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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法治德治“两手抓”

2017-04-11中共云南省曲靖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社会主义论坛 2017年4期
关键词:德治守法法治

文 中共云南省曲靖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

云南日报特邀理论撰稿人、本刊特约编委

让法治阳光普照,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法律准绳;让德治清风吹拂,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道德基石,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崇德尚法,以德促法

德治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中国自古就有着极其博大精深、系统完备、丰富多彩的光辉思想和持久绵恒、精彩绝伦、影响深远的伟大实践。他们共同构成中国伦理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成为中华民族独特民族性格的集中体现,在今天依然闪耀着璀璨夺目的时代光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道德先行,培育德法精神,注重内外兼修,做到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

坚持道德先行,滋养法治精神。“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道德则是良法之前提。所谓良法,即法律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充分体现社会伦理道德标准,并能通过强制性规范和引导进一步提升社会道德标准,为全社会普遍接受。法律原本体现道德,只不过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道德标准。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导向。道德自觉性是公民守法最起码的要求和保障。守法是一个人最起码的道德导向。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因此,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只有坚持道德先行,不断加强社会道德基础建设,提升社会道德素质,才能确保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治精神得以滋养,才能夯实法治根基,实现良法善治。

培育道德风尚,优化法治环境。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来实现的。没有较高的伦理道德水准,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再严的法律也有空可钻。法治是对人们最起码的要求,德治则是高层次的要求。没有德治支持,法治毫无根基可言。同时,道德建设是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一方面,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全体社会公民共同维护,只有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强化规则意识,才能有效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为公民自觉守法提供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法律的封闭性、局限性往往导致法律真空的出现,难以覆盖经济社会活动中所有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加强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互补功能,才能为公民普遍守法营造良好的氛围。因此,道德水准是法治的保障,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养、道德意志力和道德判断力,是实现法治的关键途径。

强化道德建设,形成法治支撑。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以其约束力和规劝力支配社会成员品行,依据内心的服从而遵循;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重在惩恶扬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行为,依靠外在的强制而实施。推行全面法治,必须辅以德治。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可能束手无策,道德却可以大有可为。德是内在的法,是法的内在基础;法是外在的德,是德的外在保障,二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加强道德建设,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目的恰恰是要真正强化和实现法治。道德自律和法治他律是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二者作为不同的社会规范,必须坚持分向施治、同时发力,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以道德培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全面法治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主德辅,以法育德

法律与道德并非浑然一体,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主次有序,依法治国是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法律只有获得相对的独立性,自足性,才能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当前社会转型加快,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社会治理任务艰巨。在此情势下,在分析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看到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一致性,更好地在法治中培育道德。

树立法治思维,营造崇德氛围。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广度深度在加大,人们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更加复杂多元,道德领域的问题更加多样,矛盾风险增多,化解日益困难,迫切需要运用法治精神引领道德风尚,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道德建设,运用法治方式破解道德难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浓厚社会氛围,在开拓创新中走出以法育德新路子。将法治所倡导的正义理念作为长期的道德追求,以法治精神和原则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并以法治的方式来推动道德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中培育崇德向善的良好环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运用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建设的预判,在一些涉及重大道德问题上加强调查研究,超前谋划思路对策,增强工作预见性和主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用法治思维指导道德实践,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形成良好道德环境。

加大法治约束,惩戒失德陋习。道德问题不仅是个人修养的事情,仅靠道德自律、良心谴责是不够的,唯有使用法律强行约束,对失德少教者进行教育惩戒,对违法犯罪者进行严厉打击,才能有效制止失信失德等道德败坏行为,达到“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自古正邪不两立,扬善必须惩恶。充分认识到严格公正执法,既是捍卫法律的尊严,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既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通过严格法治约束,加大对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让人们清楚地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时刻让有德之人受到敬仰,让无德之人寸步难行。

彰显法治保证,激励德行善举。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通过教育和教化,将法治观念和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加强多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让人们懂得行德扬善是尊法守法的题中应有之义。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水平,让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真实地感到法的存在,德行善举受到法的保护。引导人们善于利用法律化解矛盾和维护正当权益,享受懂法、守法成果,感受法治阳光,认同法律蕴涵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判断。加强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评估,及时审视其行为的道德质量,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法规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加强社会治理的价值导向,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法德并举,内外兼修

法律一般都体现着道德判断、体现着道德取向,只有符合人民道德意愿、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所遵守。因此,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都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强化法治刚性,捍卫社会底线。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见危不扶、不文明、奢侈浪费、造谣谩骂等行为的整治,该劝导的劝导、该处罚的处罚;加大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行为的执法力度,查办大案要案,让败德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发挥对整个社会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发挥道德韧劲,维护公序良俗。粗暴执法、冷漠执法不仅会损害公民权利甚至生命,更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甚至变得人人自危。道德是柔性的自我觉悟,源于人们良心感召。道德教化,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渠道。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使之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其蕴含的“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精华,并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扬光大;在文明创建中促进法治实践,在日常生活中、在具体实践中,感受道德和法治的力量,让法治的种子在人们心里落地生根,在全社会开花结果。

注重法德并举,做到刚柔相济。法治具有刚性和强制性,德治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法治侧重于惩戒,德治侧重于教化;法治具有滞后性,德治具有超前性;法治主要是外在约束,德治主要是自我约束。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作用互补,并行不悖,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作用。在社会价值标准的考量中,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实现的那部分就是道德。国家治理过分强调刚性规制,社会就会变得死气沉沉,也容易产生来自底层的反弹;而过分专注于柔性指引又会使国家治理方案难以落实,使整个社会丧失合理的预期,最终也将难获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不能分道扬镳,更不能相互对立,而应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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