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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区建筑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2017-04-11左大成

税收征纳 2017年9期
关键词:报验跨区税收管理

左大成

完善跨区建筑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左大成

四大行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一年多了。建筑业因为其自身特殊的流动经营性质,较之其它行业核算复杂,税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制发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就建筑企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进行了规范。

作为一名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国税干部,经常与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打交道,认为上述办法仅规范税款的缴纳与分配,经营地税务机关如何对外来建筑企业开展税收管理的问题没有明确,导致经营地税务机关经常遭遇闭门羹,一些税收违纪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甚至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税收管理办法,最大限度防范税收流失,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一、日常跨区建筑劳务税收管理面临的难点问题

在开展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税收管理中,往往会遇到以下方面的难题,让税收管理者苦不堪言:

一是督促报验登记难。税务人员多次上门督促外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当地办理报验登记,项目部门因不在当地用票,怎么做工作,就是不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报验登记的如何进行处罚规定不明确,不细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最近,知名央企中铁某局在广水市开展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建筑劳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同当地乡镇数十次上门督促办理报验登记,该局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如今工程开工半年了,仍然没有办理报验登记。

二是调查了解情况难。跨区提供建筑劳务企业流动性强,场所不固定,往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寻找相对困难。有时找到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推三阻四,有的甚至以商业秘密为由,直接拒绝了解情况;有的说企业没有账簿,让当地税务人员去公司总部调查了解情况。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真实情况很难掌握。

三是巡查巡管难。外来经营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验登记时,窗口人员直接根据其提供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列信息进行导入,有的经营地址不详细,经营情况在《外管证》中更是没有,税源管理部门很难根据这些信息来开展巡查巡管。

四是税收执法难。因外来企业在当地经营一般仅设项目部,在经营地没有税收主体资格,也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开户银行等信息。一旦出现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补税或处罚,没有银行“户头”,或当纳税人拒不执行时,想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难上加难,几乎不可能实现。

五是风险防范难。目前对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的管理基本是办税服务厅前台办理,从报验登记到核算销报验登记都在前台进行,税源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情况掌握有限,对其财务核算更是知之少之又少,很难发现其偷逃税行为。特别是对假借甲供工程之名等骗取税收优惠的更是难以有效查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管理风险大大增加。最近湖北省随州市纪委对下辖区的广水市几个此类项目进行调查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协助。因税务人员所知情况少,不能提供项目的具体情况,纪委甚至要求追究税务部门的管理责任。

二、完善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办法的建议

鉴于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难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税收管理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经营地纳税人主体资格。对跨区提供建筑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在当地没有税收资格,一旦其不办理报验登记,当地税务机关很难对其有效管理。鉴此,很有必要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赋予双重税收主体资格,一个是注册地税收资格,另一个是经营地的税收资格。明确了经营地的税收资格,就明确了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依法在当地纳税、接受税务检查等税收义务。这样就便于经营地税务机关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有效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经营地主动预缴税款责任。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资质一般较高,大多注册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按现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经营地没有预缴税款,回注册地补缴。这样就将本是贫穷地方应得的税收利益转移到注册地,使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更穷,更加不利益于国家平衡发展,还有助于纳税人偷税。鉴此,应该将这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在经营地不预缴税款的,被查实后作偷税处理,且回注册地不得抵缴,以此增强其在经营地自觉缴纳税款的主动性。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目前对跨区经营提供建筑劳务业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多,且散见于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不便于操作,造成了目前的管理难。如果能制定一部专门规定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就能迎刃而解破难题。如规定纳税人到经营地主动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日常检查、提供经营资料、工程完工主动税款清算等义务,同时纳税人也享有税法知情权、接受纳税服务、检举投诉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等权利。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享有税收管理权、检查权、处罚权等利权,同时负有接受监督等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有助于按规矩办事,使征纳关系走上正轨。

四是强化协同配合。造成目前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跨区提供建筑劳务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畅通,使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处于单打独斗境地。首先,畅通内部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要充分拓展金税三期系统的强大管理能力,在注册地、经营地税务机关之间,在办税前台与后台之间开通信息高速公路,实现信息瞬时通达,及时共享,便于有效开展管理。其次,拓宽外部信息,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当地涉税信息平台的功能,及时有效获取招投标管理部门、工程发包部门等部门的工程量、结算款等信息,为征管工作作好准备。再次,增强保全能力,在税款征收遇到难题时,可请求工程付款单位履行预扣税款义务,以保证跨区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在经营地税收利益的实现。最后,提高税收保障能力,当税务机关无法行使补罚或出现抗税等情形时,可提请法院、公安部门介入,提高税法执行的威慑力,以促进税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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