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思维
2017-04-11李兵
李 兵
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思维
李 兵
在经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价值范畴”的广泛宣传教育后,必须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思维,实现从认识论向存在论、从单一建设主体向多元建设主体、从“义务清单”向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转变。如果说前一个阶段的建设主要是“以言行事”的话,那么,现在的任务应当是“以言取效”。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呈现出来,发挥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主体的积极性,不仅把“12个价值范畴”理解为公民的义务,而且将其解读为公民的权利,必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开启新的实践进路。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建设思维;“三个转变”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人们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宣传教育的力度不断加强,尤其是近一个时期,在中央和地方的有力推进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2个价值范畴”的宣传普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也必须看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仅仅达到对“12个价值范畴”的认知和知识层面的了解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切实体现为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个人的价值规范,反映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各个领域,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才是真正取得了建设成效。而要达成这样的目标,就必须不断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思维。
一、 从认识论到存在论
现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生成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类是自主建构,一类是自发生成。自主建构是由一定的政党或者政府提炼出若干价值范畴,在全社会通过制度约束、教育宣传加以推广、普及,最终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认同。自发生成是指一种价值观通过知识精英的创造和社会思想的启蒙,经过长期的社会文化熏染、社会制度形塑,逐渐内化为民众自觉的价值认同。[1]我国正在大力培育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前一种类型。一种自主建构的核心价值观,无疑需要经历一个从“以言行事”到“以言取效”的过程。“12个价值范畴”的凝练,虽然有其深厚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制度根据和实践诉求,然而,使其从“自在”的形态转化为“自为”的形态,由隐含的价值指向转化为显性的价值追求,还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有效地发挥英国哲学家J·L·奥斯汀所指证的“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s)的功能[2],而且还能深层地激活或唤起人们心中的意愿和向往。因此,教育引导、舆论宣传理应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性工作。但是,随着“12个价值范畴”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和熟知,如何完成从“以言行事”到“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s)的转化,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价值并不是一个现成“在场”、等待人们去认识和把握的“实体”,如果不能在人们生活实践的层面构建起主体和客体的实践关系,“价值关系”就无从产生。“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和客体的特定关系。一方面,离开了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就无所谓价值;另一方面,缺失了客体的性质、结构和属性,价值也就子虚乌有。无论是主体的需要和要求,还是客体之于主体所具有的有用性,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需要一个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感性的人的活动”,即实践。在这里,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双重批判,依然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13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并不先验地存在于宣传牌或者口号中,而是先行存在于感性的人的活动中;人们能够从客体或者直观中得到的,只能是抽象的符号或者没有任何内涵的名称。只有诉诸感性的人的活动,即人们的生活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才能成为人们真实的生活内容和对象,成为人们的生活感受和由这些感受所进一步激发出来的现实需求;价值客体才能在与价值主体的交互作用中逐渐生成,从而成为人们可欲可求的对象。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从认识层面推进到实践层面。
其次,价值观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本身不会自发地产生,只能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生发出来。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意识形态,“它们本身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存在,而是生活决定意识”[3]152。“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3]152很遗憾,这些耳熟能详的被称为“基本原理”的论断,在现实中却常常被人们忽略或遗忘。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片面注重外在的宣传和教育,而忽视内在的激发和唤醒,只在认识论层面做文章,而不从存在论层面去开掘,就是其现实表现。事实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内容,从本质上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人民的内在需要,它们不仅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和实践底蕴,而且实现这些价值的物质条件也已经具备或者正在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4]我国之所以会在这个阶段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任何个别人的意志行为,而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然。因此,在经过“以言行事”这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阶段后,应当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着力点放到生活实践的层面,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中,不仅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凝聚全党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识,而且使其成为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既是当代中国社会和人民的价值追求,更是全党全国人民的生动实践。从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来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近代以来几代国人梦寐以求的国家理想,无数仁人志士为此抛头颅、洒热血,前赴后继,百折不挠。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近一个世纪艰苦卓绝的斗争,历经坎坷和曲折,我国逐步实现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目标。因此,这些核心价值与其说是需要人们去认知和理解的对象,毋宁说是全体中国人民发自内心的渴望和正在从事的伟大事业。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来讲,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继承与弘扬,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理想的忠诚与执着,也表现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的巨大政治勇气和自信。