静压工作,次数设计在两次左右,选择50t规格的压路机设备开展静压工作。保证碾压完成的结构质量符合标准[4]。
●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中的“投资”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天使投资个人、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中所称的“投资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上市企业股票时,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中的“从业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的规定,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武汉市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