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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

2017-04-11郭丹丹

三晋基层治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农民工权利

郭丹丹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

郭丹丹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一个新的群体——农民工群体,通过他们的辛勤劳动和无私付出,不断的推动着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梦”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完善中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利,让中国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权利,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

农民工;民生政治;社会保障

亚里士多德说:“人不可能独立存在,人离不开国家,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1]。马歇尔在其公民权的理论中认为:公民权由市民权利、政治权力以及社会权利组成,其中社会权利不仅是新工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摆脱贫困、改变现状、追求其他经济社会机会的重要条件[2]。恩靳·F·伊辛将公民权的社会权利分为促进能力的权利、机会权利、再分配和补偿的权利。作为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社会保障的平等待遇(或称国民待遇)是指国民所能够平等和共同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载明: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全体公民均应是社会保障的实施对象。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权利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正的养老、住房、医疗、教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方面。在许多论及社会权利的文献中,社会权利和社会保障两者常常难分难解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它们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借用结构功能主义的话语体系,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说公民的社会权利属于基本功能需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的功能事项。就此而言,所谓社会保障就是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农民工作为公民,理应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与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

一、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状况

(一)缺乏专门的法律体制保护

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的原因,目前还没有完全针对农民工的专门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地方只是出台了一些政策,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赋予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对农民工的保护,对企业侵犯农民工的行为惩处力度不大。比如,我国的《劳动法》在劳动就业保障中虽然明确要签订合同,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克扣工资、不对其进行保障的现象很普遍,而农民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选择忍受。

(二)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3]

尽管我国每年投入到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数额不少,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资金依然存在短缺的问题,再加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起点晚,缺乏的资金更多。此外,从农民工自身来讲,辛辛苦苦在城市打拼的钱在维持基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的费用之后,也没有太多结余来参与社会保险,因而只能放弃一些养老保障的投资。

(三)社会保障范围小

从农民的就业条件而言,农民工平日的工作时间都较长,只有很少的休息闲暇时间,女性更多的是从事服务行业,男性更多集中于对体力要求高的行业。工资待遇很低,基本上不会有提升工资和晋升的机会。综合这些因素导致农民即使生活在城市,也无法享受跟市民一样的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从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而言,社会险种少[4]、保障范围比较狭隘,随着土地功能的弱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一旦遇到一些疾病,医疗健康问题更会让农民工的生活雪上加霜。

二、造成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分析

第一,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制约下,不仅使得农民跟城市在空间距离上形成了分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上也变成了分离。原来依靠土地谋生的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转移到城市,但是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庞大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因此也享受不到与城市市民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一样的保障权利。

第二,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目前还不完善,政府也在不断关注民生,提升其治理能力。[5]在不断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个别地方的政府还是只片面的追求GDP的增长,对农民工群体缺少必要的关注,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执法力度不强。无论从政策还是实践中,地方政府都要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行为准则。

第三,社会对农民工缺少重视。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大范围的利民工程,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单位,在不断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切实关注农民工群体的需求和权益保护,在用人时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践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只是索取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企业或单位,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很多,对其参与社会保险的抵触情节严重,很少愿意为农民工上交一些保险金,并没有按约定或合同来履行义务,对农民工的重视程度很低,帮助其参与社会保障积极性不高[6]。此外,城市市民对农民工存在一些歧视,尽管农民工在建设美丽城市的进程中付出了自己的辛苦和劳力,但城市市民在心底里依然会排斥反感农民工,尤其农民工进城带来的一些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环境脏差等城市问题,对其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总体而言,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重视程度不高。

第四,农民工自身参与保险的意识淡薄。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工对外界的了解很少。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在参与保险方面的意识淡薄,觉得参与保险与否重要性不大。在进入大城市打工后虽然收入比靠土地谋生高些,但是城市各方面的消费水平较高,有时候供需不平衡,没有多余资金购买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险种[7]。再加上传统家庭养老、子女教育各方面的支出,解决好眼前生计问题是关键,缺乏长远的考虑。

三、完善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加强推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比如,政府对于改革开放以来大批的农民工一代、二代、甚至农民工子女的就业、医疗、教育等出台相关法律制度,对其基本生活进行保障;其次,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平,扩大其保障范围,虽然我国建立了普及全国农村的新农合制度,一些地方实现了异地就医[8],但是农民工异地就医结算程序复杂、补偿滞后等很多问题急需改善;再次,国家、社会、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扩充社会保障资源来源,关注农民工弱势群体,夯实其社会保障的资金基础[9]。

(二)成立专门扶助农民工的政府机构

为了更好的解决进城打拼的农民工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国家可以成立专门扶持农民工的政府机构,尤其加强对其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政府可以在财政支出方面向农民工群体倾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生活不济的农民工适当给予救济,在精神上对其进行关怀和慰藉,使其能够积极的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三)成立农民工工会联合会

目前大多数农民工工会组织是由各单位组建,在维权和帮扶等方面的能力有局限性,因此成立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组织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方法。2016年首个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在大连建立,在服务上,成立农民工工会联合会可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联合职能部门以及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在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文体娱乐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无差别、普惠制服务,最大化地为农民工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在全国城市可以普遍建立关于农民工工会联合会,整合社会保障资源,使全社会形成一种合力,为农民工的生活、工作营造和谐舒适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育

一方面,可以发挥农民工工会的功能,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让农民工切实感受到工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更好地就业创业、致富增收。另一方面,针对目前主要由政府单方面承担所导致的培训内容和市场需求严重脱节的问题,我们应该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入市场,依据农民工的特点,因材施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强化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学习能力、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最后,在转型社会大背景下,政府已经由“主管型”转为“主导型”,应该积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企业单位投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坚持政府主导的情况下,实现政府、社会、企业协同治理[10]。

(五)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

第一,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教育农民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小康社会、中国梦等理论的宣传,塑造农民工关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次,提高农民工自身道德素质,广大农民工要树立城市意识,维护美丽城市形象,遵守交通规则和城市秩序;同时要加强维权意识,在自身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的情况下,运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总之,农民工在打工之余,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多关注各种社会保障的政策和信息,做好生活规划和养老规划。

(六)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农民工社保制度

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进行过程中也伴随着大量的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其对于农民工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11]。比如德国鲁尔区对农村劳动力失业和救济建立了相关疾病保险法;比如英国福利型养老保险将农民工养老纳入了工人养老保险里面;比如在教育领域,英美一些国家将包括农民工的失业工人的职业培训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潜力是巨大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发展前景是可观的。如何尽快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可以去探索践行的课题。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工作为一个新的有主体意识的群体不断发展壮大,他们在推进城市发展的进程中毫无保留的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而建立和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目前,政府已经加强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视,城市农民工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改观,但是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还是任重而道远,无论从立法保障、财政投入、社会监管、社会保障执法等环节,我们都要不断的加强,切实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中国梦的实现。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83:7-8.

[2]T.H.马歇尔,安东尼·吉登斯.公民身份与社会平等[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3]卢国显.农民工:社会距离与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21-322.

[4]黄春华.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2(9):115-117.

[5]田新文.民生政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06-207.

[6]秦麒瑞.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完善[J].农村经济,2011(6):72-76.

[7]游明,赵蓉.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的建构[J].兰州大学学报,2006(5).

[8]谷玉安.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12.

[9]靳雄步.我国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社会保障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4.

[10]侯晋封.中国农民工流动就业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9.

[11]操家齐.从农民到公民:国家现代化背景下的农民工公民权研究[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2.

责任编辑: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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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676(2017)01-0057-03

郭丹丹(1991-),女,山西临汾人,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生政治、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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