我们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在实施的扶贫攻坚战,正在以“零容忍”态度进行的腐败惩治,等等,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实践。实践形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知识形态来得更加深刻、更加有力、更加坚固。从个人层面的价值规范来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包含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深厚底蕴,又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对公民素质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彰显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具有巨大的道德感召力和价值吸引力。只要社会能够确立起稳定的价值坐标,就能对社会成员形成强大的价值引导。总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思维由认识论的层面推进到存在论的层面,不仅可以开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的实践进路,而且能够更好地达成“以言取效”的建设成效。
二、 从单一建设主体到多元建设主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三个层面,关涉三个层面的主体,即国家、社会和个人。作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特定价值关系,三个层面的主体既有本质一致的价值目标,又有相对独立的价值诉求。只有把三个层面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都充分调动起来、整合起来,才能达到应有的建设效果。毋庸讳言,在当前所开展的建设工作中,存在着对个人主体关注和用力较多而对国家和社会主体重视和强调不够的问题。一些党政机关热衷于向人民发号召、提要求、要成果,而缺乏反求诸己、身体力行的自觉;一些社会组织则趁机游离于建设工作之外,逃避主体责任,大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架势,甚至还有一些不法组织和法人,唯利是图、违法经营、坑蒙拐骗、制假售假,不断挫伤和消解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信心。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把这项任务摆上重要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实际工作融为一体、相互促进。”[5]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强化三个层面的主体责任,克服三个层面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仅仅视为提升公民个人道德素质的倾向。
首先,价值的产生离不开主体的自觉追求和行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深入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养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6]190。习近平指出,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和道德滋养”[6]190。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在凝聚广泛社会共识和全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意志,因而首先应当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中把握方向、制定政策、营造环境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言之,就是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当前主要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上,以新的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就是要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前提下,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的权利;就是要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是要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把规矩挺在前面,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国家价值目标具有最重要的导向功能,国家行为具有根本性的示范效应。
其次,价值观是价值主体对客体之于自身效用和效益的自觉,是主体选择和取舍行为的内在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国家层面的需要,还是社会层面的要求。只有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里,每一个社会组织和公民才能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确立合理的行为预期,达成共建共享的目的。如果不能唤起各类社会组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意识,不能将“12个价值范畴”贯彻落实到全部社会活动之中,使其既成为每一个社会组织的自觉意识和要求,又成为它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正的体现。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如何增强社会组织的主体责任,仍是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薄弱环节。当前,还有很多社会组织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履行的公共职能联系起来,在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和管理活动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些活动或行为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营造着社会的价值氛围。因此,必须大力强化各类社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责任,“把践行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同时还要不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5]。
最后,从三个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表述,本身就表明它有三个价值诉求主体和责任主体。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涉及思想、文化和道德建设问题时,我们往往习惯性地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对个体的教育和引导之上。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绝不是一般意义的思想道德建设,它关乎整个国家的发展方向,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是凝魂聚气、固本强基的基础工程,而且还关系到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习近平指出:“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7]16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特殊性质和地位表明,它必须集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力量,发挥三个层面的价值主体的积极性,经过长期坚持和不懈努力,才能久久为功、取得成效。从个人主体的层面讲,“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既受制于公民个人的价值选择和道德自觉,也取决于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对矛盾关系中,后者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如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在国家主体和社会主体中确立起来,就不可能在个人主体中得到认同和践行。强化国家和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意识和责任,用制度机制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落实,充分发挥制度的“形塑”功能,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 从“义务清单”到义务和权利相统一
