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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取证语言规范问题探讨

2017-04-11王宇娟

关键词:诱导性供述话语权

王宇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侦查取证语言规范问题探讨

王宇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证人的询问是侦查取证的重要过程,口供对案情最后的判决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要想有效规范侦查取证工作中的语言问题,必须加大对侦查权力以及侦查人员话语权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以不断提升侦查审讯工作的质量。

侦查取证;语言规范;话语权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直以“口供”为中心作为侦查取证的核心部分。然而,近些年来发生的几起冤假错案(呼格吉勒图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表明,口供并不能完整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还是造成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及时对侦查取证中的语言规范问题进行分析和明确要求,保证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一、侦查取证语言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侦查取证规范,是指专门制定约束和规范侦查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各项行为的准则,侦查取证必须采取立法手段,借助一系列专业的侦查手段和技术措施,合理运用侦查取证的权力,并且保证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取证规范来源于长期侦查取证实践中的经验总结,用以对侦查审讯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规范,在保证对保障了相关人员人权的基础之上,实现依法控制犯罪、合理搜集证据。

(一)显性非法取证中的语言规范问题

显性非法取证,指的是取证行为和方式直接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常见的显性非法取证有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这些非法取证方法在语言上表现为对被犯罪嫌疑人的恐吓、威胁和欺骗等,使得犯罪嫌疑人因畏惧审讯人员的说法而做出错误的供述,进而影响审判人员对整个案件的判决,最终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这种非法的审问和取证方式不仅严重歪曲了法律事实,影响了社会对整个案件的定论,还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是一种非常恶劣的非法行为。

(二)隐性不当取证中的语言规范问题

与显性非法取证的直接表现不同,隐性不当取证从表面上看并没有违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在实际的取证过程中又构成了对被审讯人员语言上的威胁,影响被审讯人员对事实的真实表述,有悖于案情真相的供述的产生。这就导致司法过程中的语言取证环节存在很大的漏洞,容易出现各种非法或者不当的审讯语言,因此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根据语言表述的授意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隐性不当取证方法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粗暴打断。这种语言方式是审讯人员常用的询问手段,体现了浓重的权力色彩。这种语言方式是对被审讯人员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很大的考验,审讯人员通过粗暴的方式将被审讯人的语言表述和陈述思路打断,不仅对被审讯人员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震慑,容易引起他们的紧张和恐惧的心理状态,进而影响其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还会导致被审讯人员语言表述的不完整,这样就使得供述的语义存在一些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地方,最终会被审讯人员认定为表述失真,影响了供述真实性的同时还会给审讯人员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被审讯人员今后供述的可信度。

第二,有罪预设。有罪预设也是一种常用的审问方式,是指通过对审讯与被审讯双方都知道的内容进行假设,来帮助审讯人员了解事故动机和事故过程等信息。但是这样的审讯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虽然有罪预设在口头询问中非常适用和常见,但是一旦形成笔录,就可能对不法分子以此作为证据来对被审讯人员进行定罪判刑。比如,在对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如果审讯人员进行有罪预设,询问:“你们这次抢劫是多少人去的?”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被审讯人没有做出任何辩驳,直接进行回答:“我们是三个人一起的,有XX,XX和我。”在这一对话中可以看出,审讯人员的询问和语言表述是不规范的,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为有罪推定,如果被审讯人员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及时进行纠正,就很可能影响最终整个案件的判决。

第三,诱导性提问。诱导性提问是指审问人员的提问中蕴含着较为明显的诱导性因素,根据人们的语言习惯和惯常理解,被审问人员很容易做出审问人员预想的回答。诱导性提问和诱供之间的差别比较细微,在语言表述上前者更为暗示和不明显,但是如果审讯人员对表达方式把握的不到位,就会变为诱供这种非法的审讯手段。在审讯人员诱导式的提问下,被审讯人员只能做出违背事实的回答,或者不自觉受到审讯人员的诱导而歪曲记忆,而一旦对审讯人员的回答被记录下来,就很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证词,进而导致各种冤假错案的产生。

第四,威胁性提问。威胁性提问通常包括以不合作将受到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例如,“不说就多判你几年”“你再不老实交待,就把你的亲属抓起来,我们有证据表明他们也参与了你的事。”这种提问很明显就是审讯人员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上的高压态势,迫其认罪。但是在这种威慑力下,犯罪嫌疑人也会提供不实的口供,这也可以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取证语言的规范化

(一)依法规范侦查权的行使标准

要想使侦查权保护我国的司法安全,并有效地保障人权,必须依法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各种刑事案件仍然多发,并且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复杂,这给当前我国的侦查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侦查人员在行使侦查权力时也要做到更加的及时高效,在有效控制犯罪、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还可以树立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工作的信心和敬畏,有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此外,在侦查权力行使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也要坚持做到合法有序,保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避免权力的滥用与扩张。同时,也要注重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人身自由,倡导文明执法。

(二)规范审讯的话语权程序

侦查的性质决定了审讯人员与被审讯人员之间在话语权上的不平等,但这也容易引起审讯人员对话语权的滥用而对整个案件判决造成影响。为了对审讯人员使用话语权进行约束,要加强对话语权使用的规范,通过对审讯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引导审讯人员合法合理地使用话语权。同时,为了充分保障被审讯人员的人权,也为了保证案件的真实性,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赋予被审讯人员一定的话语权。比如,可以对被审讯人员追加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审讯人员对其语言上的威慑,将整个审讯过程与司法过程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促使审讯人员严格按照正规的审讯程序和语言表达来完场审讯工作,规避不真实、不恰当的语言表述。这样既可以充分保障被审讯人员的人权,又有利于提升侦查工作的效率。

(三)坚持取证语言规范的相关原则

侦查审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取证过程,在语言的使用方面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和原则。首先,要充分保障被审讯人员的人权,不能侮辱其人格,不能采用侮辱、谩骂等严重损害被审讯人员人格尊严的语言,采用欺骗、威胁等语言时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其次,要保证被审讯人员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意志的自由,任何非自愿的表述都不能作为供词用来参与案件的判决。同时,要保证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比重平衡,一方面,要在充分保障被审讯人的人权的基础上推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侦查的本质就会造成一方利益的受损,不能因为顾及到被审讯人的利益而影响正常的侦查审讯工作的开展。

[1]张婷婷.侦查取证语言规范化研究——隐性不当取证语言与冤案防范[J].江汉学术,2016(2).

[2]张 宏.侦查讯问语言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4).

[3]张 宏,毕惜茜.侦查审讯中“会话沟通式问话语言”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2017-10-11

王宇娟(1984-),女,山西娄烦人,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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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500(2017)04-0107-02

张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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