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拓展*
2017-04-11赵子林
赵子林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1)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拓展*
赵子林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1)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意指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执政合法性不是一劳永逸的,始终处在动态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必须源源不断地补充各种合法性资源,以夯实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居安思危,奋发有为,积极拓展合法性资源,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
合法性 意识形态合法性 绩效合法性 法理型合法性
“合法性是政治生命力的根本性、决定性的因素”[1](P122)。执政党要想其执政理念得到贯彻、执政活动能够顺利开展,都必须最大程度地汇聚、优化与拓展执政合法性资源,这关乎执政党的前途和命运。而取得合法性并以资利用的关键在于顺民意、得民心。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历史合法性资源基础上,积极拓展合法性资源,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得到彰显,执政合法性进一步夯实。
一、合法性
本文所讲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它可以通过民众对政权的认可和拥护程度表现出来。”[2](P177)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要想获得合法性,关键在于赢得民众的认同,而非使民众屈从。传统政治统治往往采取暴力压制、恐怖镇压等强制性手段,以强力让民众服从。但是,“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3](P9)因此,现代政治统治更多倾向于在利益分配、价值观念认同、程序规范和制度正义等方面采取措施以赢得民众的认可与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政党要取得执政地位,无论是采取暴力还是民主的方式,必须得积累一定量的合法性资源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政党执政后,之前累积的合法性资源就会演变成初始合法性,构成执政的历史合法性资源。合法性是一个由历史到现实不断更新演化的动态发展过程。一方面,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诸多途径获取的结果。另一方面,初始合法性一经建立,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处于自然折损状态。与此同时,还会作为执政成本的一部分被人为消耗。这也就要求执政党必须居安思危,树立正确的执政理念、制定科学的路线方针、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以积极拓展执政合法性资源,预防和克服执政的合法性危机。
二、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
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在近代中国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关键时刻,中国共产党肩负起了挽救民族危难的历史重任,带领人民赢得了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革命的巨大功绩为党赢得了崇高威望,人民群众用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支持奠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然而,执政合法性不是一劳永逸的,人们群众在历史和今天的选择,不等于将来的选择。在原有的合法性基础上,积极拓展意识形态合法性资源、绩效合法性资源、法理型合法性资源,以重点利用、发挥合力是时代所趋、发展使然。
(一)意识形态合法性资源
意识形态是政党行动的一面公开旗帜,具有价值引导、思想批判、政治辩护、激励动员等重要功能。任何一个政党政治信仰和政治主张的集中表达,都需要意识形态为其提供合法性支撑。执政党更是深谙此道,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大力推广其意识形态,使之在思想文化领域居于主导地位。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看,这也就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经过政治社会化,主流意识形态逐渐为民众所接受和认同,由此所形成的政治心理有助于政治权威的形成和巩固。政治学者戴维·伊斯顿曾指出:“在大多数系统中,如果系统无力满足其成员的所有愿望,或无力愈合所有的分裂,合法意识形态便是支持现行制度规则及其权威当局的必不可少的基础。”[4](P319)按照戴维・伊斯顿的理论,意识形态通过政治社会化所获得的民众支持是一种“散布性支持”,比建立在政策绩效基础上的“特定支持”更广泛和持久。
(二)绩效合法性资源
“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5](P526)现实政治实践中,政府除了政治统治的根本性职能外,还必须承担起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公共治理的绩效直接关系到其执政地位能否延续,政绩平平往往导致执政者合法性的瓦解。相反,良好的绩效则是执政党获取民众认同的重要来源。作为“特定支持”的绩效合法性资源主要由经济绩效、政治绩效等构成,经济绩效在整个执政绩效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三)法理型合法性资源
程序上的合理合法、制度上的规约和保障是法理型合法性资源的应有之义,它涵盖执政党为有效执政而颁布实施的各种政治制度、行为规则以及保障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等实体性资源。在现代民主社会,法理型合法性是执政合法性中最为根本的部分。它不仅要求必须遵循法律制度等制度性规定,还强调民众对这些制度规章的普遍认同,其反映了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
三、十八大以来党对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拓展
(一)与时俱进,充实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资源
意识形态具有政治辩护与批判功能,能够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提供道义诠释和价值支撑,并以其特有的精神感召力,增强人们对政治体系的合法性情感和支持。如罗伯特·A·达尔所言:“意识形态能够赋予政治权力以合法性,并把政治权力转换为政治权威,而这种政治权威不仅比赤裸裸的暴力和强制来得可靠和持久,而且还能使统治阶级用最少的政治资源进行统治。”[6](P78)
1.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基固本。价值观是意识形态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价值表达,也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根源所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出台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渐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日渐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
2.以坚定“四个自信”和实现中国梦凝聚共识。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这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人心向背的根本性问题。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系统阐述中国梦,并将“目标”与“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既是国家民族的梦,又是人民的梦。要实现中国梦,必须坚持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伟大梦想和共同愿望,中国梦的提出准确把握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主题,更加清晰地指明了党的奋斗目标,中国梦也因此成为凝聚亿万中华儿女共同奋斗的强大武器,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人民群众共同理想有机融合的光辉典范。
“四个自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毋庸讳言,一个没有自信的民族是难以承担起民族复兴的使命。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历史经验则清楚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改革开放和苏东剧变的历史经验进一步昭示,既不能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就内在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又在“三个自信”的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自信”,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四个自信”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屏障,也是教育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
(二)夯实利益根基,拓展党执政的绩效合法性资源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7](P286)没有人民利益的保障和拓展,没有群众生活的不断改善,意识形态工作也难以取得好的成效。意识形态合法性资源要持久发挥作用,离不开绩效合法性的有力支撑。
1.调结构、稳增长,经济绩效奠定执政合法性之基。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应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挑战,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以改革创新引领发展,国民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增长速度领先全球主要经济体,GDP总量牢牢占据世界第二位。在稳增长的同时,中央高度重视经济结构内在的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提升了经济发展的质量。