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有意无意地被一些人当成了一份公民的“义务清单”,亦即只是将其视为对公民个人提出的要求及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无视价值观在本质上是主体以自身需要为尺度对客体的效用所作出的评价。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至今仍然比较淡漠,即便面对价值观这种具有强烈主体性的问题,也很难在自觉水平的思想意识上,从主体的需要和要求方面、从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方面、从公民自身权利的方面去理解。许多人不假思索地认为,但凡国家倡导的东西就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很少将其与公民的权利联系起来。然而,党和政府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规范的揭示和引领,也是对世界、对历史、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唤起人们对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向往,就是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成为人们可预期、可兑现的目标。
首先,价值作为关系范畴,是客体围绕主体旋转,是主体而非客体才是价值的“普照光”。一个事物是否有价值,虽然离不开它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但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尤其是要与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马克思深刻指出:“群众对这样或者那样的目的究竟‘关怀’到什么程度,这样的目的‘唤起了’群众多少‘热情’。‘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8]当然,现实的主体总是历史的、具体的,他们的需要和要求不会也不能超过社会经济结构所允许的范围。世界上没有抽象的主体,因而也没有抽象的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价值,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为基础,以国家、社会、个人为主体所构建的效用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以当代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尺度所设定的奋斗目标。我们党历来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毛泽东指出:“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9]邓小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0]作为评判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标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7]4。习近平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使我们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对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奋斗目标的简洁表达,它所倡导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它在号召人民树立这样的价值观并为之不懈奋斗的同时,也就赋予了人民追求这些价值和要求兑现这些价值的权利。
其次,价值观是主体对客观事物(包括人、物、事)及对自身行为结果的意义、作用、效果和重要性的总体评价,同时也是驱使并指引主体采取决定和行动的内在根据、原则、标准和尺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相适应,并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是用来评判国家行为、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及其效果的最高标准。因此,它不仅仅只是对个人品德和行为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约束。价值的主体是人,而人的存在是多层次的,既可以个体的方式存在,也可以某种社会阶级、阶层或组织的方式存在,还可以国家、民族的方式存在,甚至以人类的方式存在。马克思说:“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3]1“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135现实的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和社会之中,社会关系不仅是现实的人赖以生存的环境,还是构成人的本质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由国家和社会塑造的,他(她)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取决于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奉行和倡导的价值观。社会的价值目标、取向和规范决定着个人的价值目标、取向和认同。因此,人们是否愿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首先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是否在其行为中体现或坚守了这些价值。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话,那么,它首先是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相对于公民个人来说,在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价值作为权利来预期和追求。
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的基本内容具有互为前提和保证、互有义务和权利的关系。没有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就缺失了物质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前提,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就失去了基本的社会载体和对象诉求。同样,没有社会层面的价值呈现和个人层面的价值表达,国家层面的价值也就成为空中楼阁。从义务和权利的关系来讲,“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主体凝聚全体人民的意愿所确立的价值理想,它既是对社会和全体人民奋斗目标的引导,也是对社会和公民个人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所提供的保障和作出的承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既是社会主体自身追求的理想状态,也是实现国家主体价值理想的基本要求和条件,还是向公民个人主体公开宣布的“权利清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作为国家公民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应当确立的价值标杆,同时又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基础性的力量支持、道德滋养和精神动力。因此,应当在互为前提和保证、互有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中去看待和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建设,把义务和权利在三个层面的主体中有机地统一起来,克服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在不同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现象,尤其是要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事业中的义务观念和公民个人在其中的权利意识,让国家和社会切实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主体责任,使公民个人在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切实享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承诺的权利,从而不断强化公民个人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心。
[1] 钟明华,刘小龙.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性的发生逻辑[J].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6(2):22-29.
[2] 约翰·塞尔.心灵、语言和社会——实在世界中的哲学[M].李步楼,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131.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
[5]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3-12-24(1).
[6]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03.
[9]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96.
[10]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2.
[1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7-02(2).
(编辑:朱效梅)
李兵,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