经济的发展繁荣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首先,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民生,人民福祉得到大幅增进。据权威媒体报道,“2013~2015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分别实际增长6.8%和8.7%,农民工月均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0.3%”。[8]“财政用于民生的比例稳定在70%以上”,[9]以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的民生保障制度日益健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其次,经济发展的成就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坚实基础。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今天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接近梦想”,卓越的经济绩效展示了社会主义的美好前景,有助于增强了民众的社会主义信仰。
2.反腐败、促民主,政治绩效拓展执政合法性之源。腐败是寄生在党和政府肌体上的毒瘤,放任必然亡党亡国。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一贯立场,也是党赢得民众信赖、获取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十八大以来,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高举反腐这柄达摩克里斯之剑,打破各种“禁区”和“惯例”,严肃惩处腐败分子,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以权力约束和监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重点,作风建设为依托,推进反腐工作进入新常态。
十八大以来,中央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制定并落实“八项规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纠正“四风”,“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显成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巩固成果,通过作风建设从思想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与此同时,强化预防和惩治的制度建设,一方面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党规党纪,加强党内监督。如《中国共产党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从严治党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另一方面,改进纪检工作,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通过落实“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实现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以及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P154)因此,预防和惩治腐败 ,除了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外,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权力的运行和制约机制尤为重要。十八大以来,通过规范权力清单、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转换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打破权力藩篱,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固疾,成效显著。
(三)健全体制机制,巩固党执政的法理型合法性资源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社会主要以法理型权威为特点,执政者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人们对正式的合理合法的制度的尊重。制度所具有的非人格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特征有助于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一旦制度被民众所认可,基于该制度的合法性则不会轻易流失。这就很好地说明了缘何一些现代西方国家尽管政党轮替频繁,但基本的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并不会受到影响。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获取法理型合法性的主要源泉。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而这套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既有赖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也离不开法治的坚实保障。十八大以来,党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有力地拓展了法理型合法性资源。
1.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日益健全。保障权利和制约权力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翼,缺一不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更加充分地保障。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发展完善。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作出修订,重点针对县乡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代表选举制度等作出修改完善。其次,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后,2015年,中共中央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了全面部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体系日渐清晰。随后,《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从操作机制上将协商民主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围绕权力制约下功夫,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一是规范权力清单、简政放权,以规范权力运行;二是大力推进巡视制度和问责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党内监督的威慑力和实效性;三是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贪腐;四是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在新形势下尤其重视互联网监督,构筑权力监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2.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完善立法或修法,为改革发展搭建结实的法治框架。在各项具体法律中,《立法法》具有特殊地位,被称为“管法的法”。201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立法法》的修订,健全了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在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方面,全国人大新制定或修订了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又出台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依法治国的法治基础更加完善。
其次,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在于严格执行。在现代法治国家,严格执法同时也意味着必须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范行使执法权,保证规范执法。2016年5月20日,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成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最新要求。
最后,推进司法改革,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近年来,密集出台系列推进司法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如2013年,正式废止了延续50多年的劳教制度;同年,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从各自工作层面出台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性意见,覆盖刑事诉讼活动的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全部环节,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逐渐趋于完善;2014年1月1日起,全国3 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检察机关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司法公开取得新进展;2月,中央政法委颁布文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司法腐败。2015年,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权保障制度进一步彰显。
终上所述,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中国梦凝聚民心,通过意识形态建构价值认同,通过政策绩效保障民生,通过民主政治制度和法治建设护航经济社会发展,极大拓展了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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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62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7.05.03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研究”(项目批准号:12B090)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曹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